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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完工未驗收中途解約,發包方應提供工程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湖北全洲揚子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北京畢勝得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案號(2015)民申字第994號,審判長辛正郁,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二、案情簡介

案涉工程發包方北京畢勝得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畢勝得公司),施工方湖北全洲揚子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案涉工程 未完工未驗收中途解約,施工起訴給付工程款,原審委託鑒定確定工程造價並判令發包方支付。發包方主張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來抗辯,但未提供初步證據來支持抗辯意見,原審認為如果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另案解決。

發包方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爭議的焦點:工程未完工未驗收中途解約,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舉證義務在發包方還是施工方?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案是否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畢勝得公司在申請再審過程中對原審依據鑒定結論確定的案涉揚子江公司已完工程造價數額,以及案涉施工合同的有效性並未提出異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該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本案事實表明,案涉建設工程並未完工,亦未經過竣工驗收,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解除相關合同。在此情況下,畢勝得公司如果認為揚子江公司已完工部分存在質量問題,應當提供支持其抗辯意見的初步證據,但其並未在一、二審過程中提交該等證據。建設工程合格並不等於工程不會存在質量瑕疵。二審法院認定,涉案的工程造價鑒定雖然不是工程質量鑒定,但對涉案工程質量問題具有初步的判斷價值,現無證據表明涉案工程存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的質量問題。畢勝得公司在申請再審過程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明二審法院上述認定存在錯誤的證據。二審法院已經認定「關於涉案工程質量是否存在非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的質量瑕疵,畢勝得公司可另訴保修事宜」。不僅如此,假使畢勝得公司日後有新的證據證明揚子江公司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也存在不合格的問題,其亦有權利依據法律有關規定向揚子江公司主張權利。據此,畢勝得公司主張原審法院迴避本案基礎事實的審查導致本案存在基礎事實不清的問題,理據不足。

四、啟示與總結

工程未完工未驗收中途解約,發包方應提供工程質量問題的初步證據來支撐其抗辯意見,法院基於發包方的申請會啟動工程質量鑒定。針對爛尾工程,我們千萬不能用工程管理的慣常思維,認為施工方有義務證明工程質量合格,不合格不用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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