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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全喜:移民、歸化與憲法——論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

原標題:高全喜:移民、歸化與憲法——論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


【內容摘要】本文討論的主題是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狹義的移民法律與政策問題,而且還是一個廣義的憲法學的憲制問題,乃至一個更為深遠的政治哲學意義上的文明秩序問題。本文從如下三個層次具體分析了移民歸化的內涵:第一,移民法的法律規制層次,第二,移民的公民資格授予和政治認同的憲法層次,第三,蘊含在憲法背後的政治文明層次。本文力圖採取一種政治憲法學的方法,以此來審視美國法律中的移民「歸化」問題,並把它納入到美國憲制歷史的演變過程之中,梳理和探討「歸化」的憲制基礎以及其背後所蘊含的關於公民資格和國家機制的政治認同和重新塑造的內在法理,進而處理移民、歸化與憲法的關係,辨析一個現代的文明國家在解決移民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正反兩個方面的法意以及內在的悖論。



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早在400年前,一批英國的清教徒不堪忍受國內的宗教迫害,乘著「五月花號」來到北美的東海岸,最先在這塊土地上構建起一個「新大陸」,開闢了美國移民史的第一波。[1]當然,最早的這批移民群體還沒有國家意識,他們主要是從英國本土跨海而至的,身上還多少留有英國社會文化的印記,尤其是在宗教信仰和政治意識形態方面,還沒有擺脫英國的宗教與政治傳統。不過所不同的是,這塊新大陸為他們的基督教信仰和自由政制提供了一個沒有舊制度和舊教會殘酷打壓的實驗場所。這是一個漫長的冶煉過程,大致用了一百多年的時間,在歷經了生存、開拓和十三個殖民地的創建,尤其是在經歷了與英國宗主國的獨立戰爭和費城制憲建國之後,一個新型的迥異於歐洲的現代國家——美利堅合眾國——才真正作為一個政治主體在新大陸構建起來。[2]


在此,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的說辭才有了一個真正恰切的基點,即美國是由移民構建的國家,其關鍵在於從移民到國家的轉變。如果說在建國之前,這塊新大陸的主體意識還留存著歐洲尤其是英國的印痕,處於尚未自覺的狀態,那麼到了美利堅制憲建國之後,國家主體才逐漸凸顯,一個以美國為本位的現代國家的制度架構以及意識形態才得以鑄造出來。對於移民來說,這是一個「拔根而起」的過程。對於國家來說,這是一個新生奠基的過程。這個雙向過程的交匯溝通,在美利堅合眾國三百年的歷史中,它並非一帆風順,也非一成不變,而是充滿著一幕幕跌宕起伏情節的悲喜劇,美國歷史本身就是一個新大陸版的「奧德賽」。我們(美國)是誰、從哪裡來、到何處去?在美國歷史的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尤其是在一些關鍵性的危機時刻,它們都一再作為最根本性的問題拷問著不同時代的美國人。[3]從華盛頓領導的獨立戰爭和制憲建國,到林肯接續的美國內戰以及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個憲法修正案,再到二十世紀初葉威爾遜倡導的美國精神和國際秩序,直到當今美國主流精英的「政治正確」和普世價值以及特朗普總統的逆襲成功與美國精神和美國社會的重建塑造,我們看到,關於美國主體性的國家認同和原則確立以及制度塑造,都與這個新大陸移民國家的歷史演變相互關聯,都蘊含著一個移民與國家的法政關係問題,有一個「合眾為一」以及一與多的辯證關係問題。[4]

也正是在上述的大背景下,本文所處理的主題——美國法律中的「歸化」問題,就不再僅僅是一個狹義的技術性的移民法問題,而是一個廣義的憲法學的憲制問題,乃至一個更為深遠的政治哲學上的文明秩序問題。本文試圖從一個政治憲法學的視角,審視美國法律中的移民「歸化」問題,並把它納入到美國憲制歷史的演變過程之中,梳理和探討「歸化」的憲制基礎以及其背後所蘊含的關於公民資格和國家機制的政治認同和重新塑造的內在法理,進而處理移民、歸化與憲法的關係,辨析一個現代的文明國家在解決移民問題上所表現出來的正反兩個方面的法意以及內在的悖論。


一、「歸化」及其憲制基礎


法學界和歷史學界一般是把「歸化」與美國移民問題和移民法聯繫在一起的。一般說來,法律上的歸化,是指某個人在出生國籍以外自願、主動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行為居住在國外的人,依據居住國的法律規定取得新國籍。凡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綠卡)資格五年以上,並已滿十八歲的人士,均可經過移民局向聯邦法院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申請成為公民的程序就叫做歸化入籍。實際上在美國內戰之前,由於北美大陸生活條件艱苦,外來移民十分緩慢,1776—1820年,總共移民人數不足25萬,隨著北美社會的演變,19世紀30年代移民人數才開始增加,逐年遞增,形成一個新高潮。內戰期間,為了解決勞動力匱乏,國會於1864年通過一項鼓勵外來移民的法律,內戰之後,美國通過多項立法,對移民予以規範和限制,尤其是1876年最高法院宣布各州頒布的移民法規違反憲法,從此美國國會在處理移民事務中擁有了最高的立法權力。[5]1875年,國會通過了美國歷史上首部以限制和排斥移民為目的的移民法——佩奇法案(The Page Act of1875)(在此之前涉及移民的法律都稱之為「歸化法」),主要是為了排斥當時大量赴美的華工(以及亞裔妓女等)。此後隨著1880年《中美續修條約》的簽訂,美國國會又通過了1882年《排華法案》作為該法案的延伸,進一步確立了美國移民政策的法律基礎。這標誌著美國的自由移民時期的結束。此後的1891189319071917年,又通過一系列基本立法對1882年移民法予以修訂和補充,遂形成了美國第一個歷史時期移民法的基本體系。[6]


不過,如果深入探討美國的移民政策和法律,就會涉及一個關鍵性的移民歸化問題,對此,華盛頓總統在17941115日寫給約翰·亞當斯的一封信中有過很清楚的闡釋。「關於移民,我認為除有用的技術工人和一些特定的及有專長的人以外,其他無需鼓勵。整批的移民(我是指整批安置在一處)是否有利,作為一種政策是否合適,大可懷疑。因為遷移後,他們仍保留自己的語言、習慣、準則(或好或壞),但如與我們的人民雜居,他們及其後代將為我們的習慣、準則、法律所同化,簡言之,很快即可成為一個民族。」[7]當然,華盛頓並非僅僅如此,他此外也還有這樣的論述:「美國的懷抱不僅為接納富有而受人尊敬的來客開放,還向受到壓迫和迫害的各個民族和宗教信徒開放。」[8]上述華盛頓關於移民問題的觀點綜合起來,構成了美國二百年來移民政策與移民法的基本準則,其核心實質上關涉一個美利堅民族的國家構成問題。


然而,釐清這個問題首先又有一個美國移民法的史前史問題,即外來移民的國家構建問題,也就是說,只有在確立一個移民國家的主體構建,樹立起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特性之後,才會有後來的移民所歸屬和加入的法律準則問題。這才是「歸化」問題的所在,沒有主體,何來「歸化」。所以,從法理上探討移民以及移民法,就美國史來說其實有兩個故事或兩個邏輯,一個是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構建問題,一個是不同地域、族群和國家的移民逐漸歸化的移民法問題。這兩個故事雖然是疊合糾纏在一起的,並且是歷史性地展開的,但問題意識和本質屬性畢竟有所不同,兩者不能混淆在一起。時下的移民法研究大多偏重於第二個故事,重心在於移民的法律檢測、分類規制等技術性考察,因此屬於行政法或專業部門法領域,但這個故事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基於第一個故事,須有一個美國主體作為移民法的憲制基礎支撐著外來移民所面對的法律檢驗和制度設置,也就是說只有在美國憲法上確立了美國的國家本性,移民法之移民才有所安頓,有所歸屬,才可以闡釋移民「歸化」的真正本質。這裡的「歸化」說到底乃是一個公民資格的賦權問題,歸化就是重建美國人的公民資格,這個建構過程不是一個簡單的自然物理過程,而是一個法律認信過程,涉及公民的國家認同。所以,美國憲法是美國移民法以及移民歸化的憲制基礎。


簡單查閱美國憲法的最初文本(包括正文和《權利法案》),歸化問題並不凸顯,只有一處地方直接出現了「歸化」一詞,另外一處只是間接涉及。在第一條第八款「國會擁有的權力」中有一項規定:「制定全國統一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對此,斯托里是這樣批註的,這項規定在「制憲會議中沒有引起任何質疑或爭議。……根據邦聯條例,各州擁有行使這種權力的惟一權威;普遍認為,制度在不同州的不一致是一個突出弊端,是許多微妙和複雜的問題的根源。……(外國人)在某州居住很短的時間,就可以賦予公民權利。而其他州則要求更重要的資格。因此,一個外國人,沒有資格獲得後一州法律的特定權利,卻可以通過先在前一州居住和歸化,而隨意規避了後一州為了自我保護的全部有益管理。……因而,賦予國家政府權力來制定在全合眾國統一的歸化規則,是極其明智的。」[9]另外一處是在第二條第一款中關於美國總統任職資格的規定:「除了出生於合眾國的公民,或在本憲法被批准之時已為合眾國公民者外,任何人不得當選為總統。任何人年齡未滿35歲,以及在合眾國境內居住未滿14年者,亦不得當選為總統。」對此,斯托里解釋道:「允許歸化後的公民成為總統,是所有政府重大基本政策上的例外,那是為了排除外國對它們的行政機構和責任的影響。……理解憲法中的『居住』這個詞,不是要在整個期間完全居住在合眾國境內;而是要在合眾國境內有一個永久住所。」[10]這項規定間接涉及到總統這一特別職務的歸化事宜。如此看來,「歸化」在美國憲法中並不佔據顯要的地位,我們是否可以說它是無足輕重的呢?在具體闡釋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釐清「歸化」的含義,尤其是憲法學上的含義。



政治憲法學綱要(本書完整展現自由主義政治憲政思想路徑.)


作者:高全喜


歸化(Naturalization),就其英文的乃至詞源學的natural來說,指的是自然的、天生的,或生而具有的意思,即作為一個生命物的本然自生,不藉助於外力的自然生長,生而具有是其最初始的含義。從這層含義來看,翻譯為「歸化」其實是不精準的,譯為「自然化」或「本然化」才更為恰切。不過,如果把這個natural置入美國憲法的語境中,則表現為一種源於自然權利的公民觀,即美國公民都自然地享有其天然的或天賦的權利,或反過來說更精準,享有天賦的自然權利的生命物(人)生而(born)就是美國的公民,不過由於基督教的歷史背景,古希臘羅馬自然法意義上的natural以及生物學意義上的born,又都蘊含在造物主的超驗神學的created的籠罩之下。所以,自然權利這一含義既源自《獨立宣言》宣示的美國精神,又來自《美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它們也是洛克政治學和法國啟蒙思想的基本原則。《獨立宣言》這樣寫道: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11]

由此可見,naturalborn是密切相關的,甚至具有同等的含義,即人生而具有天賦的權利,這個生而具有的權利是美國憲法的權利基礎,是每一個美國公民應該享有的公民權利,這個權利的資格基礎具有天賦或天然的屬性(當然是籠罩在基督教神學的created以及普通法法治傳統之下的)。從這個原初的意義上看,所謂「歸化」的第一層含義或最基本的含義,就是這個生而具有的權利資格的意思。為此,《美國憲法》具體規定了一系列公民權利,這就涉及一個自然權利如何轉化為憲法權利的制度性轉化問題,即《獨立宣言》所昭示的源自洛克學說中的自然權利,如何轉化為一系列獲得憲法確權的憲法權利。例如,美國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選舉權以及被選舉權、言論、結社、信仰自由等等明示或默示的公民權利,均來自美國人從生而具有的自然權利到憲法性權利的轉化。[12]


在這個初始的創始於美國憲制的公民權利的「自然」資格之上,才衍生出歸化的第二層含義,即其他後來的外籍移民,其美國公民權利資格的獲取也必須具有一個像美國公民一樣的「生而具有的」權利化過程,這個過程及其標誌就是歸化,或者說,外籍移民只有經過一個歸化的過程以及程序,才能夠獲得美國公民的權利資格,這樣一來,歸化就具有了憲法學的意義。那些外籍移民由於不是自然意義上的出生(born)在美國本土的,因此,他們就需要一個特別的階段或程序以及經由一系列標準的審核和檢測,甚至是重新塑造,促使他們如同美國人那樣獲得「生而具有的」資格,這就是歸化的第二層含義。也就是說,經由歸化重新再造了一個人格,這個人格當然不是私法意義上的,而是公法意義上的,是一種政治憲法意義上的公民人格。這樣,歸化實際上就具有雙層含義,首先是自然化或生而具有的自然權利的意義,其次是公民人格的政治憲法意義。簡而言之,歸化既具有自然性又具有政治性。


從上述視角我們再來審視美國憲法中的歸化問題,應該說歸化問題在美國憲法中既不重要又非常重要。說它不重要,是因為對於美國立憲者們來說,參與構建美國的都是天然的美國人,即信奉天賦權利的生而自由平等的美國人。因此,他們所關心的就不是如何歸化為美國的問題,而是如何擺脫英國殖民地統治從而構建「美利堅合眾國」的創製建國問題。所以,在費城的制憲辯論以及憲法文本中,並沒有關於歸化的特別宣示以及完整定義,就美國憲法來說,序言中的「我們人民」意指生而就是的美國人,他們天然地具有美國公民的資格,享有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權利。這是美國獨立戰爭的政治訴求,並由憲法得以證成或獲得確立。在此,沒有美國人的歸化問題,美國人以及美國本身就是主體。但是,問題似乎並沒有徹底解決,因為還有一個深層的問題困擾乃至考驗著美國人尤其是立國者們,那就是究竟如何在憲法上定義美國人:誰天然地或生而享有美國公民的資格呢?廣大的黑人,還有印第安人,以及可能遷徙而至的其他族裔,他們是否也是美國人呢?他們如何成為美國人呢?尤其是如何對待黑人以及印第安人,是美國立國創製時期的憲法所必須面對的一個基本問題。


在一般美國人的心目中,乃至在美國憲法文獻中,不言而喻地,那些主要來自英國的所謂盎格魯撒克遜的白人及其後裔才是真正的美國人,他們是最初從英國遷徙到北美新大陸的移民,在美國開國之時佔據著人口中的絕大份額。[13]從美國建國史來看,北美十三州,曾作為英屬殖民地而接受英王室的管轄,英國國王頒布《特許狀》,把本不屬於英國的北美土地,特許給前往移民的英國人和英國公司,逐漸建立起從屬於英王室的殖民地。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1607—1776年),整個北美接納了100多萬歐洲移民,其中英國人和清教徒佔據大多數,他們及其後裔構成了美利堅民族的先驅和主體,即便是後來發生了獨立戰爭,北美十三個州人民奮起從英國統治中獨立出來,但他們依然保持著英國的政治與文化傳統。所以,這些英國人為主導的歐洲後裔,他們自認為是美國人的主體,是美國創製立國的主人翁,他們認為只有信仰基督新教的盎格魯撒克遜白種人才是純正的美國人。


問題在於,上述觀點與表現在《獨立宣言》和《美國憲法》中的原則和精神並不完全接榫,因為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以生而自由平等的原則而構建起來的政治共同體,其中每一個人都是自由平等的。因此,黑人和印第安人,乃至一切外來人群,按照這個原則都理應作為美國人而享有公民權利,這也符合基督新教的普世原則。既然天賦人權、生而具有,那就不應該區分種族、性別、信仰、皮膚、階級與文化等方面的差別,這才是真正的普世原則。然而美國的普世原則卻與現實的美國政治法律存在著相當尖銳的衝突,與美國之為「白人的美國」有所抵牾。其實從一開始,美國之立國創製就存在著兩種對立的原則和兩種不同的價值觀、公民觀、國家觀。美國憲法本質上是一種妥協的產物,一方面美國憲制蘊含著普世性的價值,彰顯著人生而自由平等的普世原則,這構成了美國憲法的理想主義面向;另一方面美國憲制又充滿著妥協與保守,這構成了美國憲法的現實主義面向,例如,在南北戰爭之前,對於黑人只承認其五分之三的人口份額,對於印第安人則在相當一段時間完全採取與之敵對的政策。[14]



美國歷史:理想與現實(全兩冊)


作者:[美]埃里克·方納 著,王希 譯


總的來說,美利堅立國創製所創建的現代國家是一個以信奉基督新教的白人為主體的美國人的國家,美國憲法也是由這批美國人煅造出來的,故爾,美國的底色具有著濃厚的盎格魯撒克遜的保守主義精神;但是,美國的立國根基又決定了其自由平等的精神,生而自由平等的普世原則是美國理想主義的基石,也是美國作為一個開放的新大陸的號召力之所在。所以,貫穿美國憲法乃至美國建國史的乃是一個復調的精神結構,其中兩種元素犬牙交錯地交匯在一起,在不同歷史時期呈現出不同的面向。我們看到,實際上存在著兩種美國人:一種是生而就享有美國公民資格的美國人,即以信奉基督新教的白人為主體的美國人,另外一種就是尚未成為美國人的准美國人、非美國人,即黑人、印第安人、其他少數族裔的移民者等。美國憲法雖然以某種方式暫時妥協地緩解了共同體內在分裂的問題,但並沒有從根本性上解決這個問題,只是把這個隨時可能爆發的火山掩蓋起來。


不過,也正是在這樣一個復調結構的憲法運行中,「歸化」作為一個議題出現了,它成為聯繫美國憲法乃至美國社會的分裂要素的中介,這個中介的邏輯內涵在歸化的雙重屬性之中,一是歸化的自然性,一是歸化的政治性,即那些非生而秉有美國公民資格的其他人,即便是黑人或印第安人,尤其是外來的其他移民,要成為美國人,必須經歷一個歸化的政治化過程,一個憲法的認信或宣示過程,由此通過憲法的冶煉而將他們塑造為真正的美國人。這樣,那些生而就是美國人的美國人與那些生而不是美國人的美國人,通過後者的歸化過程,其差別就得到了敉平,即通過歸化,後者克服了缺陷而成為美國人,並且享有美國公民的資格,肩負美國人的權利與義務,共同融入美國這個大熔爐。這樣一來,美國公民身份的內在分裂就通過歸化而得到解決。正像威爾遜總統所倡導的:「美國不是任何特殊族群的家園,也不是任何特定的一套政治傳統的家園。這是一個從一開始其大門就向整個人類開放的家園——向所有愛好自由的人,向所有以平等和機會為理想的人,向所有讓人類的根本天性和同情感動其心靈的人。這才是美國。」[15]


漢密爾頓傳(美國二百年國運的真正締造者)


作者:(美)羅恩·徹諾(Ron Chernow) 譯 者:張向鈴、高翔、何皓瑜 讀客文化出品


從這個意義上看,歸化問題在美國憲法中又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涉及公民資格的憲法歸屬,美國人之所以成為美國人,並不在於他們出生、生活在北美新大陸這塊土地,更為根本的是他們根基於美國的憲法,是美國憲法使得美國人成為一個政治的共同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員,美國人才享有了美國人的公民資格,獲得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才能夠把所謂的生而自由與平等的權利轉化為可以由憲法制度予以保障的各種權利和特權。沒有憲法也就不可能有美國公民之創生,美國人還是英國殖民地的臣民。美國憲法把最早遷徙來新大陸的美國人,那些稟賦盎格魯撒克遜血統的白人作為不言而喻的美國公民,對於其他族裔的人群,包括黑人、印第安人等,則採取歧視性的差別對待,他們要經歷一個歸化的過程,才能成為真正的美國公民,這是美國憲法的一個隱含原則,雖然這個原則與憲法的普世性原則有著某種對峙性的張力關係,但卻是一直客觀存在的。


如果進一步來看,歸化原則也並非沒有道理。應該指出,即便是美國公民也有一個自我意識的准歸化過程,這是公民教化的問題,也是公民人格塑造的問題。例如,為什麼美國公民要年滿18周歲——在第26修正案通過之前是21——才能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滿25周歲且成為美國公民7年者才能當選眾議院議員;還有未滿18周歲少兒、精神疾病患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老年人等,需要法定監護人,這些都表明,公民人格的培育與教化也是一個憲法原則。其要旨在於,要達成美國的公民人格,不管任何人均需要一個公民人格的塑造過程。即便生來就是美國公民,同樣也需要經過一個所謂的「自我歸化」的過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個自我歸化有點類似於自然狀態下的「野蠻人」通過政治契約而成為「政治人」的過程,兩者都涉及到政治意識和政治身份的構建。在完成了這個自我歸化之前,即便身份是美國公民,也只是生物意義上的「自然」人,並不是具有政治自我意識的「共和國公民」。而在完成這個自我歸化之後——形式上的年齡限定,無論是18歲還是21歲,在此並無區別——一個人的政治自我意識就覺醒了,歸信了美國的體制和價值。[16]有鑒於此,對於其他族裔的外來移民來說,實施歸化也就更是順理成章的了。歸化具有一個憲制的基礎,即促使外來遷徙者對於美國憲法的認同、信奉與忠誠。這是一個靈魂再造的過程,是一個心靈冶煉的過程,否則就不具備成為美國公民的資格,因此也就不承擔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這便是歸化的憲法意義。


二、移民法的歷史概要


歸化問題往往是與移民法相關聯的,移民歸化構成了一個專業問題並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領域——移民法。[17]考諸美國法律史,移民歸化問題大致分為兩個重大的歷史時期,以18828月美國國會制定頒布的第一部系統的《移民歸化法》(即通常所謂的「排華法案」)為標誌,美國政府在如何對待移民問題上,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轉變,由此形成了前後不同的兩個時期。就本文的主旨來看,我更關注前一個時期,它們更多地屬於憲法學的領域,涉及公民權以及公民資格問題,與美國的憲制結構以及國家特性密切相關。當然,前後兩個時期都有種類各異的多部移民法出台,本文的分析重點不在移民歸化的技術層面,而是偏重於移民法的憲法內涵,考察移民法與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公民資格所涉及的歸化之法理乃至文明論蘊含。


第一個時期又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可謂移民國家的史前史,即美國立國前的移民史。雖然美國是一個移民國家,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之後陸續有歐洲尤其是英國的大量移民遷徙而至,但在美國立國之前還不能說是一個獨立國家。缺乏主體性,因此也就沒有歸化問題,甚至還不能說是美國移民史,而是英國等歐洲國家的移民史,這些移民歸屬於各個英王室的殖民地。這些殖民地顯然還不是一個國家,只有經過獨立戰爭和聯邦憲法,北美十三個州結為一個政治共同體,才有真正法學意義上的美國移民史,才有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


第二階段從美國立國開始直到南北戰爭結束,此後便是第一時期的第三階段,可以說,這兩個階段的轉折點是南北戰爭,美國移民法由於受到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個憲法修正案的重大影響,在維繫著一些關涉移民問題的共同點的同時也呈現出重大的區別。第二、三兩個階段的共同點是它們都面臨著與美國憲法制度相對應的公民權利的資格塑造問題,即一個何種體制的聯邦制共和國能夠契合一個自由平等的國家公民之權利訴求,這一點是美國立國的基本原則,它們表述在美國憲法的序言當中。制憲建國與憲法實施是這兩個階段的共同主題,也是美利堅合眾國得以持續的制度基礎,為此需要一種國家精神的凝聚力,富國裕民,樹立正義,既要捍衛公民的權利,也要彰顯公民的美德。雖然在美國歷史上一直有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等不同的政治派別,但它們對於上述主題大致還是一致認同的,分歧在於通過何種政體來實現上述目標,在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分權權重上出現了重大的分歧。[18]這兩個階段的重大差異主要體現為在公民資格問題上如何對待黑人和印第安人。黑人以及印第安人是美國移民歸化問題上的兩個涉及憲法制度的問題,它們一般不屬於狹義的移民法問題,但我認為從本質上說它們仍然屬於廣義的移民法問題,或者說是與移民法有關的憲法問題,[19]這些問題構成了美國移民法第一個時期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並為第二個時期的狹義移民法打下了基礎。


關於黑人的公民身份問題,制憲者們在美國聯邦憲法創製之時就發生過激烈的爭論,最後是以五分之三條款達到了暫時的妥協,致使美國憲法得以頒布告成。此後,作為聯邦共和制的美國實際上就出現了蓄奴州與非蓄奴州的區別,在六十年之後最終導致南北戰爭以及林肯主導的第十三、十四、十五三個憲法修正案,至此美國黑人的公民權利才獲得初步的形式上的解決。當然,黑人平權問題的真正解決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但無論怎麼說,林肯法理學還是兌現了《獨立宣言》所宣示的人人生而平等的共和國理想。[20]在此,需要特別談一下與移民歸化有關的第十四修正案(186879日正式通過)。南北戰爭之後,美國國會陸續通過了三個憲法修正案,其中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直接與移民歸化有關。[21]修正案第一款正式對美利堅合眾國公民作出了定義,並保證任何個人的基本權利不會被任何一個州所限制和剝奪。在此之前,雖然《美國憲法》正文中多處涉及到「公民」「歸化」等詞,但卻並沒有系統地對美國公民的定義、概念以及如何入籍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唯一涉及到公民內涵的有關條文也是出現在對有關各州、各州與聯邦關係的第四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每州公民應享受各州公民所有之一切特權及豁免。」除此之外,美國憲法並未過多著墨,國會頒布的1790年《國籍法》也僅僅簡略地規定了入籍程序,這實際上確立了公民身份上的聯邦—州的二元權力結構。公民身份上的二元權力在著名的「斯科特案」中得到最高法院的確認,並成為美國內戰爆發的導火索之一。判決中,首席大法官坦尼認為各州在聯邦憲法通過以前就有權確認公民身份,而憲法並未將這一權力轉移給聯邦。各州只是因為權宜的緣故將外國人歸化為美國人的權力交由聯邦制定法律,所以1790年《國籍法》也僅僅針對外國人;而黑人是否具有公民身份則仍然是各州的權力。值得一提的是1866年通過的《民權法案》,它賦予了任何生於美國且非外國勢力的人公民身份,認定所有在美利堅合眾國出生且受其管轄的人就是美國公民,這個公民法案是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先聲,而後者則把它升級為了憲法條款,實現了公民權利的憲法化。據此,聯邦在國籍問題上佔據了主導性的地位,改變了公民身份上的聯邦—州的二元權力結構,奠定了合眾國公民身份優於各州公民身份,各州無權剝奪或限制聯邦公民權利的基本原則。修正案的這一條款推翻了最高法院在斯科特案中裁決黑人不是也不會成為美國公民(並享有各項權利)的判決,並由此確立了美國國籍的出生地主義原則。[22]


關於印第安人的歸化問題。這個問題說來複雜,且對於美國的國家塑造也是一個挑戰。由於印第安人是美洲原住民,早在歐洲移民之前的若干世紀就生存於斯了,從歷史正當性來說,印第安人問題可以從根本性上顛覆美國移民史的正面故事。不過,關於歐洲白人的野蠻殖民,本文在此不予探討。僅從美國憲制構建史的視野來看,如何對待印第安人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比之黑人問題,它並沒有構成憲制結構的內在分裂以及衝突,更沒有導致國家分裂(南北美國)的可能。為什麼呢?因為從一開始,美利堅合眾國就是在與印第安人的敵對鬥爭中形成和發展壯大起來的,因此,印第安人是美國的首要敵人,華盛頓政府的官方文件曾經明確規定「獨立的印第安族群和部落應被視為外國(foreign nations),而不是任何一州的臣屬。」[23]從美國史來看,大致到18世紀80年代,美國在與印第安人的戰爭中才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此後,直到1887年《道斯法案》通過將印第安人土地以「份地」方式授予他們,使得印第安人在擁有美國公民權的可能性上有了突破,至此才出現關於印第安人的歸化問題。在建國初期,切諾基系列案件的判決確立了印第安部落是美國的「國內依附族群」,聯邦法律含糊地既拒絕承認印第安部落是「外國政府」,同時又拒絕賦予印第安人以公民身份,印第安人成為了美國國土上的「准外國人」,第十四修正案通過後,最高法院仍拒絕將其適用於印第安人。在埃爾克訴威爾金斯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第十四修正案的出生地原則不足以自動賦予美國領土上的印第安人以美國公民身份,印第安人要麼需要像外國公民一樣通過歸化程序才能成為美國公民,要麼由部落放棄自治權力從而入籍。不過,實際的情況是這個判決的影響力日漸式微,在1900年已有53168印第安人獲得美國公民身份,1905年有半數印第安人被授予美國公民權,1924年國會制定《印第安人公民身份法》,印第安人無條件地獲得了完整的美國公民身份。雖然1924年同年頒布的《印第安人公民權利法》明確規定:「在美國境內出生的非公民印第安人就此宣告為美國公民」,但印第安人的權利保障也不是一帆風順的,直到19世紀60-70年代《印第安人民權法》(1968年)、《印第安人自決與教育援助法》(1975年)和《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1978年)通過之後才獲得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各項公民權利。[24]由此可見,從公民資格到公民權利還是有一個憲法化的轉變過程的。


本文劃分的美國移民法第一個時期主要是如何煅造美利堅合眾國的問題,這其中的第一階段即史前史階段是國家與公民之為雙重主體的塑造,而此後的兩個階段(以南北內戰為劃分標誌),則是處理與消化國家內部的張力問題,尤其是嚴峻的南北內戰以及一系列對印第安人戰爭、與墨西哥戰爭等,這些都與美國國家實力以及國家特性有關,當然也伴隨著日益擴展的各種美國人的公民權利資格的打造。應該說這其中最根本的還是南北戰爭以及美國憲法的重建,它們構成了這個時期的主要議題,雖然其中也有憲法學意義上的移民歸化問題,但這個問題是蘊含在關於美國的主權定位、州權與聯邦權力的劃分、黑人公民資格的獲得,還有準州問題、領土擴展、西部大開發等一系列重大的憲法與政治和經濟事務之中的。


說起來,美國移民以及歸化問題的真正法制化是從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第一部系統完備的《移民歸化法》開始的,這也是本文所指出的美國移民法第二個時期的開始。為什麼美國在這一時期要制定一系列移民歸化法案,這與外來移民人口在一戰前的大量擴展以及需要加強相應的法律規範管理不無關係。在第一個時期,美國的移民政策總的來說是寬鬆開放的,有論者稱之為「自由移民時期」。[25]內戰結束後,美國需要大量勞動力,尤其是技術工人十分匱乏,在1670—1882年,儘管也略有起伏波動,總的來看外來移民還是有了很大的增長。除了移民數量之外,移民人口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大致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歐洲各個族裔的移民數量繼續增加,但此時德裔和愛爾蘭裔已經成為可與英國裔分庭抗禮的族群,此外義大利、俄羅斯以及一些東歐國家的移民也開始急劇增加;二是其他族裔,尤其是亞洲(主要是華工)、拉美等族裔的移民人口開始增加。此外,對於黑人和印第安人的安撫政策也有很大變化。上述這些原因促使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所以,在這一時期陸續有一系列移民法案頒布出來,最具代表性的是1882年的《移民歸化法》,它標誌著「自由移民時期」的終結。


第二時期從18世紀80年代一直至今。我認為這其中也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第一階段是1882年排華法案(或1875年佩奇法案)的通過到1965年的移民法修訂;第二個階段則是1965年移民法至9·11事件;9·11事件之後則構成了三個階段,美國移民政策自此進入了迷茫、震蕩和調適期——特朗普在2016年總統大選中的勝出正是這種震蕩的體現,至今尚未有明確的答案。[26]第一階段可以說是第一時期移民政策的延續。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考察其歷史上制定的一系列移民法律,它們基本上是一貫開放的,尤其是對於歐洲移民來說就更是如此。不過,這個階段的移民法之開放性與第一時期的開放性畢竟有所區別,第二個時期第一階段的「自由開放」是限制在移民法形式下的自由開放,是被約束的或節制性的自由開放,移民法在此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們與第一時期「自由移民」的寬鬆放任有著重大的不同。也就是說,面對日益增長的外來移民人口,為了確保移民人口的國民質量,或為了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需要在法律規範上有所作為,這就構成了移民法的目的,即制定一系列標準和檢測,對外來移民加以適當的審查、檢測和遴選等。我們看到,正是基於上述法律理由,在第一階段也就出現了一些有損於自由移民的逆流濁濤,例如排華法案等。[27]1882年排華法案開始一直到1924年移民法通過,經過四十多年的摸索,這一階段的移民法的架構最終成型。這些移民法案與政策都表現出對於亞洲裔移民的歧視性,充斥著白人至上主義的偏見。不唯如此,隨著美國國家特性的日漸確立,在二戰期間,伴隨著百分之百美國化運動,也還發生了對德國族裔移民的排斥運動,[28]對於日裔移民的歧視性限制。[29]儘管有這些醜惡或低劣的插曲,總的來說,這個階段的美國移民政策,伴隨著各種移民與歸化法的制定,尤其是經歷了兩次世界大戰的風雨洗禮,呈現出起伏而節制的開展,並聚焦在美國中心主義的打造上,或者說是服務於美國崛起的大國擔當這一國家特性上。


威爾遜主義的興起以及關於美國國家特性的重新塑造,對於美國移民歸化問題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此之前,美國的移民法以及相關政策是相對自由開放的保守主義佔據主導,其基本傾向是秉承華盛頓等人的觀點,雖然在移民問題上較為自由開放,但持守的還是白人中心以及精英治國的主流價值觀,因此,他們認同的還是一個保守主義的國家特性,其公民資格的審核標準依然是以美國獨特論為依據的,他們心目中的美利堅合眾國不啻為「共和的榜樣」與「自由的典範」。[30]因此,在移民問題上多持較為嚴格的實用主義審查測試,以篩選美國所需要的經貿人才和技術工人,對於其他族裔的外來移民,實質上並不歡迎,排華法案就是一個例證。但威爾遜的上台徹底改變了美國傳統的國家戰略,他通過一戰以及國聯,重新塑造了美國在世界格局中的大國形象,美國不再只是孤立的作為世界的榜樣與典範,而是要做世界秩序的締造者、捍衛者和領導者。經過威爾遜主義之手,昔日的美利堅合眾國被重新打造成了一個理想主義和霸權主義交匯合流的新美國,一個充當世界警察與秩序締造者的新美國,這是美國的天命和責任,威爾遜帶領美國實現了國家特性的重塑,此後的美國一改保守主義的基調,而呈現出理想主義的大國形象。[31]


國家特性的改變致使美國移民歸化問題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在一戰前後,尤其是二戰期間以及伴隨著聯合國的組建,美國出台了一系列的移民歸化法,這些移民法有別於過去移民法的一個主要特徵,就是從「節制性的開放」到「熔爐性的開放」。威爾遜之前的美國移民法的特徵是開放而有節制,節制的要點在於美國公民資格之授予是以一個白人美國(以信奉基督新教的英國族裔為核心)為主體的國家特性為參照的,因此其歸化的要點在於是否符合這個隱含的憲法原則,所以其開放性中又暗含著節制的保守性。[32]威爾遜之後的美國,節制性轉為熔爐性,那個保守的美國白人形象被打破了,「美國人民」固然還是以信奉基督新教的英國裔為中心,但這個「美國人民」不再保守固化,而是需要自我的一番重新改造,即變成一個新的「美國人民」。在這個開放性的冶煉過程中,各個族裔的美國人之間傳統固有的各種界限漸漸祛除了,並自由平等地共同擔負起新的美國——自由護衛者和世界領導者的美國——之使命。對此,威爾遜說:「其他國家的人民在前行的時候總是回望過去,而我們則眼望前方,而且關注歷史的長河中正在發生的偉大的事情,那就是在上帝的指引下,把文明提高到新的水平和取得新的成就。正是這些使我們成為美國人。」[33]「我們美國由世界上所有民族構成這一事實還有另外的意義。……既然我們是由世界所有偉大家庭構成的,而且還是有意識地這樣構成的,那麼我們就應該是人類權利的捍衛者。」[34]這樣一來,移民歸化與其說是歸化為舊的固有之美國人,不如說是與傳統美國人一起歸化為一個新的美國人,由此美國移民法就進入一個自由民主主義的新階段。


隨著節制性的破除以及熔爐性的開放之濫觴,美國移民政策在1960年代就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即本文所說的第二個時期的第二階段。1965年《移民與歸化法》的修訂,徹底放開了此前對種族和原籍國的限制,來自歐洲的新移民佔主力的時代自此一去不返了。這是美國移民法大力開放、移民數量飛速擴張的一個時期,這個時期大致持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當今還在這個大的跨度內,雖然業已出現強有力的反彈和保守主義的復興。據統計,19401949年,獲得美國永久居留權的人數為856608人,19601969年則猛增到321374919701979年又增至424820319801989年為624437919901999年為977539820002009年為10299430[35]就新入籍人口來說,二戰後經過大概十年左右的低谷,從1950年代末開始劇增,1985年突破每年20萬,1993年突破每年30萬,1996—2015年間則維持在每年70萬人左右。[36]在快速增長的外來移民中,中南美裔和亞裔的移民數量在大量增加,1960年代,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中南美裔(尤其是以墨西哥裔為主的Hispanic族群)超越歐洲族裔,成為第一大來源地。到1970年代,亞裔也超越了歐洲族裔,位列第二。入籍情況也大體如此。[37]在往美國輸出移民方面,歐洲國家多年來都很難進入前十。[38]值得一提的是,近三十年來自中國大陸的移民數量是增長額度最迅猛的,中國大陸地區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數從1980年代開始大幅度攀升,在21世紀的前十年間超過菲律賓和印度,並於2010年之後進一步拉開距離,至今依然如此。[39]最近十年間,除20082012年之外,亞裔均雄踞第一,中國在其中居於印度、菲律賓之後位列第三。[40]


就美國來說,其移民政策的開放性,固然與全球化的經濟發展有關,大量外來移民彌補了美國勞動力市場的匱乏,寬鬆的移民政策促進了美國經濟的大力發展,促使美國在全球化經濟浪潮中佔據領先地位,但除此之外,也還不能不說與美國政治上的自由普世主義盛行有關。建立在二戰和平紅利基礎上的美國現代政治意識,其主流是自由主義和民主主義,無論民主黨還是共和黨都被一種「政治正確」的普世意識形態所征服,因此,在美國建立一個自由民主的政治與經濟制度,在世界範圍內推廣自由民主平等的普世人權,成為美國主義的核心訴求。基於大眾民主的壓力以及經濟全球化的倡導,美國在移民政策上與其他國家相比呈現出少有的開放性與民主性,大量的海外移民以各種方式遷徙到美國,平等主義、多元主義、福利主義、大眾民主、少數人權利等美國社會的公共議題多少都與移民問題有關,很多轉化為「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以至於美國成為移民者的「天堂」。我們看到,美國政府為外來移民提供了充分的物質生活保障,持有綠卡者都可以享有各方面的福利,即便是非法移民,其子女因為第十四修正案也同樣成為美國公民,甚至非法移民在美國出生的子女也同樣可以享有免費的公立教育等諸多福利待遇。[41]


當然,這個階段雖說是自由開放的,但也絕非自由放任,甚至是恰好相反。正是在這個時段,美國移民法進入一個法律規範的管制時期,從二戰前朦朧的寬鬆自由移民時期轉化為法律規制的自由規範時期。從20世紀50年代年至今,美國政府出台了許多移民與歸化法,例如1952年《麥卡倫沃爾特移民和歸化法》、1965年《移民和歸化法》、1980年《新難民法案》、1981年《移民與國籍法修訂案》、1986年《改革與控制移民法》、1990年《家庭團聚與就業機會移民法》、1991年《移民與國籍法綜合修訂案》、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與移民責任法》等。儘管如此,為什麼本文仍然認為這個時期還是開放性的自由移民時期呢?這就與我們如何理解與定位「自由」有關。法學意義上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制定了一系列移民法並不等於不自由,恰恰相反,只有依據法律規範,才能達成真正的自由與開放,而不是不加節制的任意施為。檢點眾多的移民法以及判例,我們可以發現一個特徵,即伴隨著移民限額制度的建立與破除,圍繞著不同額度(配額移民與無配額移民及其優先方案)指標的各種質量標準的變遷,其技術性測驗等標準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越來越精確,所檢測的主要涉及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關於移民的世俗物質性的檢測在逐漸增大和科學化,而構建公民資格之精神層面的檢測則相對減弱。法治規範下的自由,更多地表現在物質與經濟層面上,而精神層面上的關於歸化與政治認同的檢測在移民法上並不凸顯。

這種情況的出現有著多方面的原因,諸如政治多元主義的大力興起,以及基督教信仰的弱化,加上經濟全球化的擴展,大量的外來移民湧入美國,甚至還出現了與移民法相關的非法移民問題。據統計,目前美國境內大約有1200萬的非法移民,這已經成了一項非常棘手的問題,在民間引起了巨大不滿——雖然學術研究大都認為非法移民從整體上仍然是有利於美國經濟的。[42]這些外來者要成為美國公民本來要有一個歸化問題,但這一觸及移民法本質的問題反而在層層加碼的技術性測驗標準中有所淡化和減弱,被化約為一系列的親緣關係、經濟價碼和多元平等的具體規定,其公民精神與憲法忠誠等內涵逐漸喪失。這一切又都是在自由民主的主流理論的主導之下,在形式主義的法治憲政框架之內,演變成為一種意識形態性的「政治正確」。這種自由主義傾向的移民法逐漸偏離了美國立國時期的保守主義傳統,以普世價值為說辭扭曲了美國賴以立國的美國特殊論和盎格魯撒克遜精神,以至於累積出一系列的諸如少數族裔、文化多元、移民福利主義等社會問題,並且滲透和蔓延到立法、司法和政府部門,涉及宗教、教育、醫療、勞工保障、社會救濟等多個領域,引起了美國社會的重大反彈和責難。


這樣一來,就像鐘擺原理一樣,美國二戰以來的移民歸化問題,在9·11之後,尤其是在最近的特朗普當選之際,可以說又處在一個重大的轉折時期,這就進入本文所說的第二個時期第三個階段。9·11事件引起了美國社會的巨大震蕩,移民政策開始收緊。雖然之後十餘年來移民大潮並未稍減,仍然延續著第二階段的猛增之勢,但爭議和不安已經非常明顯。特朗普的當選絕不是偶然的,有著相當廣泛的社會基礎,尤其在移民問題上,他的保守主義立場反映了被壓抑許久的一種美國傳統精神的重新崛起,這個問題的背後,實質上存在著一個移民法歸化問題的重新定位之爭。[43]也就是說,這裡涉及一個在美國人看來的糾偏運動,即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作為美國公民的資格標準,最要緊的是什麼?要歸化成為一個美國公民其資格的首要標準是什麼?這是美國移民和歸化法在經歷了近一個世紀的形式主義發展之後所面臨的一種實質主義的挑戰,固然國際人權和美國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自由平等的權利原則,外來遷徙者加入美國國籍不受種族、性別、膚色、信仰、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歧視性對待,但畢竟有一個歸化問題,那麼,移民歸化的核心要旨是什麼呢?顯然,不是經濟,不是技術,不是政治,而是精神層面的,即信奉美國的價值觀與忠誠美國憲法。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增訂版)


作者:王希 著


關於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實際上從美國建國到當今一直就表現出一種深層的張力性衝突以及悖論,兩種聲音或兩種主張在美國的移民歸化史中共存共生地糾纏在一起,此消彼長,來回震蕩。真正佔據主導的也是被深深掩蓋著的是美國的保守主義國家精神,即以白人尤其是盎格魯撒克遜為主流的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家特性和公民屬性,正如亨廷頓曾指出的,「盎格魯新教文化」是美國的主流文化——包括「從英格蘭繼承而來的政治體制和社會體制以及習俗」、英語、新教的理念和價值觀等等——至今也仍然為絕大多數的美國人所共享,無論其亞文化背景如何。[44]這個美國是西方人的美國,是以自由的燈塔、共和的榜樣、世界秩序的領導者以及以基督新教為背景的政教分離的自由民主體製為標榜的,這個主導的國家意識和公民屬性,雖然曾經一再為美國的世界主義和普世主義所壓抑和弱化,但從來沒有喪失殆盡,而是作為基座一直控制著美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這是無需多言的。所以,這種保守主義其骨子裡是自由主義加共和主義以及民主主義三者的合流。與此相對的另外一種聲音是作為大熔爐的世界主義的美國,是多元主義的不同族裔平等的自由主義的美國,這個自由主義其實是左翼的自由主義,具有平等主義、大眾民主、乃至資本主義和全球化的面向,在20世紀的中晚期演變為一種政治正確的原則,為日益開放的世界普世主義的美國,為其他外來族裔移民歸化美國,並保持他們原先傳統主義的多元平等,打開了方便大門。


縱觀美國移民法史,我們發現,儘管三百餘年美國社會受惠於大量的外籍移民,其移民法呈現出不同程度的寬嚴之跌宕起伏,但總的來說,美利堅合眾國還是一個伴隨著美國國家特性而處於逐漸發展演變過程之中的國家。不過,由於何為美國的國家特性在美國史中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有保守的美國與開放的美國之二元對立的張力性關係,因此,移民法也受到這個何為美國特性的定位之爭的影響,儘管在技術層面的檢測標準方面日益規範和繁瑣,但其核心的歸化問題,即歸化的主體性是什麼,歸化的方式如何確立等實質問題,仍然是不確定和不清晰的。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美國主流社會的看法是不盡相同的,其中保守主義的美國獨特論與自由主義的美國普世論,白人精英論與族裔平等論,理想主義與實用主義、利己主義與博愛主義、寬容與歧視、開放與限制、同化與異化,等等,這些相互對立的關係並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由此導致了移民問題的多重張力悖論,威爾遜與特朗普可以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標誌,作為總統,他們旨在打造的美國是大相徑庭的。這個美國歷史的雙重之復調結構的主體性線索,貫穿在整個美國移民與歸化法的歷史演變之中。


三、公民資格與「歸化」的法律證成


移民問題不是簡單地遷徙到他國居住和生活,它涉及國籍法,即如何能夠成為這個國家的公民,獲得其國籍資格,這樣才能獲得真正的居住與生活、工作等公民性的權利,移民法的首要問題就是如何制定遷徙者申請國籍的資格標準,以此來規範和檢測乃至批准遷徙者的准入事宜。也正是在此,「歸化」就成為移民法的核心問題,如果只是短期的旅遊以及商貿活動,則屬於國際經貿法等方面的事務,不屬於移民法管轄,不涉及公民資格問題,因此也就沒有歸化問題。[45]在前文中我們談到美國憲法涉及移民歸化事務的主要有兩處,一處是第一條第八款規定把移民歸化的審核權力從各州收歸國會,由國會制定移民法,也就是說,處理移民歸化事務的相關權力不在各州政府,而在國會和聯邦政府;另外一處是第十四修正案,涉及美國公民資格問題,首先與黑人是否享有公民權有關,此外還與印第安人以及其他族裔的外來遷徙者是否享有公民權有關。所以,移民歸化的關鍵是如何獲得美國的公民資格,移民法就是圍繞著這個公民資格的問題展開的。


那麼,什麼是公民資格(citizenship)呢?從美國憲法可以看出,公民資格是一系列公民權利與義務的總和,並被擬制在一個個體的公民人格身上。[46]從法理學上看,公民資格具有憲制的內涵,美國的制憲建國,像任何一個現代國家的構建一樣,其實是在創製兩個權利主體,一個是作為國家主權載體的國家主體的創建,另外一個便是作為公民個體的公民人格的創建。這個雙重主體的創製過程是同步完成的,沒有國家也就沒有公民,沒有公民也就沒有國家,所以,制憲建國是一個國家與公民的雙重意義上的誕生。不過,就美國來說這個創製過程又具有其特殊性,美國是第一個通過憲法而建國的,而且建立的是一個複合聯邦制的共和國,主權與聯邦權和州權的關係是一個複雜性的關係,故美國公民又同時具有州公民與國家公民之二重性,這個問題在美國的憲制結構中一直存在著,形成美國憲法的復調結構,體現為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林肯法理學與卡爾霍恩法理學的對峙。[47]南北戰爭之後,國家主權的權重獲得重塑,「我們人民」成為美國憲法的主調,公民的國家屬性凸顯,州公民的屬性減弱,這個變化是與第十四憲法修正案確立黑人的平等公民權利資格相互匹配的。所以,美國公民的資格就是憲法中所賦予的美國公民的各項權利與義務,對於美國人來說,這些是天然的,一生下來就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當然,這些自然法或高級法意義上的權利需要轉換為一系列具體的諸如聯邦憲法性權利以及州憲法性權利。

上述是美國的公民資格的故事,就資格的法律證成來說,涉及兩個要素,一個是公民人格的自然生物屬性,另外一個是公民資格的政治文化屬性。對於美國人來說,其獲得公民資格要滿足兩個要件,一是自然生物性的,即出生在美國領土或直系血統關係,這就符合美國立國時的人生而自由平等的訴求,另外一個是對於美國憲法以及美國國家的忠誠,這是一種政治認同。具備了這兩項條件就可以獲得美國的公民資格,至於這些公民資格所包含的各種具體權利,還需要歷史過程來逐步實現,例如黑人、印第安人、少數族裔、婦女兒童的政治、經濟與文化權利等,但無論怎麼說,一旦是美國公民就具備了主張上述權利的資格,這是由美國憲法以及其他一系列法律所規定的,是其他任何人和機構不可剝奪的。


但對於外來遷徙者呢?這就成為一個新的問題。移民問題初看上去與遷徙自由有關,單純就基本人權來說,遷徙自由是一項基本的公民權利,任何人都具有自由遷徙的權利。[48]這項權利與諸如生命權、財產權、言論權等其他權利一樣,都屬於美國公民的基本權利,美國憲法雖然沒有直接明文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但第十三、十四修正案卻規定了公民的各項權利不受侵犯,居住與遷徙的自由權當然也包括在其中。[49]問題在於,自然權利論意義上的遷徙自由權只是一種道德權利,並不直接轉化為實定性的法律權利,尤其是移民法意義上的法律權利。這項基本權利,如同生命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一樣,都有一個邊界,那就是它們要受到一個現代國家的權力約束,只能通過憲法性權利的轉化,成為憲法權利,然後再延伸為一系列具體的實定性的法律權利。所以,遷徙自由權一旦作為實定性的權利,就只能是針對美國公民的,外來遷徙者移民美國要獲得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才能享有此項權利。由此可見,所謂的遷徙自由並不是毫無約束的任意自由,而是受到所在國的憲法以及其他法律制度的約束和限制,並由此折射出法律權利所載付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意義。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美國的公民資格並不是憑空就給予的,而是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即美國聯邦政府通過制定相關的移民、歸化與國籍法,設定一系列標準,由此來加以審核和檢驗,符合這些法律的各種要件要求,才能授予外來者美國公民的資格。


前文我已經論述了美國公民資格具有雙重屬性,一是自然生物性,二是政治文化性。根據美國憲法以及移民法,美國國籍採取的是出生地原則,即無論任何人,只要是出生在美國就自然獲得美國的國籍,另外,依照這個自然生物性原則,美國公民的配偶、直系親屬,也具有獲得美國國籍的資格,還有,那些在美國生活或工作到一定年份的外國人,也有通過歸化獲得美國國籍的資格。[50]我們看到,美國移民法對於那些屬於自然生物性的內容,制定了一系列非常具體而繁瑣的標準,予以檢測考察,總的來說,這些涉及自然生物性內容的資格標準,雖然是十分必要的,且也隨著美國不同時期的移民狀況而有所變化,其技術標準日趨科學化與定量化,其審核尺度之寬緊也有所不同,但它們不是充要條件,因為公民資格的另外一個標準是精神性的或政治認同與文化共識方面的。所以,外來移民單純具備自然生物屬性,並不理所當然地獲得公民資格權利,還需要接受另外一個政治文化方面的檢測和審查,為此,移民法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和條件,這些實質上就涉及歸化問題,尤其是對於自然生物屬性或缺的移民來說,這些政治文化方面的標準就更加顯得必要,它們才是移民法的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便沒有諸如與美國公民的自然血親關係,只要是具備了一定的自然條件,達到了政治文化方面的檢測,對於美國憲法以及美國政治制度以及價值予以認同,也可以獲得公民資格,成為美國公民。這個層面也就是所謂歸化的本質含義,正像我在前文中所指出的,歸化具有美國憲法的基礎,所謂政治文化認同,就是歸化於美國憲法,認同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制度以及憲法價值,這樣也就具備了美國公民的資格權利。



基於法學的視角,如何在法律上對移民公民資格的獲得予以法律證成(justification),或者說,如何從法律上把上述移民的自然屬性和政治屬性,尤其是政治認同的屬性,轉化為一套法律規範的可操作程序,並達成其歸化的目標,這是一系列移民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主旨所在,所謂法律證成指的就是這個規範程序。前文我簡單地考察過美國移民法的歷史,指出了其大致的歷史分期和不同階段的特徵,如果細緻考察移民法的法律證成,或分析其關於獲得美國公民資格的一系列標準以及檢測技術等,則是一項移民法的專題研究,不是本文的宗旨。本文的要點是關注美國移民歸化的憲制屬性,重在分析有關歸化的政治文化意義,從這個角度切入移民歸化的法律證成,大致有如下幾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從法律立意上明確規定移民歸化的宗旨是對於美國憲法的政治認同,即美國公民要忠誠於憲法制度以及憲法價值,為此,移民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性標準,這是歸化的主體性之彰顯。例如,移民法明確規定歸化為美國人的基本條件是:年滿18歲,必須是非敵國僑民並且是合法進入美國,獲得永久居留權並在美國居住滿5年以上,在一州內居住至少滿6個月。符合以上條件並希望加入美國國籍的人,應向移民局提出申請,接受相關審查,證明自己品德良好、信用可靠,具備英語讀、聽、說、寫的初步能力,了解基本的美國歷史、政府結構及憲法的一般知識,主要是對美國歷史上的重要事件、人物、政府組織機構和權利,還有對美國憲法原則以及重要修正案內容有所了解;不屬於任何極權、極端、恐怖、黑社會性質等組織。歸化的公民必須宣誓效忠美國,履行作為美國公民的義務,並放棄原有國籍和對原來國家的效忠,宣誓程序結束後,當天就能正式取得由美國政府批准的書面證明文件。


從法理上看,移民法不同於一般的憲法法理學,它不是權利優先,而是義務優先,即把憲法忠誠視為移民必須遵守的必要前提,而不是把權利視為公民的立足點,這與移民法的性質有關。因為對於移民來說,成為美國公民是有一個門檻的,那就是必須信奉美國憲法,這是一項公民義務,當然這也是美國公民的義務(但這個義務是包含在權利之中的),對於移民來說,它被單獨抽取出來作為一項准入的資格標準,是一種權利的暫時剝離。當然,一旦跨越這道門檻,權利與義務就又疊加在一起了。這個基本的憲法義務在所有移民法中都有明文規定,應該視為移民法的第一原則,也是歸化的實質所在。


第二,憲法忠誠不是一句空話,需要檢測其真偽以及強度,為此,移民法制定了一系列技術化的標準和條件,並設置了儘可能客觀的檢測程序以及量化指標。例如,要求移民須具備一定的英語運用能力,了解美國歷史、政治與憲法等。強調本土語言與歷史的重要性,是近年來有關歸化的一項新標準,這與民族人類學的興起有關,涉及憲法的政治認同也是一種文化認同的意識形態話語。當然,關於歸化的客觀性技術標準,在美國移民法中是有變化的,其寬嚴程度呈現著複雜和激烈的爭議,這與美國國家特性的不同定位有著密切的關係,美國國家演變史中的保守主義與普遍主義的二元張力關係之折衝,也主要表現在這些所謂客觀標準以及檢測的設置之中。例如,當保守主義的美國獨特論佔據主導的時候,例如共和黨執政時期,對移民歸化的標準及其檢測就要嚴格一些,這樣做是為了保持英美白人精英尤其是英國族裔的主導性地位,而在民主黨執政期間,例如威爾遜執政的時期,相關標準和檢測就要寬泛一些,這樣做是為了實現美國作為超級大國的國際領導者之理想主義訴求。


我們知道,美國憲法只是為美國的政體制度奠定了根基,至於如何塑造美國的國家特性,以及如何塑造美國公民,美國憲法顯示出很大的靈活性。美國憲法學說中有一個關於美國憲法的不斷變革論的觀點,認為美國憲法其實並非一成不變,而是經歷了一系列重大的變革或革命,表現在美國國家特性的塑造上面,至少也有多次重大的轉變,例如從邦聯時期到制憲建國時期,從南北戰爭到一戰之後的美國擴展時期,以及冷戰時期,還有蘇聯解體之後的美國獨霸全球時期,最後到時至今日的美國保守主義國家收縮時期,這些不同時期的美國國家特性的歷史定位是不同的,美國既是美國人的美國,也是世界的美國,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堡壘,也是人類自由的燈塔和導引。上述美國特性的不同,必然影響到美國的公民資格,因為國家是由個體公民組成的,國家特性要求公民的國家認同,進而公民權利與義務的資格標準也就有所不同。


第三,美國作為一個現代的民族國家,其憲法以及移民法必然要反映美利堅民族的國家本質。關於美國儘管有上述的各種主義、原則乃至技術指標的不同,但其基本的特性還是大致明確的,那就是美國是一個英美族裔佔據統治地位的主權國家,其公民資格的底色既具有現代公民的普遍性乃至世界性,更具有美國本位的獨特性與本己性,美利堅民族固然是一個大熔爐,但其實質仍然是白人佔據主導的國家。鑒於此,一方面我們要看到美國移民法中的現實主義面向,它們有著美國民族主義乃至種族主義的偏見,在美國的移民問題上並不存在絕對意義上的族裔平等,而是白人權利優先,公民資格的檢測標準背後隱含著政治傳統乃至宗教傳統的重大影響。其他族裔的移民,儘管接受了歸化要求,達到了政治認同,但也未必真正成為與白人權利平等的公民個體,政治與文化的裂痕,乃至直接的或隱形的歧視仍然是大量的,因此他們要為權利而鬥爭,這是美國公民的正當的權利訴求。[51]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理解現代主權國家的特徵,那就是它們畢竟不是世界聯邦共和國,而是由不同的主體民族之構建而成立的。所以,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屬性,都有一定限度的自我性或本己性,即便是像美國這樣的新大陸,也有一個美利堅民族的利己性。從這個視野來看,人們可以指責其狹隘性、自私性、排他性,甚至伴隨著美利堅民族的內涵與外延的拓展,其白人至上主義無疑具有反動的一面;但是,這只是相對於理想主義而言的,但凡一個世俗的現代國家,誰又不是這樣一路演變並固守著其民族的自主性呢?因此,美國憲法以及移民法所訴求的歸化,其要旨在於外來族裔的移民認同乃至歸屬美利堅民族的政治共同體,這並沒有什麼不正當之處。法蘭西民族、德意志民族、俄羅斯民族、乃至後發的大和民族、中華民族,不也都有著基於自身的民族國家的憲法訴求嗎?所以,白人主體論固然是一種偏見或短板,但仍然具有其歷史的合理性,也具有憲法的正當性,美國移民法貫穿著這種偏見也是我們應該正視乃至予以理解的。[52]


上面我從三個層面聚焦移民法的歸化問題,從美國憲法尤其是移民法的法律證成方面給予了一個概括性的討論,我所謂的法律證成,在此指的是如何通過一系列法律條款,來實現移民歸化的目標,尤其是實現歸化的政治文化認同的目標。「法律證成」指的是法律條款的法理性論證,即這些移民法條款如何以及怎樣才能致使歸化在程序、標準、檢測、分類、糾偏等方面落實移民之公民資格的塑造。縱觀不同時期的美國移民法具體條款,我們不難看出,儘管存在著各個時期的國家特性之定位的理論分歧,但就其實質來說,它們不過是從法律上為美國公民資格的證成,即為不同族裔的外來移民如何轉化為真正的美國公民提供一套付諸檢測的規則標準,為美國的國家凝聚力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提供冶煉的熔爐。儘管從理想主義的視角來看,這個熔爐和標準是以白人精英為主體的憲法制度和價值為旨歸的,具有著英美白人政治文化的優勢論偏見,但美國移民法的歸化實質就是如此,現代民族國家的自私性就是如此。因為它們塑造的是美國公民,不是世界公民。


四、政治認同及其文明論蘊含


行文至此我們已經深入涉及到一個憲法學的重大問題,其進一步的展開就是政治學問題乃至政治哲學問題,那就是何為政治認同。我們知道,現代政治的一個基本特徵是通過一種制憲建國的憲法機制來構建一個有著主權邊界的政治共同體,這個過程並不是輕而易舉就達成的,而是需要人民的主動參與,其實質在於每一個公民對於這個憲法國家的政治認同。歷史地看,無論這個憲法國家是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複合聯邦制等,都需要人民的政治認同,即以不同的方式——主要是代議制形式——來主動參與憲法國家的構建。因此,君主、貴族與人民(主要是指第三等級或市民階層)等不同等級的相互承認和對於政治憲法體制的認同是至關重要的,為此,出現了階級鬥爭,甚至出現了內部戰爭,出現了階級之間、等級之間,以及不同區域之間的矛盾與紛爭,較好的結局就是通過相互妥協達成一部憲法,由此安頓各種矛盾與鬥爭,所謂制憲立國就是如此,但如果達不成妥協,制定不出憲法體制或憲法體制存廢頻繁,就會導致國家分裂乃至崩潰。由是觀之,政治認同對於一個國家的構建以及持續的和平是非常關鍵的。[53]


上述所言當然是就一國之內政來說的,公民權利與義務以及國家存續,還有憲法政治的存廢,都與公民對於政治共同體的認同與否有關,有了這個認同,也就結成了人民,又可以稱之為一個政治上的民族或國族,憲法便是這種認同的制度保障。本文的問題是,對於外來遷徙者是否也存在一個政治認同呢?回答顯然是肯定的,對於本國人尚且如此,對於外來遷徙者就更是如此。這裡的「更」,其實意味著一個主權邊界的跨越,即本國人天生的就是潛在的主權者,所謂「生而具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要真正行使,還需要一個公民人格的養成,於是有了憲法上的一系列規定,諸如性別、年齡、教育、信仰以及財產等,各國立憲史就是這樣走過來的,人民作為主權者是一個公民逐漸擴充實定權利的過程。但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其要成為美國公民,獲得這個資格,則需要跨越主權邊界,成為主權者之一份子。所以,對於既有的美國憲法以及美國特性,就勢必需要一個政治認同,所謂歸化本質上就是這個政治認同之達成。移民法的一系列法律設置,說到底也是聚焦於這個政治認同,促使其完成這個跨越國界的政治與文化的精神冶煉過程。


這樣我們就又回到開篇本文所談及的歸化問題,說起來,把naturalization 翻譯成中文「歸化」是頗為意味深長的。[54]就通俗的詞義來說,譯成「歸化」或許是不甚準確的。因為,natural的原意是自然的或天然的,這個意思與古希臘、羅馬思想中的意思是一致的,在古典希臘、羅馬的語境中,自然的就是天然的。不過,隨著西方思想進入到現代,其中經歷了基督教的洗禮,自然法成為高級法的一種,natural具有了某種超驗的蘊含,啟蒙思想家們筆下的自然正當、自然權利、生而具有的權利等,既有自然的屬性(從古典希臘、羅馬的思想淵源而來),又有超驗的屬性(從基督教神學而來)。[55]所以,Naturalization的原初含義應該翻譯為自然化、本然化、天然化,即回復到原初的沒有被社會污染的意思。顯然,這只是歸化的第一層含義,歸化的第二層含義是政治正當性,即生而具有的自然權利,它們是每一個公民的天賦人權。[56]在西方思想語境中,natural的雙層含義是普遍被接受的,故而前文我認為,naturalization具有自然性與政治性兩個層面的含義。


但是,中國漢語中的自然、自然化、天然等辭彙卻沒有政治正當的含義,只有自然的含義,最多具有天道思想的某些超然含義,其政治正當、天賦權利的含義一直或缺。如果僅僅從字面上把naturalization譯為自然化,顯然就遮蔽了這個英文辭彙中的政治性的層面,即涉及國家政治、憲法政治的層面,所以,用「歸化」來翻譯這個英文詞,則把其政治認同的天然正當性含義表述出來了,彌補了漢語「自然」一詞的語義不足。由此可見,「歸化」一詞是一個意味深長的翻譯,即把外來移民歸屬於美國的政治正當性這個公民資格的訴求恰切得表述出來,把移民問題中的同化為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資格的同一性表述出來了。也就是說,外來移民本來對於美國公民來說,是一個他者,一個不具有共同的政治認同的他者,而歸化則是使其被同化到這個民族的政治共同體之中。由是歸化成為一個融匯他者的新的塑造過程,也是一個消除他者的同化過程,即從一個他者歸屬於一個政治共同體之自我的主體性之中。所以,我認為這個翻譯反而是一個更為切合natural本質的翻譯,把這個辭彙的深層的政治性蘊含揭示出來了。


如果僅從政治認同以及公民資格等方面來審視移民法的歸化問題,那麼歸化在美國憲制中的正當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無可置疑的,其自然性與政治性兩個層面的蘊含恰好把移民問題的身份斷裂予以彌合了,它通過歸化並且藉助於移民法的具體法律標準與檢測的設置,把外來移民的公民資格的身份予以證成,解決了他者的同化問題。但是,問題遠沒有如此簡單,因為一旦涉及政治身份問題,尤其是涉及他者以及同化問題,其複雜性與歧義性就凸顯出來,因為其涵括的已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證成的問題,也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義理問題,而是可以擴展到政治問題,甚至追溯到文明論問題。其實,「歸化」的翻譯就有政治與文明論的內涵,歸化一詞的漢語原初含義,就有一個文明論背景,來自傳統的華夷之辨,歸化的本意是從野蠻到文明的一種促進狀況。例如,在儒家思想中,早在孔子那裡就有文野之分,儒家的天下觀其實就是一種文明觀。歸化就是把野蠻人,即夷狄戎羌四夷——那些遠離中華文明中心的周邊野蠻未開化族群,規訓教化到一種文明狀態,化野蠻為文明。[57]用「歸化」翻譯naturalization,其實就自覺或不自覺地、有意或無意地把中國的華夷之辨的文明觀附會到對於美國移民問題的理解上,即美國與非美國、美國人與外來遷徙者的關係,就是一種文明與野蠻的關係,或者是一種低級文明與高級文明的關係,是中國版的華夷之辨的對於美國移民歸化問題的理解。法律的具體條款不過是從技術層面為這種美國版的華夷之辨以及文明教化,提供一種形式上的外衣或外在形式,提供一套規制的晚禮服,其實質就是美國中心的文明與野蠻之別。歸化就是教化,把外來的野蠻的或低級文明的遷徙者教化為一個文明的美國人或美國公民。歸化的譯詞表達的就是這樣一種基於中國傳統文明論的對於美國移民法的認知、承認與接受。[58]



權力的藝術:托馬斯·傑斐遜傳

作者:[美]喬恩?米查姆(Jon Meacham)


現在的問題是,美國的移民歸化是否具有這個中文譯詞中的「華夷之辨」的含義,或者進一步說,是否具有文明等級論的含義呢?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重大的問題,涉及人類文明史的一系列理論難題,也是一個聚訟紛紜的焦點問題,關涉西方文明中心主義,以及文明衝突問題,關涉文明一元論還是文明多元論,具體到其他亞非族裔,關涉它們與英美文明乃至西方文明的碰撞與衝突,等等。對於上述一系列問題,當然不是本文所能展開論述的,但有一點卻是清楚的,那就是美國移民法的歸化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移民標準和國籍准入問題,其背後還涉及一系列文明論的核心議題。對此,本文下面僅就與美國移民法相關的文明論問題展開一些討論。


第一,應該指出,如果僅就移民法以及相關的憲法和其他各種法令與行政令,移民歸化只是一個法律規制問題,並不涉及文明論問題,也不需要審核外來移民的文明屬性。美國移民法關涉的是加入美國國籍並獲得美國公民的資格,須具備對於美國政治的認同,尤其是憲法體制的認同,歸化的要點在於認同美國憲制的制度以及價值理念,這樣才能享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從法律意義上看,美國移民法並沒有對美國文明和其他文明作出等級性的界定,更沒有對何為文明與野蠻以及文明的等級作出規定並付諸實行。美國法律強調的只是,加入美國國籍的外來移民必須認同美國的政治體制,忠誠於美國憲法,因此,華夷之辨之類的對於歸化的理解並不契合移民法的要義,並沒有什麼美國版的「華夷之辨」。


從這個意義來說,移民法並不具有文明論含義,它只是要求政治認同,以及相關的公民資格的必要條件,達到這些並通過檢測,加入了美國國籍,獲得了美國公民資格,公民之間就是平等的,各種法律尤其是美國憲法保障這種政治上的、基本權利上的平等。每個公民選擇什麼生活方式,偏好何種文化,信仰何種宗教,等等,在諸多私人乃至公共領域,例如教育、福利、信仰,經濟、娛樂等廣泛的領域,美國社會是自由開放的,公共權力或國家權力不得介入和橫加干涉,這是一個充分的個人自由的社會。因此,在法律上沒有「華夷之辨」意義上的文明衝突和敵我鬥爭,美國公民分屬何種族裔,並不影響美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對於尚需歸化的外來移民來說,當然在獲得公民資格之前,他們是一種主權意義上的他者身份,移民法設置的各項標準也主要是為了促使他們達成對於美國的政治認同,其目的不外乎是同化這個移民美國的他者。一旦跨越這個門檻,美國社會的開放性和文化多元性是顯而易見的,也是法治予以保障的。


第二,上述只是一種純粹法律形式上的看法,如果換一個視角來看,應該說美國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又不可能不具有文明論的蘊含。因為,文明是一種非常廣泛的概念,政治認同所涉及的政治、憲法等問題,本身也有文明論的深刻底蘊,或者政治本身也是一種政治文明。因為在文明形態的塑造中,政治憲法的構建以及運行扮演著相當關鍵性的根基意義,我們說到英美文明,必然要涉及這個西方文明主流的制度層面,諸如英國的歷史傳統、普通法的淵源,美國早期建國的實踐以及美國憲法的制定,等等,這些都深刻地塑造著美國何以成為美國,美國人何以成為美國人,由此可見,憲法政治是美國文明的核心。因此,就法律的內容來看,其文明論的內涵是非常明確的,從這個視角來審視移民法的歸化問題,可以說移民歸化必然是一種文明論意義上的歸化,具有從精神和價值層面認同美利堅文明乃至英美文明的意涵,歸化是一種政治認同,同時也是一種文明認同。


不過,一旦說到文明問題就複雜了,甚至陷入了一個泥淖,在此各種思想理論聚訟紛紜,莫衷一是。如果美國的政治文明體現在其憲法制度以及價值理念之中,那移民歸化的就不單純是一種法律形式上的公民資格,而且還要在精神層面歸化美國的文明價值,如此一來,外來移民原初自身攜帶的那些文化傳統以及生活方式等,是否屬於一種低級的或野蠻的東西?它們與美國文明是一種什麼關係?是否在移民歸化問題上存在著一種美國版的華夷之辨呢?是否存在著某種美國文明的中心主義,以及非美國或英美的其他文明生活方式都是一些低級的乃至野蠻的生活方式?這裡我們暫且不說如何看待其他文明,顯然就美國自身的文明主體論來說,移民歸化的法律技術標準背後,肯定有一個文明認同與歸屬的問題,不僅是政治認同,也是文明認同。雖然美國的文明認同的標準不可能像法律上設置移民法的各項標準那樣輕易或公開地予以檢測,但文明論的內涵卻是必然的,也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從文明論的視野來看,即便是移民法的歸化議題,也難以迴避下面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層次:文明多元論還是文明一元論?第二個層次:是否存在不同族群的文明等級論?


關於第一個層次的問題,既有一個客觀的中立視角,也有一個自我主體論的視角。就前者來看,美國文明以及移民法的歸化是一種多元文明論的交往或轉換,美利堅文明乃至英美文明也像其他國家或地區以及族群的文明形態一樣,都是世界眾多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員,彼此不分高低優劣,只是品類不同,多元共存,各美其美。外來移民的歸化,只不過是一種公民身份的變更,只要雙方達成合意,自願承認,也是可以接受的,並不構成文明之間的對峙與衝突,就像一個國家的公共生活內部也是多元共享、文明多元的,這是一種自由開放的文明觀。用這個文明觀來解釋美國憲法的政治認同,乃至移民歸化問題,也是說得通的。但是,應該看到,還有另外一種與之不同的文明觀,即文明一元論,這種觀點認為人類歷史儘管看上去是分散的,各自發展的,但其中必然有一條強勁的主線,有一種人類文明的主導精神,並且表現在某些具有歷史擔當的世界民族身上,它們最終會統一人類的文明,相比之下,其他的各種非主流的文明只不過是這個主體文明的補充物而已。歷史地看,這個承載著人類精神的世界民族之文明,曾經在東方的印度、中國出現過,但真正開始成熟的還是在希臘、羅馬,後來延續到近現代的歐洲,法蘭西、日耳曼、英格蘭,乃至美利堅,它們都是這個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式的階段。[59]具體到美國,在美利堅民族的構建過程中,其精神內涵就有一種天命論的世界榜樣與文明領導者的使命意識,因此,移民歸化也帶有歸化到這個富有神聖使命的世界民族之文明的蘊含。[60]在看似多元文明共存的假象背後,有一種特殊論的文明史觀,歸化美利堅民族共同體,接受美國國籍,乃是一種美國版的華夷之辨,即美國是世界文明的中心,人類文明的歸宿,其他各民族的文明不過是美利堅文明的配角和補充。



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

作者:(美)詹姆斯·麥迪遜 著,尹宣 譯


回顧人類文明史,基於自我主體立場的各種版本的「華夷之辨」(野蠻與文明之辨)可謂源遠流長,並非中國華夏文明一個版本,也非西方中心主義一個版本。例如,中國傳統儒家思想早就有華夷之辨,西方在希臘、羅馬城邦共和國時期,也有城邦與外邦人的分野,基督教興起之後,有基督教與異教徒之對壘,尤其是隨著西方現代早期資本主義的海洋帝國以及殖民地擴張,形成了一整套的文明(西方基督教)與野蠻(非基督教)之分野的歷史觀和文明觀。總的來說,在1618世紀的西方思想中,確實存在著一個歐洲版的華夷之辨,或一個基於基督教文明的文明等級論。[61]由此可見,一旦承認了文明一元論,就勢必形成文明等級論,這就進入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在美利堅民族的文化精神中,西方文明尤其是美國獨特論的天命觀深刻地鐫刻在美國移民法的歸化問題上,歸化確實蘊含著一種低級文明向高級文明歸屬的文明論含義。也就是說,美國是一個政治文明的憲制國家,公民屬性中具有文明論的成分,外來的遷徙者或其他族裔,他們歸化美國不僅是一樁法律上的事情,也是一樁朝向高級文明歸屬的事情,它們之間就不再是一種相互平等的文明多元的互動關係,而是一種高級文明馴化低級文明的不平等關係。因此,對於美國移民法的歸化所具有的這種基於英美中心主義的文明觀,我們也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與警覺。


五、移民、歸化與憲法


前面我分別從不同的層面討論了美國移民的歸化問題,大致說來,它們可以歸納為三個層次:第一,移民法的法律規制層次,第二,移民的公民資格授予和政治認同的憲法層次,第三,蘊含在憲法背後的政治文明層次。上述三個層次儘管都與移民歸化相關,但它們的關切點是不同的,引發的問題也是各異的。下面本文試圖從一種政治憲法學的理路予以宏觀性的再探討。


首先,美國國會兩院制定並通過各個時期的移民與國籍法,這是美國行憲歷程中的一個基本步驟,我們知道,一個國家是由公民群體組成的,「人民」(people)不能抽象地存在,它要表現為一個複數,即轉化為一種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人民大眾,就是個體公民(individual citizen)。正是在個體公民的憲法賦權中,外來移民問題出現了,即外來的遷徙者是否享有本國公民的生而具有的權利呢?對此,美國憲法潛在地給出了解答,那就是,可以,但必須經過一種法律程序的檢測審核,這樣就從憲法原理中衍生出移民法和國籍法,或者合併為一個法律——移民與國籍法。


從移民法的制定來看,美國首先是開放的,對於外來移民並非一味排斥,這是美國的國家傳統。因為美國作為一個新大陸,其創建就是由外來的各種移民,尤其是英國移民組建起來的,這與歐洲傳統國家大不相同,美國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固有居民或帝國舊制下的臣民,而是由新近移民及其後裔構成的國家。當然,原住民問題,即印第安人是美國國家建設的一個問題,但這不屬於移民法管轄的範圍。就移民法來看,在其開放性的同時,還有一個甄別檢測的審核問題,也就是說,它不是漫無原則的自由開放,至少是在其主權國家的現代特徵確立之後,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要想成為美國公民,就需要接受美國相關法律的檢測和審查,以便確定他們是否具備獲得美國公民的資格條件。這樣,移民法的主要功能就是制定各種各樣的標準,設置各種各樣的檢測方式。也就是說,要成為美國公民,獲得美國國籍,是有條件的。


由此,美國移民法的主要內容便是根據美國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定位,制定一系列標準以及檢測程序,用以篩選外來遷徙者加入美國國籍的申請。這些具體標準和檢測程序不是本文關注的中心,但它們有一個貫穿始終的目標,那就是使得外來移民真正成為美國公民。為此,其核心就是歸化,歸化才是移民法的目標,設置眾多標準,最終是為了符合標準的移民者實現歸化的目的。本文的主旨集中於歸化問題,從歷史、自然、政治與文明多個層次深入探討了美國憲法以及移民法中的歸化問題,並且指出它不是單純的移民法問題,而是憲法甚至是文明論問題。為什麼移民問題是一個憲法問題,並且要從政治憲法學的視角加以審視呢?這就涉及移民的審核目的,即他們獲得的是一種公民權利資格,而公民資格的確立要基於憲法,只有憲法才能賦予公民一種有別於其他主體屬性的政治屬性,即美國公民的憲法政治屬性。這裡其實也是一個公民權利的發生學問題,是一個憲法創製中的國家主權與公民權的培育與生成問題,對此,政治憲法學能夠給予較為恰切的證成。[62]


細究起來,美國公民資格的生成,一直有著一個雙層的憲法政治的復調邏輯,而且相互之間是充滿張力的:一個是生而具有的天賦權利邏輯,一個是憲法賦權的人為設置邏輯,這也是一個應然與實然的不同邏輯。聯繫它們兩者的憲法通道是美國憲法制度的安排,諸如分權與制衡的體制、複合聯邦制的體制、司法裁判權獨立的體制等,尤其是權利法案。這些憲法制度把美國憲法原則中的公民權利具體地轉化為可以操作的權利條款,因而公民權利就不再是一些資格,而是可以訴諸司法的權利。在此雖然沒有針對美國公民的歸化問題,但也有美國公民的從自然權利到實定權利的轉化問題,有國家的法治化與公民德性的培育之雙層建構問題。生而具有的公民資格要轉化為憲法中的法律性權利,也是一個隱形的公民之政治認同的歸化問題,即公民個體要做到自覺地認同聯邦憲法,忠誠憲法,承擔憲法的公民義務,行使憲法權利,並獲得憲法以及司法保障。


對於非生而的其他外來族裔的遷徙者呢?歸化的憲法意義就格外地凸顯出來,因為這裡蘊含著一個他者,即從一個非美國的他者轉化為一個美國的公民,如何消化或應對隱晦不明的他者——也許是野蠻狀態的他者,也許是與美國對峙的他者,也許是與美國和平友好的他者。無論怎麼說,把一個非生而的他者轉化為一個認同美國的自我,這就是歸化的過程,也是一個構建美國公民的自主性的過程。為此,美國憲法就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標準,政治認同與歸屬,乃至文化認同與歸屬,對於美國憲法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美國的憲法構造有一個合眾為一與一分為多的結構問題,那麼對於外來移民來說,則是一個異質與同化的問題,是一個他者與歸化的問題。[63]美利堅民族的憲制史就凝聚在這樣一個雙重的擴展過程之中,外來的移民,無論是歐洲族裔的移民,還是其他族裔,諸如亞裔、拉丁裔等,都面臨一個同化為美國公民的歸化過程,這裡確實蘊含著一種敵友論的背景,但其要義卻是化敵為友,即使其歸化。


歸化既是一個政治認同的憲法舉措,也是一種文明論的超越憲法的舉措,這就使得移民歸化的法律問題複雜化了。我們發現,美國移民史上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其實都不是單純的移民法造成的,而是其背後的文明論問題造成的。例如,遠一點的排華法案,近一點的針對德裔、日裔移民的限制,甚至當前特朗普的七國限入令,看上去都具有某些法律層面的理據,但它們的背後卻是文明衝突論在作祟。其實,這類文明衝突論也非美國一家獨有,在其他國家或許更甚,中國有所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中世紀歐洲有基督徒與異教徒之分,伊斯蘭國家有對其他宗教國家的聖戰傳統,日本也有大和民族主導的東亞共榮圈,等等不一而足,這些都是非常嚴重的文明衝突所導致的歷史政治問題。應該看到,各個民族共同體都有基於自我主體性所持有的文明排他性特徵,它們將其他外來的文明視為劣質文明,以此彰顯自身文明的卓越優勢。


問題的嚴峻性在於,這些文明的等級差別意識,如果僅僅局限於一般的文化生活方面,倒也並不是什麼大不了的難題,可以慢慢地予以融匯消化,各個國家版本的華夷之辨,雖然都難免狹隘與自私,倒也並不十分可怕。但實際的情況卻並非如此。在很多傳統體制國家中,它們實質性地轉化為了政治上的制度設置,轉化為敵友政治的核心樞紐,對此,卡爾·施米特看得非常清楚,並且把它的憲法學建立在這種政治敵人的預設之下。很多國家其實都或多或少地以這種文明敵友論為立國的根基,也就是說,必須有一個敵人,憲法的共同體意識才能達成。那麼,美國的立國以及移民法是否也是如此呢?對此,本文認為,對於英美的政治與法治傳統,尤其是對於美國的制憲建國,我們還不能用卡爾·施米特的政治敵友論予以簡單概括。固然,移民歸化有某種文明等級論的特徵,但還遠沒有達到文明衝突論尤其是敵友論的地步,應該看到,美國憲法還有普遍性的一面,即它的開放性與普世性。正像本文前述的,美國特性以及美國精神有其保守主義的方面,但美國憲法的生命力還是在於它所代表的人類的普遍性價值以及制度架構,這一點是美國數百年來得以發展並成長為一個領導大國,擔負著人類普遍命運的關鍵所在。


所以,從這個視角來審視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就可以發現其憲法制度所具有的雙重特性,即特殊性與普遍性的二元結合,這是美國憲法的菁華,儘管其中有著難以克服的二元張力的糾結,並且在美國憲法史的不同時期,因其國家特性的不同定位,致使這個二重性的某一個佔據權重的要津。但是,就像一個鐘擺效應,美國政治不可能徹底清除其中的任何一個支點,而是相反,當一極被推到極端之後,總會有另外一極反彈回來成為新的要津,總的來說,它們的中道便是兩極震蕩中的平衡。具體到移民歸化問題,首先是一種或明或暗的美利堅民族的文明優勢論在起作用,這是無可厚非的,歸化在此不但具有憲法的基礎,而且在移民法中也從來都是貫徹始終的,它們表現為外來族裔對於美國的政治認同與文明認同,歸屬並忠誠於美國憲法,由此才能獲得美國公民的資格權利。但是,美國憲法體制的偉大在於,它能夠抵制敵友論的誘惑而依然堅守普遍性的價值,呈現出一種代表著人類普遍命運的憲法學法理。美國憲制最終並不是奠基於敵友論的,美國憲法並沒有預設一個卡爾·施米特意義上的政治敵人,也沒有預設一個絕對的他者,而是面向人類的具有著普世性價值的憲法創製,雖然它以「我們人民」(美國人)為主體,但這個美國人不是排斥外來者的,而是向世界敞開的,世界各個族裔的遷徙者都有申請加入美國國籍的「自然權利」,這個屬性是來自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的本源所決定的,也是美國作為自由堡壘的屬性所賦予的。所以,在美國歷史中,儘管有各種各樣的保守主義興起,並且推波助瀾,但並沒有從根本性上顛覆美國的自由開放這一國家特徵,甚至奇妙的是,美國的保守主義恰恰是美國自由的最堅定的護衛者,是美國傳統自由精神的守護者,保守的自由主義是美國保守主義的特徵,也是它迥異於歐洲保守主義的地方。[64]



表現在移民歸化問題上,美國的憲法以及移民法,就沒有種族主義與沙文文主義的那種極端保守性,也沒有諸如馬克思標榜的那種「自由人聯合體」的共產主義極端開放性,而是把普遍性寓於特殊性的中道之中,通過有限度的公民資格的篩選與檢測,達到政治認同與文明歸化,從而為普世性的世界共和國打下基礎。由此可見,美國既是一個美國人的美國,也是一個世界各族人的美國。這個關於世界帝國的夢想,早在羅馬時期就有羅馬帝國的世界構想,中世紀晚期有但丁的世界帝國的理論,現代早期有康德的永久和平的世界共和國,有大英帝國的藍圖,有威爾遜的國聯,以及二戰後的聯合國,就東方中國來說,有華夷之辨的中華天下體系,有康有為的新三世公羊學等。美利堅民族繼承了英格蘭乃至歐洲文明的遺產,傳承更化的是羅馬共和國的政體與英國普通法的法治,它不可能不有自己的光榮與夢想,因此,構建一個世界共同體也是美國憲法的隱晦的政治訴求,所以,考察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應該有這樣一個未來世界共和國的視野。[65]有了這個視角,我們再來看美國移民法,就會發現其歸化的內涵與外延是非常深厚和遼闊的,美國化的狹隘性其實遠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巨大,它們有一個通過美國化而走向更大的世界共和國的朝向,美國人與非美國人也不是截然對立的,美國公民與世界公民具有著某種內在的契合,因為公民權利法案的一系列條款正在為全人類的政治社會所共享。歸化既是移民入籍美國的公民化過程,也是公民社會自身的公民化過程,一個憲制國家,其古今之變都必然要經歷民眾主體的公民化過程,美國移民法的歸化具有示範的效應,不移民美國也需要自我國族的公民化過程,這也是一種歸化,即歸屬到自己的憲法制度與憲法精神之中。


當然,無論是移民的歸化即公民化過程,還是非移民的歸化即公民化過程,在任何一個國家內部都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需要一個艱難的資格轉化的程序與冶煉,甚至還會出現革命與反革命的政治震蕩。公民人格的打造絕非輕而易舉,關鍵在於是否有一個穩定的憲法體制,如果有,這個公民化過程就是和平與演進論的,即在憲法制度保障之下的公民運動與公民人格塑造。例如,美國社會的公民化運動,深入到勞工、族裔、福利、教育等方方面面,它們在美國憲法的體制下,曾經轟轟烈烈地發生著,並且進一步把移民歸化的形式主義,轉化為富有內容的平權運動,甚至推進到一種「政治正確」的意識形態教條,從而走向極端,引發另外一種保守主義的反彈。但憲法的根基保證了美國的這些公民權利運動,最終是和平主義的、漸進主義的,不會發生翻天覆地的政治與社會大革命。不過,如果沒有一部穩健的憲法體制,公民化運動就很可能引發激進主義的革命狂潮,以至於顛覆憲政體制,歐洲某些國家乃至後發現代化的國家所頻繁出現的就是這樣的情況:公民意識覺醒了,但憲法體制被打破了,無法無天的公民社會運動,在社會權利方面的超越歷史階段論的盲目訴求,付諸革命暴力的手段,其結果必然導致專制主義的復歸,這樣一來也就遠離了歸化的憲制正當性意義。


由是觀之,在移民歸化問題上,憲法是極為關鍵的,它是移民歸化的核心制度關口,是開啟與關閉公民化進程的閘門和樞紐。從美國的移民史和建國史來看,聯邦憲法是關涉美國國家特性與公民人格塑造的一個中介性的樞紐機制,就憲法文本來看,它規定了公民的憲法性權利以及公民資格的相關要件,並且協調了聯邦政府與各州的關於移民審核權的權力分配,把移民歸化的審核權收歸國家所有,這就為後來制定一系列移民法奠定了憲法基礎。就憲法政治來看,聯邦憲法確立了美國憲法體制的政治屬性,並且在美國獨特性與人類普遍性的二元對峙中達成了一個寓普遍性於特殊性之中的中道憲政體制,這樣,就為移民歸化問題的普世化和美國化打通了一個制度通道,從而得以抵禦兩種極端主義教條——政治正確的普世主義教條與美國獨特論的保守主義教條——的侵蝕。就政治文明來看,美國憲法也呈現出文明等級論與文明多元論的中道,那就是,既主張了文明與野蠻的文明演進主義的憲法價值觀和歷史觀,認為憲制文明是一種本質上有別於野蠻的基於公民權利的政治共同體的文明形態,但又不固執於美國的一己獨特性,而是在憲法文明的基礎上,開放性地實現著文明多元論和文化多元主義,這就為其他族裔的美國公民提供了憲法意義上的多元文化與多種生活方式的保障。



聯邦論:美國憲法述評(精裝)


作者:[美]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約翰·傑伊 著,尹宣 譯


至於美國移民法,其中心要旨就是落實美國憲法的上述制度理念,以此審核、檢測和塑造外來族裔的美國公民,在他們申請美國國籍的過程中設置一系列門檻,制定一系列分類與優選標準,從而保證外來者能夠達到美國公民的資格要求。這些繁複的移民法的具體內容,從忠誠憲法到出生年齡,還有財富指標、識字要求、血親關係等各項規定,不是本文考察的議題,它們均是在美國憲法指導下的具體法制事務。事實證明,美國的移民歸化法,在美國二百餘年的歷史進程中是卓有成效的,為美國的發展,為美國國家特性和公民人格塑造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儘管其中有兩種力量的對峙與震蕩,有各種各樣的偏差與扭曲,但由於憲法的強有力支撐而沒有破局,並總是能夠在各個時期的顛簸中找到平衡,從而維繫著美國作為一個移民國家與獨立國家的自由而保守的文明屬性。歸化作為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機制,其真正的本質蘊含在憲法中,而不是寄存於移民法中,憲法與移民法的結合,為美國的移民歸化問題打開了一個自由制度的通道。自由不是施捨,獲得自由需要付出代價,歸化就是一種代價,任何一個現代國家,其國民的政治成熟都需要這樣一個公民化的過程,這對於外來遷徙者來說就更是如此。


[1]參見納撒尼爾·菲爾布里克:《五月花號——關於勇氣、社群和戰爭的故事》,李玉瑤等譯,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許愛軍:「《五月花號公約》和美國精神」,《國際關係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


[2]瑪麗·莫斯特:《美國建國簡史》,劉永艷等譯,中共黨史出版社2006年版。


[3]塞繆爾·亨廷頓:《我們是誰?美國國家特性面臨的挑戰》,程克雄譯,新華出版社2005年版。


[4]塞繆爾·亨廷頓:《文明的衝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劉緋等譯,新華出版社2002年版;布魯斯·阿克曼:《我們人民:奠基》,汪慶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與政治衰敗》,毛俊傑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拙文:「2016年美國大選的現場觀察與反思」,載《政治憲法學微信公號》。


[5]Chy Lung v. Freeman, 92 U.S. 275 (1876).


[6]參見Marion T. Bennett,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ies: A History, Washington: Public Affairs Press,1963.


[7]《華盛頓選集》,聶崇信等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46頁。


[8]參見Maldwyn A. Jones,American Immigr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Chicago Press, 1960, p. 21. 另外,參見鄧蜀生,「美國移民政策的演變近期動因」,《歷史研究》,1989年第3期。


[9]約瑟夫·斯托里:《美國憲法批註》,毛國權譯,第328—329頁,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10]約瑟夫·斯托里:《美國憲法批註》,毛國權譯,第449—450頁,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11]從政治思想史的視角來看,關於美國獨立宣言以及美國憲法的自然權利,大致有三個語境以及強大的傳統資源,一個是古典的自然法,一個是基督教的超驗神學,一個是英國的普通法,三者在近代法政制度構建中交匯的關係極其複雜,構成了現代政治思想史的一個核心點,對此本文只能予以簡單地概述其相關性。有關論述,參見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強世功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馮克利:「美國《獨立宣言》再解讀」,《學術月刊》,2016年第2期。


[12]當然,美國公民的權利是否需要明文寫進憲法,以及憲法列舉的權利是否囊括了美國人所有的權利,圍繞著這些問題,在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等各派理論家們之間引發了劇烈的爭論,並且最終形成了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又稱《權利法案》)。參見約瑟夫·斯托里:《美國憲法批註》,毛國權譯,第四十四章「憲法修正案」,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13]從「五月花號」移民在普利茅斯建立新英格蘭第一個殖民地到1640年的20年間,馬薩諸塞灣已有2萬英國移民,緊隨其後的是荷蘭人、瑞典人、德意志人和法國胡格諾教徒,到18世紀初則是蘇格蘭、愛爾蘭人成為新來移民的最大群體。根據1790年美國第一次人口普查統計資料顯示,全國人口390萬,其中白人占80以上,約320萬;黑人75.7萬(6萬是自由黑人,其餘是奴隸),佔總人口的19.3%;白人中英格蘭人佔60%,蘇格蘭、愛爾蘭人佔17.6%,德國人佔8.6%.荷蘭人佔3.1%,法國人佔2.3%,西班牙人佔0.8%,瑞典人佔0.7%,其他地區的移民佔6-7%。參見Maldwyn A. Jones, AmericanImmigration,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60. 390萬的總人口當中,共有約95萬是出生於美國本土之外的新移民,其中大約36萬是黑人,剩下的425500人來自大不列顛。參見維基百科,「Historyof immigration to the United States」詞條,最後訪問日期:2017525日。


[14]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年齡未滿25歲,為合眾國公民未滿7年以及當選時非其選出州居民者,不得為眾議院議員。眾議院人數和直接稅稅額均應按本聯邦所轄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於各州,各州人口數目指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在一定年限內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地安人。」


[15]為此,需要構建美國人的同一性,威爾遜號召移民放棄對來源國的忠誠,拋棄舊大陸的痕迹,重建對於美國這個新國家的認同與熱愛。他在1915510日對一群剛剛歸化為美國公民的移民發表演說道:「你們剛剛宣誓效忠美利堅合眾國。向誰效忠?當然不是向臨時代表這個偉大國家的那些人效忠。你們剛剛宣誓效忠的是一個偉大的理想、一整套原則、人類的一個偉大希望。」參見Woodrow Wilson,The New Democracy: Presidential Addresses, Messages,and Other Papers (1913-1917), vol.1, pp.109, 318, 319. 另外,參考王立新:「我們是誰?威爾遜、一戰與美國國家身份的重塑」,《歷史研究》2009年第6期。


[16]在現實中當然也存在一些反對美國體制和價值的成年公民,他們顯然並沒有「自我歸化」,反倒是「自我異化」了,但這並不影響他們同時也是享有種種公民權利的。這種情況該如何解釋?我認為,這些人作為共和國的「敵人」,永遠都是極少數——否則,共和國必然就是不可持續的,處於隨時可能被顛覆的險境——因此並不影響我上述有關公民「自我歸化」邏輯的證立。


[17]早在1790年美國國會就制定了一部《國籍法》(又稱《移民歸化法》),開始對此後的移民提出條件,1802年該法案經過修正後正式通過,它規定在美住滿5年可成為公民,然後宣誓入籍。大致與此前後相隨,在聯邦黨人亞當斯擔任總統的兩個月內,美國國會於1798年又陸續制定了《國籍法》、《處理煽動叛亂法》、《外僑法》、《處置敵對外僑法》等第一批驅逐外僑限制移民的聯邦法律。當時尚健在的美國一些著名政治家們,例如華盛頓、傑斐遜、富蘭克林、漢密爾頓等也都發表過關於移民政策的觀點,總的來說,他們對於外來移民既表示歡迎但又有所保留和限制,正像第六屆總統小亞當斯所言,移民必須放棄歐洲人的皮,不要再去恢復它,他們必須著眼於他們的後代,不要再回顧他們的祖先,也就是說外來移民要使得自己脫胎換骨,成為美國人。到了南北內戰時期,基於增加成熟勞動力的迫切需要,林肯籲請國會在1864年7月4日通過了《鼓勵外來移民法》。1891年美國移民歸化局(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成立,隸屬於美國司法部,該局2003年被納入國土安全部。美國移民歸化局的主要職能之一便是參與制定有關移民和歸化的法律及法規草案,美國歷史上曾經頒布的幾次移民法案都是由該局組織人力、物力參與起草的。現行的美國移民法是1986年11月6日由該局參與起草後,由美國國會通過,由總統簽署生效的,此後又於90年代補充了一些新的內容。該法將移民分為「無配額移民」和「配額移民」兩大類,並對「配額移民」的配額分配方法、配額比例等作了調整。這兩類移民構成移民法的主體。參見Marion T. Bennett, AmericanImmigration Policies: A History, Washington, D.C.: Public Affairs Press, 1964Milton M. Gordon: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 The Role of Race,Religion, and national Origi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葛鴻:《美國移民歸化政策的變遷論析》,南開大學2009年法律碩士論文;資中筠:「美國移民的前世今生」,載《20世紀的美國》,北京三聯書店2007年版。


[18]參見拙文:「卡爾霍恩的州人民主權論以及美國憲制結構的歷史變革」,《學術月刊》2016年第9期;拙文:「卡爾霍恩的政府論及其憲製法理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


[19]關於廣義、狹義移民法的界定,目前國內法學界並沒有相關的討論和認知,是我首先提出的這個概念。在我看來,由於移民歸化問題不僅涉及移民法,而且涉及憲法政治問題,甚至涉及文明與歷史問題,所以狹義的作為部門法的移民法不足以解決相關的複雜議題,而是需要其他學科的深度介入,這樣一來,單純的移民法就成為我所謂的狹義移民法,而關涉憲法政治以及文明歷史等領域的移民法律規定,則構成我所謂的廣義移民法,本文就是一篇廣義移民法的論文。不過,美國學界似乎並沒有這樣的劃分,其原因或許在於,我所謂的廣義的移民法(核心在於向美國體制和價值的「歸化」)對於美國人來說應該是自明的。因此,當代美國學者更多地是在接受這個默認的前提之下,從社會學的實證角度來探討外來移民是否以及如何完成這種「歸化」的,包括從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等方面被整合到美國體系當中。更準確地說,是放在對移民的政治整合(political incorporation/integration)的題目下加以討論的。這方面的作品可參見:Milton Gordon,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 the Role of Race,Religion, and National Origin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RobertD. Putnam, Political Attitudes and the Local Community, 60 The American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40 (1966). John C. Harles, Politics in the Lifeboat:Immigrants and the American Democratic Order,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3.Zai Liang, Social Contact, Social Capital, and the Naturalization Process:Evidence from Six Immigrant Groups, 23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07 (1994).Philip Q. Yang, Explaining Immigrant Naturalization, 28 InternationalMigration Review 449 (1994). Charles Hirschman, et al., ed., The Handbook ofInternational Migration: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New York: Russell Sage, 1999.Wendy K. Tam Cho, Naturalization, Socialization, Participation: Immigrantsand Non-Voting, 61 Journal of Politics 1 (1999). Robert D. Putnam, BowlingAlone: The Collapse and Revival of American Community, New York: Simon &Schuster, 2000.


[20]參見雅法:《自由的新生》,譚安奎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1]第十四修正案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這條修正案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法律問題,該條修正案曾經備受爭議,特別是在南部各州,反對的呼聲很高,最終這些南方州為了能恢復聯邦國會中的議席而被迫通過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對美國歷史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第二次制憲之說,之後的大量司法案件均是以其為基礎。特別是第一款,是當代美國司法審查中涉及最多的條款,該款規定:「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實施限制合眾國公民的特權或豁免權的法律;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州管轄範圍內,也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護。」


[22]當然,歷史地看,第一款也並沒有完全徹底解決美國的公民身份問題,但它成為美國憲法中爭議最多且引用最繁複的條款,例如,圍繞著這一條款已經出現的一些主要問題包括:條款在何種情況下包括美洲原住民,非美國公民在美國合法居留期間如果產子,孩子是否可以擁有公民身份,公民權是否可以被剝奪,以及條款是否適用於非法移民等。


[23]參見李劍鳴:《文化的邊疆:印第安人與白人文化關係史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頁。另外參見羅伯特·卡根:《危險的國家:美國從起源到20世紀初的世界地位》,袁勝育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格林·菲爾德:《民族主義:走向現代化的五條道路》,王春華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10年版。


[24]參見陳建樾:「國家的構建過程與國族的整合曆程——基於美國的考察」,《世界民族》2015年第1期。


[25]不過,即便是在這一時期,移民政策仍然有一個重大的限定,即入籍的對象限定在「品行良好的自由白人」的範圍之內,這在1790年美國首部《移民歸化法》中就有明確的規定,並一直延續了下來。


[26]本文我的主要觀點是把美國移民法劃分為兩個時期,每個時期又各有三個階段,如此劃分是基於我的憲法學視角,而依據美國移民法研究的一般看法,學者們通常是把美國移民法大致劃分為三個或五個時期。例如,鄧蜀生認為美國移民政策的演變過程分為三個時期,分別是自由移民時期(1670—1872年)、排斥和限制時期(1882年—美國參加二戰)、限制和選擇時期(二戰之後),也有學者主張美國移民法分為五個或更多的若干個時期。參見Marion T. Bennett, AmericanImmigration Policies: A History, Washington, D.C.: Public Affairs Press, 1964Frank L. Auerbach, Immigration Laws of United States, New York,Bobbs-Merrill, 1955;鄧蜀生:《美國與移民》,重慶出版社1990年版;葛鴻:《美國移民歸化政策的變遷論析》,南開大學2009年法律碩士論文。


[27]《排華法案》是美國於1882年5月6日簽署的一項法案,它是根據1880年對《柏林蓋姆條約》的修訂而制定的,條約的修訂允許美國暫停入境移民,美國國會很快就執行了這一決定。《排華法案》是針對大量華人因中國的內部動蕩和有機會得到鐵路建設工作而遷入美國西部所作出的反應,它是在美國通過的第一部針對特定族群的移民法。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中美兩國成為反法西斯同盟國,排華法案成為中美關係的障礙,經羅斯福總統提議,美國國會1943年12月17日通過了《麥諾森法案》(Magnuson Act)廢除了所有排華法案。該法案允許已經在美居住的華人成為已歸化公民,並且不會受到驅逐出境的威脅,並允許每年105名華人的入境移民限額。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of 1952)又稱《麥卡倫-沃爾特法》(McCarran-Walter Act)通過。該法案修訂和合併了先前關於移民、歸化和國籍的法律,它去除了種族作為移民和歸化的障礙,使一些原本不具備資格的國家擁有每年至少100名簽證配額。2012年6月18日,美國眾議院全票表決通過,美國正式以立法形式就1882年通過的《排華法案》道歉,2012年通過的議案為無記名表決,英文原詞是regret」(後悔)而不是apology」(道歉)。


[28]參見武斌:「強制愛國:『百分之百美國主義』下的德裔移民」,《世界歷史》2015年第3期。


[29]1942219日,根據羅斯福總統發布的《9066限制令》,美國動用軍力徹查全國,尤其是西海岸的日裔居民,包括婦女、老人和美國本土產生的年輕人和兒童,強迫他們離開學校和生活工作的地方,放棄私人財物、房產與土地,超過11萬日裔美國人被囚禁在108個集中營,並受到軍方管制。直到1945年戰爭結束,仍然有三分之一約4.4萬日裔被關押。


[30]參見:Richard Olney,」Internalional Isolation of the the United States,」 AtlanticMonthly,vol.81,no.487(may1898).


[31]參見:Lecture atNew-Century Club, The Papers of Woodrow Wilson,vol.12. 王立新:「我們是誰?威爾遜、一戰與美國國家身份的重塑」,《歷史研究》2009年第6期。


[32]最典型的表現是在20世紀20年代逐漸建立與完善的以民族原籍為基礎的移民限額制度,由美國國會在1924年的移民法中通過,並在19261928年間又通過若干法令對1924年移民法的限額予以補充,並在192971日生效實施。這個民族原籍的限額制度把95%的限額歸屬於歐洲國家,無疑等於宣布只有歐洲移民(尤其是西北歐移民)才有資格移民美國,這實際上是在移民法所劃定的智力、體質和道德標準之上形成了一個新的質量標準——民族原籍,這顯然有悖於公正的原理,表現出盎格魯·撒克遜主義的偏見。


[33]Wilson, An Address at Auditorium. St. Paul. Minn., September9,1919, War and Peace: Presidential Messages,Addresses,and PublicPapers(1917-1924),vol.2.


[34]Wilson,」American Must Become Partners in the Guarantee of a JustPeace,」 Memorial Day Address Delivered at Arlington,May 30.1916, The NewDemocracy: Presidential Addresses, Messages, and Other Papers(1913-1917),vol,2.


[35]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Yearbook of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Off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6, Table 2.


[36]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Yearbook of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Off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6, Table 20.


[37]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Yearbook of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Off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6, Table 2. 近年來,在新到移民當中,亞裔已經開始超越中南美的西班牙裔族群而成為最大的移民群體。參見Pew Research Center, The Rise of Asian Americans, 2013,www.pewsocialtrends.org/2012/06/19/the-rise-of-asian-americans/ 最後訪問時間:2017515日。


[38]Douglas S. Massey, et al., Worlds in Motion: Understanding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t the End of the Millenniu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39]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Yearbook of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Off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6, Table 2.


[40]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Yearbook of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5. Washington, D.C.: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Offce of Immigration Statistics, 2016, Table 21. 近十年來,中國大陸一直是美國移民潮的生力軍,這個狀況目前還在持續。截止2010年,美國共有大約380萬美籍華人。2011年的一項調查顯示,中國的百萬富翁當中,有60%有移民的打算,其中有40%將美國作為首選國家。參見維基百科,「ChineseAmericans」詞條。此外,如果把擁有永久定居權的、以及在美留學的華人等計算在內的話,根據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華裔群體一共有401萬餘人,占整個亞裔的23.2%,已成為亞裔中規模最大的一個族群。參見Pew Research Center, The Rise of Asian Americans, 2013,www.pewsocialtrends.org/2012/06/19/the-rise-of-asian-americans/ 最後訪問時間:2017515日。


[41]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42]陳積敏,全球化時代美國非法移民治理研究,外交學院博士論文,2011


[43]以最新的關於特朗普七國禁入令的爭論為例,參見劉宗坤:「總統與法院——從華盛頓州訴特朗普案看政治與法律的糾葛」,(清華大學法學院講演稿·2017年)。


[44]塞繆爾·亨廷頓:《我們是誰?美國國家特性面臨的挑戰》,程克雄譯,新華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頁。


[45]依據美國現有移民法律,獲得「綠卡」僅僅是具有在美國的永久居留權,並不具有公民資格。凡取得「綠卡」五年以上,並年滿18歲,均可通過移民局向聯邦法院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申請公民的程序稱之為「歸化入籍」。美國移民法為歸化申請開列了大致五個條件以及申請的步驟與程序。


[46]參見阿希爾·阿瑪爾:《美國<權利法案>公民指南》,崔博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劉軍:《美國公民權利觀念的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版;紀念美國憲法頒布200周年委員會編:《美國公民與憲法》,勞娃、徐旭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斯廷博根:《公民身份的條件》,郭台輝譯,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版。


[47]參見拙文:「卡爾霍恩的州人民主權論以及美國憲制結構的歷史變革」,《學術月刊》2016年第9期;詹姆斯·麥克弗森:《林肯傳》,田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48]參見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夏勇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49]參見問清泓、問青松:「遷徙自由權探析」,《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49月,第57卷第5期;張千帆:「從管制到自由——論美國貧困人口遷徙權的憲法演變」,《北大法律評論》2005年第一卷。


[50]根據美國移民法的有關規定,取得美國國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根據出生地原則而取得,二是根據血統原則而自動取得,三是因歸化等原因申請加入美國國籍獲批准後而取得。


[51]邱小平:《憲法的平等保護——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52]參見塞繆爾·亨廷頓:《我們是誰?美國國家特性面臨的挑戰》,程克雄譯,新華出版社2005年版;高全喜:《現代政制五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53]高全喜:《政治憲法與未來憲制》,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54]考據歷史文獻,歸化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典籍《漢書》之中。《漢書·匈奴傳下》有云:而匈奴內亂,五單于爭立,日逐呼韓邪攜國歸化,扶伏稱臣。此中歸化意思很明確,是歸服而受其教化之意。


[55]參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版。


[56]參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書店2003年版。


[57]參見孔子:《論語·憲問》:「微管仲,吾其被髮左衽矣。」華夷之辨或稱夷夏之辨,區辨的要義乃是華夏與蠻夷。古代華夏族群居於中原,為文明中心,而周邊則較落後,因此逐漸產生了以文明禮義為標準進行人群分辨的觀念,區分人群以文化和文明程度,而不以種族,合於華夏禮俗文明者為華,或稱夏、華夏、中國人,不合者為夷,或稱蠻夷、化外之民。東周末年,諸侯稱霸,孔子著春秋大義,提出尊王攘夷,發揚文化之大義。如楚國自稱蠻夷,其後文明日進,中原諸侯與之會盟,則不復以蠻夷視之;而鄭國本為諸夏,如行為不合義禮,亦視為夷狄。中華世界重衣冠禮儀,《春秋左傳正義·定公十年》:中國有禮儀之大,故稱夏;有服章之美,謂之華。《周易·繫辭下》記載皇帝、堯、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周公制周禮而治天下,被儒家尊為聖人。


[58]其實,這個問題也不僅是中國現代中西交匯思想的一種識見,日本近世思想也是如此,最早的日文也是用「歸化」這個譯詞的。中華民國30年代出版的《法律大辭典》,關於Naturalization就譯為「歸化」,含義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具備一定之要件,經一定機關許可,可轉入一國之國籍之謂也。」據悉,這個譯詞以及解釋來自日文法律辭典。


[59]參見黑格爾:《歷史哲學》,王造時譯,上海書店出版社2006年版。


[60]參見錢滿素:《自由的刻度——締造美國文明的40篇經典文獻》,東方出版社2016年版;王立新:「美國例外論與美國外交政策」,《南開學報》2006年第1期;周琪:「『美國例外論』與美國外交政策傳統」,《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6期。


[61]早期的理論表述是格勞秀斯開闢的現代國際法學派、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以及蘇格蘭啟蒙思想的文明演進論,其現代的保守主義理論代表是亨廷頓的文明衝突論,現代的左翼自由主義理論代表是羅爾斯的「萬民法」學說,相關論述參見拙文:「政治憲法學視野下的『文明政體論』——從孟德斯鳩到休謨的政體論申說」,《學術界》2016年第10期;拙文:「格勞秀斯與他的時代:自然法、海洋法權與國際法秩序」,《比較法研究》200年第4期。


[62]高全喜:《政治憲法與未來憲制》,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63]Milton M.GordonAssimilation inAmerican Life,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4Robert E.ParkRace andCulture, Glencoe.IL:The Pree Press,1950Nathan Glazer,Daniel P.Moynihan,Beyond the Melting Pot,Second,The MIT Press,1983 .


[64]參見劉軍寧:《保守主義》,東方出版社2014年版;馮克利:「西方保守主義經典譯叢序」,《西方保守主義經典譯叢》,江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拙文:「美國現代政治的『秘密』——從現代政治思想史的角度審視」,《戰略與管理》2010年第5/6期合編本。


[65]高全喜:《政治憲法與未來憲制》,香港城市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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