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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娛樂」的文化心態,助長了網路直播的亂象!

近兩年,網路直播異軍突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社會文化建構的角度而言,作為新媒體環境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事物,網路直播本質上是一種大眾文化現象,其所彰顯出來的各種亂象本質上是一個複雜的大眾文化建構問題。

原文 :《洞悉網路直播根植的社會文化土壤》

作者 |北京外國語大學外國語言研究所教授 王馥芳

圖片 |網路

近兩年,網路直播異軍突起,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此同時,網路直播亂象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熱議和關注,各種呼籲網路直播監管的聲音不絕於耳。為此,文化部和公安部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了整治網路直播平台的專項行動。從社會文化建構的角度而言,作為新媒體環境下發展起來的一種新事物,網路直播本質上是一種大眾文化現象,其所彰顯出來的各種亂象本質上是一個複雜的大眾文化建構問題。深度了解網路直播所根植的社會文化土壤,有助於較好地解決其在發展中所面臨的各種問題。

網路直播成為「娛樂王」

2016年,「直播」這個詞開始火爆網路。「直播」是在線視頻直播的簡稱,指一種在線實時播出形式,其播出內容是即發性的,且具有很強的交互性。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於2018年1月31日正式發布的《中國互聯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統計,2017年網路娛樂類應用用戶規模保持了高速增長,網路文化娛樂產業進入全面繁榮期。其中網路娛樂應用中網路直播用戶規模年增長率最高:截至2017年12月,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到4.22億,較2016年增長22.6%。其中,遊戲直播用戶規模達到2.24億,較去年底增加7756萬,佔網民總體的29%;真人秀直播用戶規模達到2.2億,較去年底增加7522萬,佔網民總體的28.5%。

網路直播的異軍突起極大地改變了現有媒介的傳播格局。但不管直播如何火爆,傳播學中的「相對優勢領域」理論認為:每一種媒介都各有優劣。從理論上來說,每一種媒介都只能在特定的領域發生最大的效用。那麼,直播的優勢領域到底在哪裡呢?從目前三種主要的直播類型——傳統秀場直播,遊戲直播和泛娛樂直播——來看,我們發現直播的優勢領域主要在於大眾娛樂。

為什麼大眾娛樂會是直播的主戰場?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先看看在「直播潮」興起之前,主導大眾娛樂領域的到底是哪些媒介?仔細分析,我們發現雖然所有的主要媒體如報紙、雜誌、書籍、廣播、電視、PC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都有娛樂版塊,但其在大眾娛樂內容提供方面都有短板:

首先,雖然有專門的娛樂性報紙、雜誌和書籍,且廣播、電視、PC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都會有專門的娛樂版塊提供娛樂內容,但它們所提供的娛樂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是編輯們精心選擇、加工、甚至精心烹制的,可能與大眾所理解和所需要的娛樂相差甚遠。其次,這些媒介所提供的娛樂內容基本上都是延宕性的,難以做到內容的實時播出。最後,這些媒介都是單向性內容傳輸,即內容從播出者單向傳輸到受眾,受眾只是內容的被動接收終端:受眾既無權也無渠道對所播出的內容進行互動或者干預,他們充其量只能對播出內容進行延宕反饋,而通常這種反饋對播出內容並無實質性影響。

簡言之,受眾對所傳輸內容基本沒有話事權。正因為有上述三大短板,在直播興起之前,在娛樂這塊「大蛋糕」上面,各種媒體都佔據一定份額,但沒有哪種媒體是真正的「娛樂王」。

試想一下,如果有一種能完美克服上述三大短板的新媒介出現,情況會如何呢?毫無疑問,它會成為真正的「娛樂王」。相對於上面提到的各種媒介的三大短板,直播具有三大優勢:首先,在直播這一新媒介中,娛樂不是播出內容的一部分,而是全部。其次,直播這個名稱是相對於延宕播出而言的,直播是實時的,它克服了延宕性。最後,直播內容的傳播方向是雙向的:內容主要經由在線視頻媒介由播出者傳達到受眾,受眾並非是內容的終端和被動接收者,他們可以通過實時渠道對所播出的內容進行互動、干預或即時修改,甚至叫停直播。

簡言之,受眾互動通常會對播出內容起到實質性影響。如果說延宕播出所提供的預製性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對受眾具有強加性,那麼,直播所提供的即發性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是協商性的。受眾通過各種直接互動方式對播出內容提出各種要求,甚至直接參与內容的製作和播出。

「直播潮」火爆的大眾文化動因

從文化建構的角度而言,一種新媒介的出現和發展,往往意味著一種新的社會文化現象的產生和發展。「直播潮」火爆的背後,有著什麼樣的社會文化動因?

首先,網民日益增加的時間富餘給娛樂消費提供了廣大的商業空間。過去的二十多年來,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經濟的快速發展打破了傳統行業的生存格局,也極大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互聯網技術所提供的各種便利大大節省了我們在生活上所需花費的時間和成本。比如,搜索引擎技術使得人們需要搜集資料時不必奔波輾轉於圖書館、資料室或者檔案館,從而極大地降低了搜索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各種電商平台的創立使得人們不必奔波輾轉於商場、賣場或者超市購買各種商品,從而降低了購物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而各種社交媒體平台的創立不但使得人們不必外出或打電話與朋友聯繫、交際,而且實現了一對多的即時社交模式,從而降低了交際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富餘的時間怎麼用?絕大多數網民選擇將之花費在網路娛樂上。

其次,在線視頻播出技術的發展激發了網民從單純的娛樂受眾變身為娛樂製作或者參與主體的慾望。受互聯網傳媒技術的限制,我國網民長期以來只是作為網路娛樂的消費終端而存在,在網路娛樂生產方面則長期處於主體缺位狀態。如今,不但在線視頻技術壁壘被打破,而且應用門檻消失。如此一來,網民以個體戶或者公司形式參與娛樂生產和製造成為順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情。

最後,傳統媒體娛樂內容的嚴重「同質化」激發了民眾自發生產娛樂內容的熱情。傳統媒體因媒介相似、信息加工流程相似以及傳播目的單一,導致其在娛樂內容的選擇、加工、生產、呈現等方面高度雷同。長期處在娛樂播出內容高度「同質化」的背景下,期待娛樂內容的差異化、個體化、定製化、協商化或者互動化是自然而然的社會訴求

網路直播亂象癥結何在?

2015年被稱為「網紅元年」。次年,網路直播開始成為「熱詞」。短短兩年時間,「直播潮」的發展已經成洶湧澎湃、浪花飛濺之勢。當越來越多直播「浪花」飛濺的高度已經超出監管層或者法律層的限制並涉嫌違紀違法之後,直播開始受到社會各界的詬病,進而引發了管理層的嚴厲監管

直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某些網路主播的個人素質堪憂;某些直播內容低俗、惡俗、甚至涉黃和涉嫌違法;直播相關數據造假,比如主播為漲人氣而虛假「購(買)粉(絲)」;直播盈利所依賴的「打賞」模式具有很強的誘導性,不但給很多家庭的財務狀況帶來災難,而且催生了很多職務犯罪。

近兩年,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熊孩子「巨資」打賞主播的新聞,比如今年四月有報道說一個10歲孩子花費五萬打賞主播,這錢還是他爸爸的喪葬費,且孩子的媽媽得了癌症。另有今年五月的一則新聞報道說,9歲女孩打賞主播五萬多元,家長申述屢被駁回。此外,還有不少成年人侵吞或者盜取公款以打賞主播。前不久,江蘇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沉迷網路直播,竟然盜取公司930萬元打賞網路女主播。我在百度中鍵入「打賞主播」,顯示將近500萬條搜索結果,其中有不少成年人侵吞公款打賞主播的職務犯罪案例。

面對直播亂象所造成的各種社會問題,直播監管的呼聲不絕於耳。筆者在百度中鍵入「直播監管」,顯示將近400萬條搜索結果。由此可見,網路直播確實已經進入監管時代。據報道,2016年8月文化部公布了對一批網路直播的查處結果:26個直播平台被查處,16881名違規網路表演者被處理。

但是,從直播監管的實踐來看,直播監管難度非常大:一是,由於直播的實時性和即時性,導致監管總是延宕和滯後;二是,由於直播內容的海量性和監管人員數量有限以及受到監管技術的限制,直播監管很難對監管內容全面覆蓋。有鑒於此,面對「直播潮」,除了監管之外,更應深度思考導致直播亂象產生的深層社會文化問題。社會文化問題是「本」,直播亂象是「標」,只有標本兼治,網路直播所面臨的問題才能得到較好解決。

借用一個隱喻,植物出現的問題有時在於土壤。同理,網路直播出現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也歸結為社會文化土壤。事實已經無數次證明,行業亂象總是和賺「快錢」、「熱錢」或者暴利聯繫在一起的。直播的「野蠻」生長和近年來泛娛樂化的社會風氣大行其道有關。「全民娛樂」的文化心態使得娛樂業成為當下的「風口」,由此助長了廣大網民投入娛樂業「淘金」的冒險心理。

近年來,娛樂業的吸金能力有目共睹:電影票房屢創新高,各種明星真人秀節目收視率居高不下,節目組和明星賺得盆滿缽滿。此外,娛樂明星收入屢創新高的新聞不時刺激著廣大民眾的神經。最近,在央視前某著名主持人曝光的明星收入可能存在偷稅漏稅貓膩的公眾事件中,民眾幾乎一邊倒地支持爆料人。這一方面說明大眾對娛樂產業的高度關注,另一方面說明大眾對娛樂產業超高收入的質疑和不滿。但質疑歸質疑,不滿歸不滿,只要娛樂產業的「風口」優勢還在,某些網民冒險在娛樂業放手一搏的賭博心態就不會變。而只要有「娛樂賭博」的冒險心態在,監管的難度就大,問題就不可能真正解決。由此,網路直播亂象的真正癥結在於我們的大眾文化構建出了問題。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13期第6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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