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懂法用法才能網購無憂
網路購物相較於傳統的購物模式,具有流通環節少、交易成本低、資金周轉迅速、銷售範圍廣、方便消費者選擇對比等特點。然而,網路購物的虛擬性,也導致了網路購物中信息不對稱、描述與現實差異過大等問題,增加了網路購物面臨的風險。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25日,魏先生在某網路商城購買了一台某品牌43英寸LED液晶電視機,花費2088元。隔天,電視機被送到魏先生家安裝調試時,魏先生髮現電視機四個角均存在漏光問題。12月29日上午,魏先生在該網路商城申請退貨,商城客服人員建議魏先生先聯繫廠家檢測並開具檢測單。後魏先生聯繫廠家檢測之後,檢測單上顯示電視機外觀狀態完好,鑒定結果為不符合退機條件。同時該商城客服人員也答覆魏先生稱「此單商品已開包使用,無法進行無理由退貨」。魏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該網路商城訂立的買賣合同,由該商城返還電視機款2088元。經審理,法院支持了魏先生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律師方燕認為:上述案例中,魏先生在收到電視機的第三天聯繫該商場退貨,但該商場卻以包裝已打開為由拒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此外,該法律條文中也明確列舉了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原則的商品:(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顯然,魏先生所購買的電視機並不屬於法條中所列舉的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原則的商品。因此,他在提起退貨申請之時,即使沒有說明退貨理由,該商場也不應該拒絕其退貨申請,而應該依據法律規定,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應由魏先生承擔。
【律師提醒】
網路購物在現代生活中佔據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因此,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已逐漸成為我國立法的重中之重。消費者了解網路購物中涉及的法律關係、了解自己享有的權利,並懂得運用合法途徑去保護自身權益,才可以確保在網路購物中實現「購」後無憂。(via陝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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