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壞人關心到當庭脫逃了,這還是人民想要的正義嗎?
有些事的發生,是種必然!無論我們是否願意接受!
6月26號上午,江蘇省南通市法院正在對一名涉毒被告人進行審訊,在等待法院宣判時,該被告人突然從法院的二樓的窗戶上跳下,成功脫逃。
有人說,這是法警的失職,可在7維眼裡,這是法律的失職,是一些專家學者錯誤的法律思維結下的必然惡果。
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來看看這名毒販在逃跑時穿的衣服:
看到了嗎?如果不仔細看毒販手上的手銬,僅僅這平常的衣服而言,該如何分辨到他是一名在審的刑事被告人?
號服都沒穿,更不要提其它必要的戒具了。
那麼為什麼會這樣呢?我們都還記得那起法官庭長要求給被告人去除戒具被法警隊長當場拒絕的事嗎?
6月11日下午,浙江諸暨一名法官在開庭時要求給被告人去掉手銬腳鐐,被站在法庭門口的法警隊領導拒絕。最終,該名被告人戴著手銬腳鐐參加完全部庭審。
不料此事被這名被告人的律師發到網路上,炒作成了熱點。律師們就開始集中炒作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他們聲稱被告人在被正式判處有罪前只是嫌疑人,指責法警侵犯被告人的人權。
然後就有法學專家質疑「到底是以審判為核心還是以法警為核心」,並指出,目前很多法院的法警單純強調被告人由他們負責,干擾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時有發生。
炒作起來的輿情逼迫著當地法院對法警隊長拒絕法官之事開展調查。
可是,有什麼可調查的?以審判為核心不錯,可是卻不能犧牲法警的職責,不能犧牲法庭的安全。
再回到毒販從法庭脫逃這件事上,我們再次沉痛的感受到,我國的司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全面的、充分的、無微不至的關心,「大法黨」們美其名曰保護人權。
所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穿號服都成了現狀,「大法黨」們說是為了尊重被告人的人格、為了體現「無罪推定」原則。
對壞人的過度保護就等同於縱容。比如這個逃脫的毒販子,他的人權倒是保護了,社會公眾安全怎麼辦?那些「大法黨」還有一些專家學者的表現,不是像幼稚的書獃子就是明顯的居心不良。
下面我們看看當時的一篇評論文章:
摘取文章中列舉的一些律師、專家的觀點:
朱孝頂律師:浙江的法庭會允許這麼囂張的法警存在?審判長在法庭上的權威不需要尊重?無罪推定原則在開庭審理時不需要貫徹?
王才亮律師:這個法警隊長擾亂法庭秩序,應該開除公職!
Dang琳山律師:這就是現實中法官的地位!
洵閾:過一段時間法警的人事關係劃轉到公安後,法官豈不是更叫不動法警了????哎,現在連法警都要挑戰法官的法庭指揮權,試問法官的尊嚴又如何保障。
弘帆律師:去年一次刑事開庭,法庭調查前我要求法庭給被告人解除械具,當時在場的法警馬上說「不行,被告人有危險」。我把目光轉向審判長(刑庭副庭長),示意她這種事應當由審判人員決定。但審判長卻說「被告人沒有認罪,不應當解除械具」。我告知她最高法有明確規定,她卻說「不知道,沒見過」。
北京王興律師:我在很多法院遇到過審判長指揮不動法警的情況,很不理解法警咋這麼牛氣,真的全是領導關係進去的嗎?
看到這些人的觀點,你明白了嗎?
在他們僅僅強調那些壞人的權利時,可曾想過那些受害人的權利?而更為重要的是,在他們僅僅強調那些壞人的權利時,他們不會告訴你有壞人脫逃的後果。他們更不會告訴你當法律只知保護壞人的權利時,其實是在對我們這些守法民眾權利的侵害!
法律對壞人過度的關心與保護,造成當庭脫逃的後果,這還是我們人民想要的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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