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起征點應該掛鉤CPI物價指數實現自動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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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主辦的第108期 「經濟每月談」近日舉行。原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就本輪個稅改革表達他的觀點:
在談到本次個稅改革時,賈康認為,個稅改革草案最明顯的亮點就是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法定的道路上有望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方向邁出實質性步伐。
顯然,個稅的起征點,即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受到社會的普遍關注,草案提出把起征點定為每月5000元,每年6萬元。在賈康看來,此種改變十分有利於降低中等收入以下群體的實際稅負。
由於5000元的標準,社會普遍認為偏低,甚至有委員提出應該提高到8000元至10000元,對此,賈康稱,不排除由於社會方方面面的訴求影響,最後人大審批通過的方案當中,起征點能夠再提高,「但我個人認為不宜一下提到10000元」。
他認為,如果起征點提高到1萬元,那麼個稅的邊緣化特徵將會非常明顯,對於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和銜接以後的稅制改革都會出現影響。「這不是光圖簡潔、湊整數關口就能夠下決心的事情」,「適當抬高不排除,我認為不可能一下子像有些人大代表所說的提到1萬的高度」。
同時,賈康也贊同將起征點與物價等因素掛鉤實現自動調節,「這不失為考慮趨向,省得社會上一遍一遍的,這麼多人耗費這麼多精力反覆討論起征點怎麼調的問題」。
我聽到有的委員說,起征點能不能設定為一個自動調節機制和物價掛鉤。我覺得這不失為一個考慮的趨向,如果常規的規定,比如3年按照權威的CPI或者是什麼物價指數的具體口徑,自動調整,我是贊成的,省得社會上一遍一遍的,這麼多人耗費這麼多精力反覆討論起征點怎麼調的問題。
演講原文:
剛才劉行長忘了提自己的工作經歷。劉行長是財政部稅政司司長,是絕對的理論聯繫實際的稅務專家。劉行長排在今天壓軸的位置,我前面拋磚引玉。實話實說,我雖然在財稅系統做多年研究,但對於稅收問題的認識、深度、細緻程度不如其他幾位,我拋磚引玉,先談談各位關心的新近財政部劉昆部長對人大常委會作的個稅修法的草案說明,我先談談自己的觀察和相關的探討性看法。
一句話說明草案最明顯的亮點就是表明著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法定的道路上有望向說了多年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邁出實質性的步伐。這次按照劉佐所長的考證,開會的時候並沒有明確說列入討論議程,但實實在在地在議程當中體現了劉昆部長的說明。這當然是有關部門的權威領導給出的重要信息。後來聽到的是這次人大常委會沒有進一步交付後續的程序,我認為應該有一審類型的程序,我們可以繼續拭目以待。但是這是前所未有的,這種權威人士明確地說要有綜合分類相結合的框架,這是非常清楚的。
個人所得稅也是社會熱議多年、多輪、各方高度關注的,屬於中國帶有改革攻堅性質的直接稅改革中間的重頭戲。本來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給出的逐漸提高直接稅比重的方向上,政治局審批通過財稅配套改革方案,稅改六大任務把個人所得稅排在最後一位,現在實際的推進順序和一開始排序不一樣了。原來消費稅排在更靠前的位置,但是現在遲遲沒有聽到動靜。房地產稅排在個人所得稅前面,現在兩會上給出的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都要啟動稅收法定的過程,但實際上是先說了個人所得稅這個重要的信息。
在這個情況下,我們也不好推測管理部門怎麼權衡和排序問題。但是總體可以肯定,這是中央已經非常明確的強調的直接稅改革方向上的一個重大事件,是符合中央戰略層面關於財稅配套改革部署的。在具體的說明方面,按順序再做簡單一點研究者這方面的感受的交流。說明一開始很實質的一條是改進完善了關於納稅人的規定,我理解是借鑒國際經驗,在明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兩類概念內,擴大了中國的稅收管轄權,原來沒有這麼明確的概念,但實際上是覆蓋著在中國本土上有一段時間居住的外國人的納稅數量界限,原來是住滿一年,現在縮短到只要居住滿183天,就要成為非居民的納稅人,可以理解為這是擴大了中國的稅收管轄權。這當然也是建立了現代個人所得稅制需要考慮的稅制裡面的要素。
第二個是非常實質性的,把現行個稅稅法應稅所得分成11類,實行不同的辦法,這個框架進行了改變。把原來的11類裡面的一部分勞動性收入,明確的說實行綜合的徵收,具體提到的是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把這四個合在一起定為綜合所得概念,要使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調節。相應與此,居民個人納稅的節奏或者是具體的納稅步驟,就不用按照月來掌握,是按年合併來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還是按月或者是按次分項計算。這算是所謂綜合與分類這個框架之下已經給出的一種具體設計,一旦已經以後審批通過,就證明說了這麼多年的綜合與分類稅制改革邁出實質性步伐。
接著是說到怎麼優化調整稅率結構,說明講到要降低適用於3%、10%、20%的稅率納稅人,還有一部分適用於25%的納稅人的稅率的稅負,體現在具體的設計上。中等收入水平以下的社會成員顯然稅負的下降比較明顯,適用於30%、35%和45%稅率納稅人的稅負名以上是不變的。但我理解,由於前面有4個集聚的適用稅率和實際稅負下降,跟著來的最高邊際稅率達到後面三個台階,如果光講工薪收入方面的稅負,也會跟著有所下降。這個因素旁邊如果考慮了其他收受歸併以後的綜合集成,情況就得專門分析。比如原來在稿酬和勞務方面,佔個人和家庭總收入比重比較大的納稅人,他的實際稅負有可能明顯上升,工薪收入跟著前面的調整可能稅負降低了,但是原來只按14%納稅的稿酬,稿酬的取得是多年的努力形成了著作,在一個特定的時間表現出來收一大筆錢。這筆錢進來以後綜合集成S,實際稅負高於14%,綜合集成以後的受到稅收調節就是比過去加大力度。勞動收入也是,講個費,如果一年都集中在一起,原來的比率稅率應該是勞務收入20%,只要邊際稅率高於20%,這種納稅人的稅負就上升。他主要是會涉及到一部分高級專家、知識分子,這樣的調整我後邊還要說,如果提建議的話我會有一些想法。
同時,按照現在的說明,對於經營所得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不變,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調整,最高檔稅率集聚下限,原來是10萬塊,現在提到50萬,這明顯降低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經營者的實際稅負。這是關於稅率調整我的感受。
再往下說,按照說明的順序說到第4條。大家都高度關注社會訴求非常強烈的所謂起征點,說明裡的表述叫「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和綜合所得合在一起的現在的方案,是把起征點定為每月5000,等於每月6萬。這和前面的稅率調整措施合在一起是十分有利於降低中等收入以下收入群體的實際稅負。起征點方面我注意到後來已經報道出來,人大的代表議論里好像有比較傾向性的意見,一個是認為起征點提高到5000還不夠意思,應該再繼續提高一些,甚至一些有影響人士說就應該按照1000來提,至少8000才夠意思。我個人感覺,討論的過程中不排除社會方方面面的訴求影響最後的人大審批通過的方案,5000再往上一點是可能的。在前面的修法過程中有這種情況,草案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之後,把起征點提高。但我個人認為不宜一下提到10000萬。上一次提到3500這個新的起征點高度以後,聽到有關部門說,統計下來,中國被個人所得稅調節的社會成員總規模是2400萬出頭,那時候一下子把稅的邊緣化體現出來了,整個國民按比例來說只有2%多一點的人受到個稅調節。按照現代國家發展現代稅制的趨向,中國要推進現代化,現代化已經到了面臨強起來的時代,要謹慎處理數量邊界。如果處理到1萬,邊緣化特徵非常明顯,對於培養公民的納稅意識和銜接以後的稅制改革,這不是光圖簡潔、湊整數關口就能夠下決心的事情。所以適當抬高不排除,我認為不可能一下子像有些人大代表所說的提到1萬的高度。提到1萬帶來的其他問題,要說清楚相關影響,要根據調查分析說清楚必須綜合設計的的方案,超額累進的各檔怎麼設計等等。我手邊沒有數據,但也必須回應一萬的建議,最後有關部門可以給出一個概念,要按照1萬來設計會碰到什麼樣的連帶問題,因為必須把個稅的各個要素放在一起,看成系統工程,絕不是抓單一的要素、單一的參數,就能夠達到比較優化的狀態。
另外,我聽到有的委員說,起征點能不能設定為一個自動調節機制和物價掛鉤。我覺得這不失為一個考慮的趨向,如果常規的規定,比如3年按照權威的CPI或者是什麼物價指數的具體口徑,自動調整,我是贊成的,省得社會上一遍一遍的,這麼多人耗費這麼多精力反覆討論起征點怎麼調的問題。和物價掛鉤也有國際經驗,回應社會訴求,也不會出現太大偏差的選項。至於說有的人民代表說應該實行各個地方不同的起征點,我認為應該講這說的是外行話。因為個人所得稅面對的調節對象是勞動力或者是人力資本,按照市場經濟,包括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要求,應該使這種人力資本在整個統一市場上,不要碰到稅收壁壘的來流動,這種自主擇業的流動是跨各個行政區的,跨行政區的時候最好不要有個稅的壁壘去影響要素流動的市場調節機制。執行起來也非常麻煩,聽起來有道理,各個地方的物價水平不一樣,可能而懸殊。但你設想一下,如果廣東設定一個比較高的起征點,另外是青海設定一個比較低的起征點,具體一個納稅人,他說我這一年多少天是在廣東取得了收入,另外多少天在青海取得的收入。有關部門就得核實,就算居住20天也要做機制的調整。有關部門把這些承擔下來,是不是會增加很多的徵稅成本,而且效果在現在是什麼樣子要打一個大問號。這是在我前面說的那一層道理之外,在技術上我也覺得不應該支持在現階段考慮這個事,但是我更強調前面的大道理,後面是操作層面上的具體技術上的道理。
對於這次強調的增加專項扣除,我覺得有道理,是值得肯定的,增加對於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等等專項扣除。這個改進其實是社會多年熱議的,有認識基礎的,也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應該說一旦實行會明顯提高個稅調節的差異化針對性和負擔合理化的水平,是有利於稅制追求實質公平的。過去有關部門的領導人也都表過態,比如同樣都掙一樣的收入水平,一個月8000塊錢。一個具體情況沒有結婚,一個人吃飽全家不餓。這8000塊錢過得比較滋潤,但另外一個同樣水平,上有老下有小,好幾個人都靠這8000,就過得很拮据。如果這個時候增加個稅調節的合理性,做有更多家庭成員里,比如子女教育、大病醫療個人支付部分的扣除,以及剛需貸款利率的扣除,顯然是對這些家庭有針對性的減輕負擔,而且減輕負擔是有道理的,符合總體構建和諧社會等等政策考慮。
此外,現在草案說明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有利於增加個稅的依法管理。綜合的感受是能有這一次修法,以及引入的在綜合分類大方向上邁出實質性的步伐改革舉措,是來之不易的。有人往前追溯說有二十年的文件里出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中央指示精神,這次看到了,有望體現在稅收法定實際的規則制定里。但是,也應該順便說一下,我個人覺得前面說到的綜合的進步的旁邊有一個明顯的遺憾,現在的遺憾就是僅僅是在工薪數基礎上規避了稿酬、勞務等等勞動性所得,它的設計沒有涉及到金融資產生息等非勞動性所得,還有直接投資的資本利得,我原來認為那是要網開一面的,所謂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分類指的就是那個。國際上其他的經濟體,包括美國也有實際的優惠條款,鼓勵直接投資,這樣在供給側更多的讓投資帶來的活力對於經濟起正面效應。巴菲特所說的,他經過稅收籌劃以後,他的實際稅負低於中層管理人員,可能主要就是靠這樣的優惠。但是,直接投資的資本利得往開一面,不利於把其他的金融資產生息這些東西放在一邊,但是可能出於種種條件的限制,設計的時候覺得在中國一下子拉進來沒有到可操作的火候。現在的實際方案是只對勞動性收入這四項做了綜合。這樣如果從直截了當的表述來說,說得難聽一點,會產生對於勞動性收入的歧視,而且帶來的是對於知識價值這方面的稅收的壓抑作用。應該講這是現在草案的局限和遺憾。
我作為研究者提一個供討論的修改建議,我會提在以後人大正式審議過程中是否可以討論,對於知識分子的稿酬,對於知識分子的講課勞務,可以給予適當的優惠,有一個跟原來稿酬打折延續下來的打折處理,計入稅基的時候有一個優化。當然具體量值,有關部門會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向再提出操作方面的建議方案。我認為值得人大代表在立法過程中討論對於遺憾的對沖,至少如果是總體框架現在就是對勞動性收入綜合,實際上形成對勞動收入歧視性的稅收壓抑,是不是可以減少一些可能帶來的負作用。這還是要體現現在宣傳上已經不講的知識分子政策,我覺得在現階段中國創新過程中,知識分子的積極性還是應該得到必要的保護和激勵,包括稅收政策的匹配。
我先說這些不成熟的看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原標題:重磅!個稅修正案草案公布!(附全文)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
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合併,作為第五項,修改為:「(五)經營所得」。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居民個人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第五項至第十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將第三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在第四條第六項中的「複員費」後面增加「退役金」。
將第七項中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修改為「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
五、將第六條修改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七、將第八條改為兩條,分別作為第九條、第十條,修改為:
「第九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賬戶信息。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信息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十二、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外國貨幣」修改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修改為「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十四、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本法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十六、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注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注2: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十七、將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此外,還對個別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序號作了相應調整。
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適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計算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個稅起征點確定,工資收入大變化
個人所得稅的定義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徵收的所得稅」。
個稅的個計算公式:
1、工資:即初始收入(合同上所寫的收入);
2、三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屬於五險一金的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暫不算在這裡);
3、起征點:自2018年10月起,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稅率:由3%到45%,有7個等級,分別與7個不同區間的應納稅額對應;
5、速算扣除數:由0到13505,也有7個等級,與不同稅率相對應:
這些收入不用交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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