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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將濕地劃分為四個等級進行管理

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需要好好保護。5月29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將使海南濕地保護有法可依。

全省濕地劃分為四個等級

《條例》劃定濕地等級、保護範圍,明確了法律責任等。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和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的海域,包括濱海濕地、庫塘濕地、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原生地等自然濕地和人工濕地。

全省濕地按照其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程度,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對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通過設立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多用途管理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完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一般濕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保持濕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態特徵,防止濕地生態功能退化。

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

《條例》對濕地保護和修復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確保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濕地性質不改變,面積不減少,生態功能不退化。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市縣級重要濕地禁止引進外來物種。一般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按照有關技術規範進行引種試驗。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濕地生態保護需要,制定濕地周邊產業布局、建築風貌、建設強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濕地生態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續性。

《條例》明確,除經依法批准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外,禁止徵收、佔用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市縣級重要濕地。除經依法批准的國家和本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重點區域的生態修復項目建設,以及濕地公園、生態旅遊項目等的配套設施建設外,禁止徵收、佔用一般濕地。確需徵收、佔用濕地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按規定給予濕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補償。經批准臨時佔用濕地的,臨時佔用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濕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不得損害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臨時佔用濕地期限不超過2年;臨時佔用期滿後,佔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所佔用的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濕地內禁止下列行為:開(圍)墾、填埋、排乾濕地;截斷濕地水源;挖砂、採礦、挖塘、燒荒;傾倒、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遊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撿拾鳥卵;擅自引進外來物種或者放生動物;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破壞濕地保護監測設施及場地;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破壞濕地最高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破壞濕地的有關行為做出了具體的規定。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重要濕地保護標誌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擅自佔用濕地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佔用濕地每平方米1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臨時佔用濕地期限屆滿後,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濕地恢復方案及時恢復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恢復;逾期未恢復的,處未恢復濕地每平方米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在濕地從事開(圍)墾、挖砂、取土、採礦、燒荒等活動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濕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

海口日報

記者:陳敬儒、郭志華

攝影:石中華、陳松、張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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