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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私下送養嬰兒事件,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最近有一則社會新聞引起了傑哥的注意:

2018年6月中旬,瀟湘晨報記者從打拐志願者處得知一條線索,其加入了一個專門為嬰兒賣家和買家溝通的群,群中的中介專門接洽外地產婦來湖南進行生產,等待嬰兒出生後又幫忙找到買家將其出售。 群主近期在群里發布一條消息稱有一產婦在事前從外地已經到達益陽,並在益陽一家醫院成功生產,如果要「領養」需要趕到益陽將孩子抱走,同時需要支付6萬元的「營養費」,匹配不成功可退還200%的車費,但雙方簽訂的確實無償收養協議。

網友紛紛討論,在這種情況下,涉事群主和送養的父母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其實,這是一個挑戰神經的問題。

首先,對於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應該嚴厲打擊,極端情況判死刑也不為過,傑哥也堅決不為人販子做辯護律師,為人父母者應該都能理解。

但這個新聞和大家平時所見的打拐新聞還真不太一樣。

因為這裡買賣嬰兒的,都是嬰兒的父母自願所為。

這個新聞里,買賣的雙方都是父母,生父母直接把小孩賣給收養父母。

那我們討論一個問題:

在我國,父母有沒有送養小孩的權利?

答案是有,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可以將孩子送養。另外,如果是孤兒,其他監護人也可以將其送養。

這裡,送養有個重要條件,如果不是孤兒等情況,父母要將兒女送養,就要求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而且還需要開一個「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比如父母有重大疾病或殘疾,坐牢的判決書等等。

請注意,這裡面的法定情形,不包括經濟能力和愛好等等,比如說,養不起不是送養的理由,重男輕女也不是送養的理由(比如在80、90年代,很多偏遠山區家庭生下女孩後會選擇遺棄或其他方式處理,很殘忍而愚昧)

在本案中,比如說這個群里群主對收養家庭就有相對嚴格的要求,比如收養家庭要出示結婚證,要求夫妻關係和睦,是不孕家庭。

當然,在我國,送養和收養都需要到民政部門辦理正規的登記手續,辦完手續後,收養關係就成立了。

本案中很多家庭為什麼通過互聯網群私下送養?

極大的可能性,是因為他們並非特殊困難家庭,他們不符合送養條件。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情況都會導致一個孩子的父母想送養孩子,比如不負責任,未婚生子、重男輕女等等。

比如本案中,群主對於賣家(寶媽)的要求為「未婚意外懷孕,已婚無力撫養,父母雙方達成一致。」多數都是因為意外生育,或者家庭經濟能力無力撫養,肯定還有一些重男輕女的情況存在。多數這種家庭中,小孩成了累贅,如果不是被送養或賣掉,就可能被遺棄或長期虐待。

什麼人可以收養?

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人也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收養人如果符合條件的,可以在民政部夢登記後,合法的收養。

很多人為什麼通過私下的渠道非法收養?原因其實和那些私下的送養人一樣,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收養標準,比如年齡沒達到30歲,可能已經有子女但不願再生只想養一個,也有可能就是純粹的愛心或愛好等等。

以上的法律依據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民政部關於規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等。

私下的買賣和送養,都可能觸犯刑法

拐賣他人兒童和父母私自買賣兒童,都觸犯了「拐賣兒童罪」。

拐賣兒童是大眾常聽說的形式,就是只人販子通過盜、搶、騙等形式將他人的兒童賣給買家的行為。

這種行為要嚴厲打擊。

但還有一種形式,就是本案所說的,是父母自願將自己的小孩出售,也同樣構成拐賣兒童罪,但這個問題要兩面看待,要區分行政違法收養和買賣兒童犯罪。

沒有經過民政局同意的送養,是違法,但不一定是犯罪

首先明確一點,如果不存在買賣關係,單純的送養,只是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就不構成犯罪。

比如一家父母無法撫養嬰兒或者不願撫養自己的嬰兒,就把小孩送給了另一家願意的人撫養,嚴格意義上講,送養人家庭和收養人家庭可能都不符合法定的條件。可能送養人家庭純粹是不願意養小孩,重男輕女觀念作祟等等,他們去民政局申請送養肯定會被駁回,收養人可能也不符合條件,比如收養人夫妻都不滿30歲,家裡已經有小孩等等。

但雙方都同意跳過送養和收養的行政申請程序,於是就私下達成了協議。中國是個關係社會,跳過民政局,找關係辦戶口、上學其實都不是太難的事,但這都是行政違法,但是,由於並不存在買賣關係,不構成犯罪,即便是收養家庭支付了一點營養費,也很難定性為買賣關係。

所以,如果送養父母自願無償把小孩送給收養人撫養,筆者認為這種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只不過他們的送養、收養關係就不能被法律承認。

因為拐賣兒童罪,必須是有買賣的行為,但是如果雙方是自願的送養,買賣關係難以證明,筆者認為很難定罪。

本案中,作為中介的群主是否構成犯罪?

在本案中,中介除了負責連接雙方賺取差價外,還會幫忙處理辦理出生證明等事宜,這些都產生一定的經濟利潤,但中介是不是一定犯罪呢?

不一定,關鍵問題,要看送養人和收養人之間是不是買賣關係。

如果是買賣關係,送養的父母和中介,都構成拐賣兒童罪。

如果是送養關係,那就是行政違法,繳納罰款,補辦手續,中介無罪,送養人無罪,收養人也無罪。

而且,在很多案例中,中介都會收取一定的費用,但是送養收養雙方可能不存在買賣關係的情況也是存在的,即便有支付營養費的情況,如果不是明碼標價,很有可能會被定義為一種贈與(營養費)。

因此,對於這個案件,筆者認為還要進一步偵查,對於人販子,要堅決的打擊,對於民間自願的收養,要兩面看待,一切從孩子本身的利益出發,總不會錯。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曾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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