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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別墅送450平米的大花園?江陰市民付完房款後才發現花園竟是小區的公有綠化

送花園、送飄窗、多送一間房……房產開發商的這些宣傳語讓人聽了,真是心動不已,買房送面積看似是佔了大便宜,但這樣的贈送真的划算嗎?還是空歡喜?

早在2010年,市民趙先生在江陰某置業公司看房時相中了一幢三層樓的別墅,這幢別墅配有450平方米的大花園,考慮到可以使用這麼大的花園,趙先生就有了購買的意願,很快與置業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在買房的同一天,雙方還簽訂了一份領養花園補充管理協議。協議約定,業主對花園享有等同房產產權時間的使用權,並可進行整改、施工、種植花卉、搭建花架等。

商品房買賣合同

領養花園補充管理協議

合同簽訂後,趙先生按約交付了房款,可等到置業公司交房後,趙先生才發現他的花園改造計劃卻是困難重重!

趙先生去裝修花園的時候,物業進行阻撓,認為趙先生無權使用該花園。小區物業告訴趙先生,他所要改造的花園佔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的公有綠化,不能私自圈起來改造,因此對趙先生提交的花園施工方案不予批准!

物業不予批准的回復

雙方僵持了數月,最終為了花園買別墅的趙先生把置業公司起訴到了法院,要求解除別墅的買賣合同,並賠償損失。趙先生購買別墅的時候,主要看中的就是花園。當時的成交價格也遠遠超出了同類型的別墅的價格,高出了近2000元/平米。

法院審理後認為,消費者在選購別墅時,不僅會考慮居住功能,而且會注重選購的別墅是否具有更高的生活品質。開發商既然已經向趙先生承諾了買別墅送花園,那麼取得領養花園的使用權就是業主簽訂合同的目的,而根據物權法第73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物業也明確了,該小區內規劃設計的綠地屬於公共綠化,因此開發商無權將小區公共綠地交付給業主個人使用。

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綠地屬於公共設施,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不是某一個業主的私人財產,應由小區所有業主進行共同的管理使用,或者委託物業管理單位管理和使用。開發商沒有經業主大會的同意,將涉案的房屋周邊的綠地交付給趙某使用,雙方簽訂的領養花園協議就是無效的,侵害了其他住戶的合法權益。

由於置業公司不能按約交付領養花園對趙先生實現合同的目的存在重大影響,因此,江陰法院最終支持趙先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購房合同的請求。

購房者在購買別墅,尤其是獨棟別墅時,往往會被其附屬的花園所吸引,而房產商也往往以此作為賣點來推銷。但法官提醒,往往這樣的承諾在交付房屋時不一定能夠兌現,消費者需要格外注意。

法官提醒: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同時在購買房屋的時候應該注意,應該首先適當了解開發商的資質和實力,一般來說,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開發商能夠按期交房,很少出現爛尾樓一房多賣等情形。同時不要輕信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和宣傳資料,再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之前應到小區的實地進行考察,並且把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寫進合同中。最後要重視購房協議當中的每一個條款,尤其是很多權利約定不明的情況,因為在現實生活當中,開發商提供的往往都是格式條款,有時候會出現免除開發商自己的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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