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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然還有這種「操作」

最近的天氣跟吃了啥邁似的,跟本沒有停下的節奏,蹭蹭的往上長,在外面深吸一口氣,彷彿有種被燙著感覺來襲;小編出去了一趟熱到融化—蒸發—懷疑人生。

跟熱力四射天氣一樣出現了讓小編懷疑人生的網路熱議話題#有姑娘丟手機,大媽撿到後索要2000元感謝費,不成就將手機摔碎#,掀起了一波激烈討論,話題的熱度簡直跟外面的天氣似的,然而最近又爆出類似事件#蘋果X遺落計程車,司機換出「幫忙代撿」神操作#。

從道德上講,可以不要報酬;但從法律意義上講,歸還失物索要報酬,也不違法。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酬金,享受合理報酬是法定的權利,但索要不等於漫天要價,超過那個度,性質就變味了!這些事件看起來是件小事,但也折射出人與人之間的「友善」程度還不夠。拾金不昧,是中國的傳統美德。拾到他人財物,應及時聯繫失主歸還,失主可以自願給酬金,但是不應主動索要。如果強行向失主索要高額報酬,可能構成敲詐罪。「法律之外有道德,金錢之外有人情,漫天要價只會遭到鄙視。

撿到的就等於是屬於自己的,這恐怕是很多人持有並且認為是天經地義的「真理」,索要大額酬謝不得而惡意毀掉失物的大媽,肯定就是這樣想的;然而,如果丟手機的是她自己,估計她又會認為他人有拾金不昧的義務——這台被砸壞的手機,其實深深的拷問了我們每個人的道德自律……

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刑法》相關規定,拾到的遺失物應當及時交還給失主,拾得者所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保管費、通訊費等合理費用有權要求失主承擔,失主在領取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或拾得者支付這些費用。但如果拾得者要求的費用不合理,失主有權拒絕。不過,目前對於報酬的實際費用並沒有統一的標準,以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只能從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核算。如果雙方對費用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有關機構調解,也可以訴至法院,由法院裁決。對於索取高額的不合理酬金且失主不願或無力支付,拾物者又拒絕歸還的,就涉嫌侵占罪了。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些事件看起來是件小事,但也折射出人與人之間的「友善」程度還不夠。作為撿到手機者來說,做了一點好事,就主動索要報酬,有悖於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丟手機者來說,別人撿到東西主動歸還,應該答謝別人,主動付一點報酬,體現了感恩之心,也是一種美德。 但是索取費用太高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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