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無錫市梁溪區法官吳寒陽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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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8
舉報無錫市梁溪區法院勞審庭吳寒陽法官
違 紀 違 法 行 為
(2016)蘇0202民初300號民事裁定書原告(陳鳳娣)2016年1月20日訴被告(上海英格爾認證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一案,梁溪區法院勞審庭吳寒陽法官故意將(原崇安法院)先立案的此案依職權違法移送到後立案的上海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經梁溪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出具檢察建議書,至今未對此案進行程序上法律糾正錯誤裁定書。在此管轄審查過程中,吳寒陽法官表面承諾原原告依法執行但背後官商勾結暗箱操作違法移送此案,並剝奪原告上訴權,以迎合被告惡意拖延訴訟機會。此案已跨三年頭未審結,給原告帶來訴累及訴訟成本增加,生活難以為繼。案件移送後,上海徐匯區法院因區檢察院監督受理後以職權撤訴此案為終結。
吳寒陽的辦案紀律行為違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其失職行為違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
違反《法官法》第三十二條
違反法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2015〕13號 26條(7)
之前,舉報人不斷向區法院、市法院、省法院紀檢、信訪部門反映,但阻力重重,均壓案不理。無奈向最高院舉報。
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紀律沒有赦免之人,「依法辦案,懲戒腐敗」也不會是一句口號。《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更不會一紙空文。請求上級法院重視舉報人反映事實。
此致
敬禮!
舉報人: 陳鳳娣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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