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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將對銀行和信託機構產生哪些重大影響?

最近,央行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

《意見》作為首部由多部門起草、對大資管行業進行統一監管的綱領性文件,被業界視為資管領域的「憲法」。這是我國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歷史事件,它標誌著對資管業務強調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和協調監管理念即將進入實質運行階段,也表明我國資管業將迎來統一強監管時代,更說明我國金融業資管業務從此將迎來新的發展格局。

可以說,資管新規將成為改寫中國金融業資管業務發展現狀的「掘墓人」,也將成為掀開中國金融業資管業務新序幕的推動者,中國金融業百萬億資管業務將結束過去野馬脫韁的歷史。

綜觀《意見》,其核心內容和焦點重點集中在打破盈虧「兜底」、消除業務層層交叉、實行資產凈值管理、統一資金比例要求、消除資金池業務、提高投資者門檻等六大方面。其目的在於堵住金融機構利用資管業務進行非法牟利的任何通道,消除借通道「變換馬甲」的任何動機,徹底遏制住資管業務中種種弄虛作假行為。

而且,在打破盈虧「兜底」方面,重點要求防止資金轉移用途,實行「一站式」監管,讓相應理財資金配對相應產品項目,提高理財業務透明度,將所有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真正引向「去槓桿、去剛兌、去通道」發展軌道上,最終促進資管業務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很明顯,資管新規確定了行業統一監管標準,有利於為各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實施宏觀審慎管理和功能監管,維護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提升公眾對我國金融體系的信心。上述這些效果應是央行等四部門發布《意見》政策的最大目的。

毋容質疑,資管新規發布對所有金融行業資產管理業務都將帶來深刻的影響,但從目前看,產生重要而深遠影響重點區域應屬商業銀行和信託機構。

從商業銀行方面看,根據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報告(2017)》顯示,截至2017年底,銀行理財規模達到29.54萬億元,其中保本產品的存續餘額為7.37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餘額的24.95%;非保本產品的存續餘額為22.17萬億元,佔全部理財產品存續餘額的75.05%。

顯然,打破銀行盈虧「兜底」和廢除「資金池」的規定,無疑對銀行業帶來深遠影響:一是銀行理財業務規模將會呈總體收縮趨勢。《意見》規定銀行機構不得在資產管理業務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再給予保本承諾等等,使投資者「旱澇保收」的格局將被打破,會極大地增強投資者顧慮。加之實行投資者凈值管理,提高了理財產品投資門檻,意味著理財產品每天都將接受市場考驗。

二是對中小銀行影響較大,因為中小銀行吸收存款能力弱,此前很多是靠大量發行理財產品來穩定信貸資金來源。加之銀行藉助通道實現資金加槓桿、延長投資期限等行為難以為繼,必然會對資管業務帶來較大影響。三是對銀行資金成本帶來一定影響。

為了打破資管新規帶來理財業務收縮的僵局,商業銀行可能會利用央行放寬存款利率上浮限制而紛紛上浮存款利率的手段穩定儲戶,這樣勢必會增加商業銀行組織資金的成本,對商業銀行經營盈利帶來不利影響。可見,資管新規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考驗最大,銀行業在金融市場上的投資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都將經受市場的考驗。

但具體對不同的商業銀行,產生的影響或幅度又不一樣:一方面,對於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衝擊或負面影響有限。多數上市銀行,理財業務收入在總營收佔比不到5%,雖然往後資管規模可能會出現下降,會影響銀行的理財業務收入,但據有關機構披露,對營收的影響預計不超1個百分點,影響偏小。

而且,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質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背靠母銀行得天獨厚的資金和客戶優勢,有望成為資產管理行業的「新貴」;且國有大行由於資金實力雄厚可加大投資理財業務研發,充分運用智能投顧的手段,可有力助推資管業務的發展。

另一方面,對城商行和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影響較大。因為相比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兩類銀行屬中小商業銀行,吸收存款業務的能力處於弱勢,加之中間業務轉型受多種因素制約,呈現比較緩慢態勢,過去把吸收資金的重心放在發行各類理財產品等資管業務上,而此次打破盈虧「兜底」的做法,使商業銀行保本理財產品永遠消失。

同時,消除「資金池」使得中小商業銀行無法將開展資管業務得來的資金再進行其他運用或投資,使投向高風險、高獲得的監管套利之路被封死,無疑會限制其資金來源的擴大,最終影響資產業務的做大。

對信託業的影響也非常巨大,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統計,截至2017年末,全國68家信託公司管理的信託資產規模達26.25萬億元。很明顯,信託業資管業務是資管新規涉及的重要區域,資管新規實施之後,由於信託機構對到期的信託產品不進行盈虧「兜底」;

且隨著未來產品向凈值型轉化,整體收益將呈不穩定的波動狀態,甚至會出現行業虧損的可能,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投資者來說,顯然無法適應,也意味著信託產品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或將大大降低,未來新發產品銷售規模不容樂觀。

同時,由於規定信託機構資管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參與具有一起累積發行、一起綜合使用、實行不同定價方式等特徵的資金池業務,及對投資人的個人和家庭金融資產或收入做出具體規定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信託機構投資規模的擴張。

尤其,嚴格禁止資管產品發行期限與資金使用期限不一致、進行層層相互交叉等行為,這對信託產品影響較大,信託機構傳統的產品或業務規模會大幅度下降。一旦信託資管業務受到很大限制,信託行業的總資產規模將受到比較大的影響。

此外,還有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此次《意見》稿僅過渡期上比《徵求意見》稍微向後推延,其他硬性條款規定基本維持不變,這意味著監管部門釋放了推行資管新規的強烈信號:要求金融機構執行資管新規不折不扣,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

而且彰顯了監管部門的堅定決心和頑強意志:將資管業務市場亂象徹底遏制住,並將資管業務引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為規範金融機構中間業務行為、實現有序轉型奠定基礎;同時,也預示著監管當局延續強監管、重典治亂的監管態勢或風格,更是標誌著中國金融業將由混亂無序走向規範穩健的轉折點。

本文來自大風號,僅代表大風號自媒體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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