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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虐童事件中刑事法律問題

編者按:每每看到新聞中出現虐童事件,心中不免難過,那麼小小的可愛的孩子不知道那些歹人是如何下去手的,會不會都是心裡變態。想要保護這些孩子或者弱者我們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讓他們受到應有的懲罰。

安寧: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民事法律實務中心副主任、現擔任重慶電視台《都市700》、《大城小事》欄目特邀律師,重慶交通大學客座導師,重慶市司法局人民調解員,《重慶晚報》、《重慶商報》、《臨空都市報》、《重慶網路廣播電視台》、《新浪網》、《今日頭條》、《隨辯》、《高朋匯》等常年嘉賓律師。多家企業、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社會名人。

近年來,虐童事件、虐待老人事件頻頻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2012年10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幼師虐童事件中,狂搧孩子數十下耳光的女教師被處以15日行政拘留;浙江溫嶺2012年10月24日發生一起民辦幼兒園老師雙手將男童雙耳拎起致其雙腳離地的事件。相關照片在網上曝光後,當事老師顏某即被辭退,並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媒體報道稱河源一名十歲男童彬彬遭繼母暴打,遍體鱗傷。該男童系河源市源城區下角轄區一名三年級男生,平日在家中稍不聽話便遭繼母暴打,2014年5月中旬起,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法醫對男童傷勢鑒定為輕傷。

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也沒有任何自我保護能力,避免虐待問題事關兒童最基本的生存權利,無論從家長的期待還是從國家的未來考慮,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都應該優於成人,應當實行「特殊人群特殊保護」。當我們謀求從《刑法》上尋找救濟的時候,往往受限於虐待罪構成要件的規定而不能利用刑法的規定獲得救濟。

事實上,這種救濟途徑的尷尬根源在於虐童行為的刑法規定存在著一定的漏洞、空白。而《刑法修正案(九)》對於虐待罪、虐童罪的修改,一定程度上規避了這個現象的發生。虐待罪本身不是一個一次性的行為,是長期的暴力行為對受害人身體和心靈造成損害,這也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根本區別,而刑法在以前的對這種長期的傷害行為,並沒有嚴謹的規範,犯罪主體也僅僅局限於家庭成員、近親屬,從幾個方面來分析,刑九的修改一是在針對虐待罪,原有告訴才處理的基礎上,補充規定了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提起公訴,「告訴的才處理,但被虐待的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在被害人沒有能力維護自身權利的情況下,保障了國家對特殊群體的保護;二是擴大了虐待罪的犯罪主體和犯罪對象的範圍,這也是刑九修正案中最大的最直接的改動,明確了犯罪對象的主體為未成年人、需要看護和監護的人、老年人等,並擴大了虐待罪的主體範圍,對於兒童承擔看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了法律上的限制和約束,也加重了處罰的量刑。針對近年來頻頻發生的虐童、虐待問題,有了強有力的法律保證。

綜上所述,關於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虐待罪的修改,我們要注意,刑法的修改讓虐待罪的定罪量刑更加嚴格,這對於更全面的保障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另外,對於被虐待的兒童,我們不僅僅要從法律上保證虐待行為不再發生,同時也應當及時從心靈上疏導,讓他們儘快走出生活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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