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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連載 | 李劍鳴:為了被統治者的安全 ——自由話語與美利堅共和國的創立(四)

原標題:史學連載 | 李劍鳴:為了被統治者的安全 ——自由話語與美利堅共和國的創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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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由的政府


既然政治社會離不開權力,而權力又是自由的「天敵」,那麼是否意味著根本不可能建立任何有利於自由的政府體制呢?北美居民雖然抱有權力與自由二元對立的觀念,但並不是「無政府主義者」;他們訴諸自然法和自然權利,只是為了在政治社會確認和保障自由與權利;即便是遇到壓迫和陷入暴政時,他們倡導反抗和革命的權利,也不是為了返回無政府的自然狀態,而是要建立一種有利於自由和安全的新政治秩序。這就是說,他們相信良好的政府是有利於維護自由的,他們思考和探索的核心就是如何建立這樣一個政府。馬薩諸塞皮茨菲爾德村鎮的居民在一個文件中提到,他們的祖先漂洋越海來到北美,為的是追求「社會和宗教的自由」,擺脫「暴政和迫害」;獨立戰爭爆發後,英國為殖民地設置的政府體制不復存在,在建立新政府時,「要考慮到使它具有社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廣闊基礎」。



2014年 皮茨菲爾德村鎮一景


馬薩諸塞諾頓村鎮的居民在1776年提出,建立一種良好的政府形式,為人民將來的安全和幸福奠定基礎,這是絕對必要的。美國革命一代具有強烈的樂觀主義精神,深信自己是一群特殊的人,面臨史無前例的大好機遇,完全可以設計出一種新型的政府體制,把美國變成一個「自由之邦」(free state),一個「自由的共和國」(free republic)。這種政府體制能夠防止暴政,維護自由,以確保被統治者的安全。這樣一種政府,他們沿用英國的習慣,稱作「自由的政府」(free government)


據大衛·休謨描述,「自由的政府」的要義在於,政府權力分別掌握在不同的成員手中,掌權者依據「普遍而平等的法律」進行管理,而這些法律事先為政府成員及臣民所知曉。這是一種按權力關係、也就是以統治者為中心來界定「自由的政府」的方式,以分權和法治為特徵。美國革命一代對「自由的政府」的理解與此有所不同。溫和的共和派本傑明·拉什在批判1776年賓夕法尼亞憲法時,對「自由的政府」提出了如下定義:「每個自由的政府都須由三個部分構成,第一是權利法案,第二是憲法,第三是法律。」他進一步闡述說,權利法案須包含「自然的和社會的自由的偉大原則」,這是任何人類的權力都不能改變的;憲法乃是「執行權利法案的部分」,即「人民權力的劃分和分配」,包括立法、司法和處理各種事務的方式和形式,以及對權力的期限和範圍的限制;法律則是「執行憲法的部分」,一旦侵犯自由的原則,法律就失去了約束力。這種「自由的政府」主要是圍繞權利來界定的,把自由、人民主權和法治三大原則連綴成一個相互支撐的系統,以「權利法案」居於整個體制的頂端。



本傑明·拉什(美國政治家,醫生)

在整個殖民地時期,英國的「混合平衡憲制」一直被視為「自由的政府」的樣板;直到革命初期,仍有不少人相信英國的有限君主制乃是最有利於自由的。但是,絕大多數革命者認為,唯有共和政體才能保障自由,因而「自由的政府」與共和制具有同一性。1776年5月27日,馬薩諸塞的莫爾登村鎮居民在給他們選派的代表的指令中說:「如果他們未能建立一個美利堅共和國,目前這個時代就不能向上帝、向子孫後代、向他們自己盡責。這是我們希望看到建立的惟一的政府形式,因為只有擁有無限智慧、善良和公正的上帝,才適合掌握無限制的權力,除此之外,我們決不願意服從其他任何國王。」這些普通民眾表示,如果大陸會議宣布美利堅為「一個自由而獨立的共和國」,他們將不惜以所有的鮮血和財產來捍衛它。稍後的《埃塞克斯決議》也指出,「共和形式才是惟一適合寬宏大量而英勇無畏的美利堅人的感情的一種政體」;在馬薩諸塞要建立的是一個「自由的共和國」。馬薩諸塞制憲會議在1779年9月3日的決議中明確宣布:「本次會議擬建立的政府應是自由的共和制。」在後來馬薩諸塞的州長選舉中,約翰·漢科克的支持者用一套自由話語來進行動員,把共和派與「自由政府」等同起來,而把少數富人當權與貴族制和專制聯繫在一起。大致同時,喬治·梅森在費城制憲會議上斷言,美國人民的想法至少有兩點上是很明確的,一是熱愛共和政體;二是喜歡多於一院的立法機構。


為什麼這些人都認定共和制最有利於自由呢?要回答這一問題,須從時人對共和制的界定入手。前面提到的馬薩諸塞制憲會議1779年9月3日的決議中還有一句話:「自由的共和制的精髓在於,人民是由他們自己制定的固定法律所統治的。」細究起來,這句話似有三層含義:自由的共和制的主體是人民;它是人民參與立法的自治體制;它以法治為基礎。梅蘭克頓·史密斯在紐約批准憲法大會重申了這一信條:「自由的政府」的根本原則是人民必須制定統治他們自己的法律。他們都把人民自己立法作為「自由的政府」的根本特徵,這是緣於時人普遍相信,人民自己制定統治自己的法律是最安全的,因為人民知曉自己的利益,也不會自己壓迫自己。那些立場激進的人甚至認為,「人民最了解他們自己的匱乏和需求,因而最能統治他們自己」;人民只有將立法和執行的部門控制在自己手中,他們的自由權利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也就是說,唯有人民才是「他們自己的自由權利的最佳衛士」。


持論保守的人對這個問題卻有不同的看法。在他們看來,任何政府唯一值得想望的目標在於保護人身和財產,而最有利於實現這一目標的政府不僅是最為完善的,而且也是最為自由的;「一個受到適當限制的政府越是獨立於人民,就越是有可能產生這種正義;越是牢固而有效地處於這種限制下,就越有利於保護人類的人身和財產」。也有人游移於上述兩種觀點之間。塞繆爾·麥克林托克在1784年慶祝新罕布希爾憲法生效的佈道中說,在「自由的政府」中,「所有對政府的供給」都是源自人民,權力是他們交給統治者代理的,可以隨時收回;對於這種政府的存在和對於公共福利來說,最為重要的是人民必須具有美德,必須對「他們與他們的統治者之間的關係和共同義務」有合理的認識,對他們「有利於自己國家的共同利益」有著合理的認識。《新澤西日報》1786年9月20日也有文章提到,「在一個像我們這樣的民主中,一直有著這樣的意圖:自由持有者的大多數擁有固有的權利來選擇誰來統治,以及採取何種政府形式」。傑斐遜在晚年也說,「政府是否屬於共和制,僅僅與它們體現其人民的意願並執行它成正比」;因之不必害怕人民,是「他們,而不是富人,乃是我們的持久自由的依靠」。


把人民視為自己的自由和安全的最佳衛士,這


也是美利堅人從英國繼承的政治文化遺產。根據英國歷史和殖民地時期的經驗,英屬北美的「英格蘭人」之所以能享有自由,是因為他們是由經過自己同意的法律所統治的,而這樣的法律不會危害他們自己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在抵制母國的運動開始以後,這一點得到了更突出的強調。1766年3月6日,《馬薩諸塞報》上有篇署名「Aequus」的文章說:「英格蘭的自由是屬於社會中的個人的一種正當所有物,它建立在我們政府的原初形式或憲法的基礎之上,可以定義為『每個自由持有者擁有的同意其共同體必須服從的法律的原始權利』。」《波士頓報》1768年12月26日署名「Vindex」文章進一步論述道,在「自由的政府」中,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具有影響,他們總是極力避免讓「一個人或幾個人的貪婪、野心、脾性、反覆無常或暴力」來統治自己,以免自己的利益被他們所毀滅;大不列顛的政府中仍然保留著民主的部分,人民參與立法機構,任何損害他們利益的法律或公共措施,如果不經他們同意就不能成立。這種思路一直延續到聯邦制憲時期。《阿格里帕信札》的作者指出,所謂「自由的政府」就是「權力經常返回到廣大人民中間」的政府,這種政府能夠為損害人身和財產權利的現象提供「及時而有效的補救」。


反過來,如布魯圖斯所說,倘若人民沒有制定治理他們自己的法律的權力,就沒有「自由的政府」可言。不過,一個社會往往人數太多,不能集中在一起商議和立法,於是就採用代表制的設計,人民通過自己選擇的代表來立法和執行法律。因此,「人民的代表制」就成了「自由的政府的基石」,是防止專制暴虐的統治的最大安全保障。這種「人民的代表制」的突出特點,一是代表要達到充足的人數,二是代表完全出於人民的選舉。當時一些文獻把共和制和民主制都稱作「自由的政府」;有個作者更是明確地說,民主,或者說「人民的政府」,乃是唯一能夠獲得和維護自由的政府。顯然,在這裡民主與自由是同一的;只有民主才能維護自由,最有利於自由的體制無過於民主。


美國革命一代並不是「自由的政府」的發明者,但他們相信,由於處在一個創建新國家的難得的歷史關頭,通過設計新的政府體制,他們可以改進或重塑「自由的政府」。當然,他們的探索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起初,許多人相信「人民是最好的統治者」,只要藉助於代表制、選舉、指令和問責等方式,公共官員的權力就可以直接受到人民的控制和約束,人民就不會遭到壓迫,被統治者的自由和安全也就有可靠的保障。但人們不久就發現,「人民的代表」在掌握權力以後,也難以擺脫歷代統治者的秉性,同樣濫用權力,同樣具有壓迫人民和侵害自由的傾向。於是,一些人開始思考如何用適當的制度機制來制約「人民的代表」的權力,防範他們濫用權力和壓迫人民,以真正彰顯共和政體的自由特性。


許多革命者意識到,「自由的政府」必須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以人民主權來確立合法性,擁有明確的權力來源和行使範圍。換言之,「自由的政府」須用立憲的方式來設計政府結構,並為權力運行制定規則。馬薩諸塞伯克希爾縣的居民宣稱,英國在殖民地的權力的解體,意味著馬薩諸塞居民落入了「自然狀態」;而「處於這種狀態中的人民,為了在他們中間享有或恢復公民政府,所要採取的第一步就是制定一部根本憲法,作為立法工作的基礎」;而且,由於憲法創設政府並高於政府,它必須由擁有政治社會最高主權的人民來制定和批准。把獨立戰爭爆發後的狀況稱作「自然狀態」,這是一種十分激進的觀念,無異於把一切都拉到了原初的起點,所有傳統的和社會的權力關係均不復存在,每個人都處在完全平等的狀態,都有參與組成政治社會和創設國家的權利。


稍後的《埃塞克斯決議》在這一點上略顯謹慎,宣稱,「在一個共和國,由各個個體的權力組成的國家最高權力,應根據何種原則、按照何種方式加以組織、塑造和行使,從而使國家的每個成員都能享有政治自由」這個問題,有人稱作「國家的政治法則的確立」,「現在就把它叫做憲法的制定」。這就是說,立憲不一定意味著從頭創建政府,也可以是在既定的國家框架內為最高權力的結構和運行制定規則,使之有利於公共福祉,使居民「成為自由而幸福的人民」。


為什麼「自由的政府」必須以立憲的方式來建立呢?在馬薩諸塞伯克希爾縣皮茨菲爾德的居民看來,憲法作為根本法,主要是為了解決兩個問題:人民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是什麼?統治者的權力是什麼,以及他們間隔多長時間由人民選舉一次?兩年後,伯克希爾縣居民提出了一套更完整的憲法主張:首先,「在自由之邦,人民應被視為權力的源泉……廣大人民被賦予可轉讓和不可轉讓的權利」;其次,憲法作為根本法不同於普通立法,它是「立法的基礎」;第三,憲法的內容包括「確認人民的權利、豁免和自由,規定人民選舉文職和軍事官員的方式和頻率,限制和界定統治者的權力,由此提供一個反對暴政和專制主義的神聖屏障」;第四,憲法須由人民制定並經人民批准才具備生命力。

馬薩諸塞布斯貝村鎮會議在1778年提出了一個相對簡潔的憲法定義:憲法用以「保障個人的權利,確立權力的最平等的分配,規定權力的最為忠實的運用,同時自身又具有穩定性和長久性」。在這些言論中,可以發現一種不同於從英國承襲來的憲法概念。憲法不再被視為實際存在的一套政治制度和慣例,而首先是成文法和固定法;同時,由於憲法創設政府,授予政府權力,規定權力的運行方式,並構成普通立法的基礎和準繩,因而又是基本法和至高法。更重要的是,它不僅規定政府的形式和權力的結構,更著眼於限制權力和保護自由。在馬薩諸塞的立憲討論中,憲法正是被界定為「自由的憲章」,它應「盡量避免暴政的種子,最傾向於維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最可能維護本州的和平與良好秩序」;它應「保證居民擁有和享有他們的權利和特權,免受政府方面的任何侵奪」。


既然憲法的要義在於限制政府和保護自由,那麼它就順理成章地成為「自由的共和制」的基石。約翰·迪金森在談到《湯森稅法》的違憲性時指出:「誰是自由的人民?不是那些在權力得到合理而公平行使的政府統治之下的人,而是那些生活在這樣一種政府之下的人,即政府權力受到憲法的制約和控制,從而制定適當的規定使之不能以別的方式行使。」數年之後,詹姆斯·洛弗爾在紀念波士頓慘案一周年的演說中發揮了這一思想,用更加明確的詞句說:「誰是自由的人民?並不是那些沒有遭受實際壓迫的人們,而是那些對實行壓迫的權力擁有憲法制約的人們。」這樣的話可謂意味深長。沒有遭受實際壓迫並不意味著真正的自由,只要實行壓迫的力量存在,而且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止它實行壓迫,人們就時刻可能遭受奴役;只有藉助於憲法對權力實行長久而可靠的制約,才能為自由提供根本的保障。因此,當弗吉尼亞1776年憲法出台時,理查德·亨利·李禁不住興奮地宣布:「這個國家就要擁有一個保障自由的永久體制」。



1773年波士頓傾茶事件


這樣一套「保障自由的永久體制」,同樣打上了自由與權力二元對立的政治思維的印記。在美國革命者的觀念中,憲法的主要內容是規定政府權力的範圍、限度和運行方式。這裡包含著限權政府的理念。在當時的政治文化語境中,限權政府的理念由三個相互聯繫的方面構成:一,政府只能行使明確授予它的權力,此外掌握任何權力都屬於僭越和濫用;二,政府不同功能的權力須彼此分離並相互制衡,權力集中便意味著篡奪和專權;三,自由是權力正當性的最後邊界,權力一旦侵害自由即為非法。


從世界歷史上看,限權政府的理念在英美最為盛行,構成以自由為核心價值的政治文化的基本內涵。英國輝格派推崇混合和平衡的政府,其著眼點正在於協調權力和自由的關係。議會主權論的出現,衝擊了混合和平衡政府的理念。不過,宣稱英國議會擁有不受控制的絕對權力,其潛在的政治哲學預設並非漠視自由,也不是否認權力可能危害自由,而是相對於王權和貴族來說,議會本身就是人民,而人民是不會危害自己的自由的,因而對議會的權力無需限制。美國歷史學家戈登·伍德談到,18世紀的英美對自由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差別,英國人把對自由的威脅理解來自為一個人的權力,即王權,因而必須提防和限制國王的權力;而議會則被視為自由的堡壘,國民的化身,沒有任何理由去限制它的權力。在美國革命時期,人們逐漸發現,代表「人民」的公共權力會也會壓迫「人民」,因之要通過對「人民代表」的監督和制約來維護自由。這就是說,美國人是原初意義上的「洛克主義者」,他們認定一切人間的權力都有可能侵害自由,因而都不是絕對的,而必須受到限制。



戈登·伍德,主要作品(中譯本):《美國革命》、《美利堅共和國的締造》、《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


誠如納撒尼爾·奈爾斯牧師所說:「社會成員要公正無私地密切關注政府。考慮到人類普遍存在的貪婪和慾望的脾性,以及統治者樂於耽迷其中的特別機會和誘惑,他們就必須這樣做。」他還專門提醒道,對於統治者非但不可絕對信任,反而要高度警惕他們破壞公共利益的行為。1778年,一篇署名「BobCentinel」的文章寫道:「我的公民同胞們,要注意你們各級的統治者;因為如果你們不注意他們,他們注意的就是他們自己,而不是你們。任何一個自由的人民,不監督那些掌握政府統治權力的人,都未能長久地保持他們的自由和幸福。」詹姆斯·麥迪遜則用另一句話表達了同樣的意思:「所有掌握權力的人都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不信任,這是一條真理。」


限權政府首先是權力範圍明確而固定的政府。美國革命始於反對英國政府的「任意專斷的權力」,因而革命一代對於任何權力集中的機構都滿懷戒懼,視之為對自由的威脅。在革命初期,各殖民地的省區大會(provincialcongress)迅速掌握了原來殖民地政府的全部權力,集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種權力於一身。這種狀況引發了一些人的擔憂,他們開始反思和批評省區大會的集權問題。馬里蘭托爾伯特的居民指出,「目前這種大會和委員會的政府形式,乃是……危險的,其緣故在於將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於幾乎是同一批人手中,這是真正意義上的專制暴政」。馬里蘭弗里德里克縣一些居民也批評說,省區大會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集於一身,卻沒有能力處理目前的「緊急狀態」,反而「危害我們的自由」;他們要求建立新的政府。在北卡羅來納、賓夕法尼亞,也有人不滿省區大會的集權現象;在紐約,連省區大會的成員自己也感到其權力過於廣泛,建議新的省區大會制定憲法。

在馬薩諸塞立憲運動中,限權政府的理念得到更清晰的闡發。漢普夏縣一些村鎮代表提出,憲法的作用就是為立法權和行政權規定邊界,否則人民就不能享有安全、自由和幸福。這些意見所針對的並不是政府,也不是權力,而是權力寬泛而集中的體制。正如馬薩諸塞制憲會議在致選民的公開信中所指出的,政府沒有權力乃是「一個無用的機器」,會導致無政府狀態;但「一種沒有任何制約的權力就是暴政。因此,政府的權力必須平衡,而要精確地做到這一點,要求有至為高超的政治建築技藝」。


因此,限權政府必須實行分權與制衡的機制。這也不是美國革命一代的首創,而是源自英國和殖民地時期積累的政治經驗。紐約在殖民地時期權力鬥爭至為激烈,代表本地政治勢力的莫里斯提出,為了保證自由權利不受侵犯,政治權力必需在「獨立的參事會」、「獨立而經常開會的議會下院」、「獨立的法官」等部門之間「分配和公正地制衡」。他在這裡朦朧地觸及了分權和制衡的原則。約翰·亞當斯多年來反覆闡述和倡導分權與制衡的政府體制。他在1775年11月15日的一封信中說:「一個立法機構、一個執行部門和一種司法權,這就構成通常所說的政府的全部。只有這些權力中的每一種對其他兩種保持平衡,人類傾向於暴政的本性才能得到抑制,任何自由才能在憲法中得到維護。」


反過來,如果一個單一的議會集中掌握三種權力,而沒有制衡的機構,就無法阻止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以暴虐的方式來執行這些法律。根據他的看法,權力在本性上就是傾向於暴虐和專制的,因而必須藉助於一定的制度設計,使不同的權力彼此分離,相互制約,以防範權力的暴虐本性發作。1776年馬薩諸塞波士頓居民在給其代表的指令中,提出了同亞當斯完全一樣的觀點:立法、司法和執行的權力應當儘可能相互獨立和彼此分離,這對自由具有根本性的意義;不同的權力相互制約,乃是防止制定「任意專斷之法」和「蠻橫行使權力」來執行它們的主要保障。


根據當時通行的觀念,限權政府的對立面是「絕對政府」;而「絕對政府」的最大特點就是集權。《埃塞克斯決議》指出:「如果三種權力結合在一起,不論這些權力是掌握在一個人、還是一大群人手中,政府都將是絕對的。」約翰·亞當斯也說,如果立法機構不是由三個獨立的分支組成,這種政府「很快就會變成絕對的君主制或傲慢的貴族制」。一個「絕對政府」,不論其權力來自何處,也不論它以何種方式組成,都是自由的災難。傑斐遜在評論1776年弗吉尼亞憲法時說,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政府,如果不實行分權和制衡的機制,就是「一種選舉的專制主義」;這種「絕對政府」絕不是美國革命的目標,因為「我們所爭取的政府,不僅應當建立在自由的原則之上,而且政府的權力應當在幾個官員機構之間劃分和平衡,以使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會不受其他機構的有效制約和限制而逾越其合法的限度」。


誠然,也有人極力倡導建立某種強大而有效的政府,以抑製革命所激發的民眾政治熱情,防止所謂「無法無天」的局面;但他們並沒有片面強調加強政府權力而忽略民眾的自由和安全。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可以說是這批人的一個代表。他從80年代初就開始呼籲加強聯盟政府的權力,對英國那種具有強大的資源汲取能力和軍事能力的國家十分神往。他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公開承認,自己並不十分讚賞共和政體,並且提出了一個以英國政府模式為藍本的方案;不過,他同時也感到這種設想在美國很難行得通,最佳的解決辦法是「平衡不便與危險,選擇一個看來反對最少的(方案)」。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


他在紐約批准憲法大會上進一步談到,革命是由暴政和對自由的侵害所引起的,因而革命初期盛行「極端戒備的風氣」,公眾心理上對自由充滿熱情,以致那時建立的邦聯相當弱小;但是,現在急迫需要的是合眾國政府組織的「力量和穩定」以及「其運作中的活力」。他承認,建立政府體制有兩大目標,一是「人民的安全」,二是「政府(行政)的力量」,不可偏廢一端。漢密爾頓的重點固然是強調「政府的力量」,而不是「人民的安全」;但是,即便是像他這樣一個心儀君主制政府的「國家主義者」,也不敢突破「限權政府」的底線。


如何在設計政府結構時落實限權政府的原則,可以說是一項艱巨繁難的工作。在費城制憲會議上,這是始終困擾與會者的頭號難題。一方面要擴大聯盟政府的權力,另一方面又要對未來的聯邦政府施加限制,其間的分寸至難把握,與會者分歧甚大。埃德蒙·倫道夫雖然最早提出改革聯盟體制的方案,以此啟動了制憲會議的討論,但對最終的憲法草案卻非常不滿,預言這一體制註定要「淪為暴政」,因為它賦予未來的聯盟政府過大的權力,尤其是授予國會「無限而危險的權力」。喬治·梅森贊同倫道夫的意見,也批評憲法設計的政府在權力和結構上是危險的,將來不是變成君主制,就是淪為暴虐的貴族制。格里反對憲法草案的意見也大體類似。因此,他們三人都拒絕在憲法草案上簽名。但是,在擁護者看來,聯邦憲法並未增加或擴大聯盟政府的權力,而不過是對政府權力進行了重新分配,把原來各州政府的某些權力轉交給聯盟政府,相當於把工具從左手換到右手,「以便它好使一點」。


埃德蒙·倫道夫(美國早期政治家)


在批准過程中,新憲法所遭到的最激烈的批評,正是它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過大和過多,而且缺乏限制,違背了限權政府的原則,必然使人民失去自由和安全。馬薩諸塞有個反對者說,聯邦國會有權徵稅、組建軍隊、建立海軍、設立要塞、管理軍火等等,而人民則沒有任何東西來保衛自己,因而國會必將「壓迫人民」。紐約有個反對者說,「政府的目的或意圖乃是、也應當是被統治者的安全、和平和福利」;人民在構建政府時把足以毀滅他們自己及其財產的權力交給統治者,乃是不明智的荒謬之舉;可是,新憲法卻賦予統治者無限制的權力,而沒有把保護自己的手段留在人民手中;這等於是讓人騎在一匹沒有戴籠頭的「瘋馬」身上,其危險是可想而知的。


帕特里克·亨利表示,他不反對建立「有力量的政府」,但授予政府無限度、無邊界和完全不必要的權力,卻有違「謹慎和良好策略的原則」;新憲法賦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是無限的,而人民則沒有保留什麼權利,「我擔心它最終變成專制」;即便憲法獲得批准,也要「自由地運用我的頭腦、雙手和心靈,採取合乎憲法的方式,去恢復失去的自由,消除這一體制的缺陷。我不希望走向暴力,但會滿懷希望地等待,在革命中蓬勃高漲的精神尚未消失,那些獻身於革命的人們的事業尚未失敗。因此,我會耐心等待,希望看到這一政府發生變化,變得有利於人民的安全、自由和幸福」。反對新憲法的人思想相當複雜,涉及州權觀念、地方利益和民主理念等方面,但其核心的邏輯依然來自權力與自由二元對立的政治思維,體現了對限權政府理念的崇奉。



帕特里克·亨利(弗吉尼亞之父)



《學術的重和輕》


作 者:李劍鳴


出版社:商務印書館


出版年:2017年4月


未完待續


本期編輯:江西師範大學團隊


編 輯:楊 潔 責任編輯:楊長雲


編 審:張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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