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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女孩跳樓輕生,對輕生者起鬨源於價值混亂

日前,甘肅慶陽一名女孩從當地百貨大樓跳下輕生。之後,當地公安部門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對其中2名起鬨和發布視頻的圍觀者施以行政拘留的處罰。輿論對此給予認可,認為這一行動給人們上了一堂法律教育課:圍觀起鬨、妨害救助須擔責。但是,縱觀整個事件可以看出,圍觀起鬨者不只是不懂法律,也有價值混亂的問題。

當一個女孩在生死邊緣猶豫不決時,冷漠的看客和戲謔的語言只會讓她感到這個世界越發生無可戀。一隻無形的手最終將她推向了死亡深淵。所以,在這個事件中那些起鬨的圍觀者確實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當地公安之所以要嚴懲起鬨者,很重要的考量應該是想藉此案凸顯法律警示意義,以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回顧之前的媒體報道可以看出,在各地跳樓輕生者被圍觀起鬨的事件可以說是屢屢發生。圍觀起鬨行為不僅干擾了警方、消防等人員的救援行動,也背離了社會文明。通常來說,惻隱是人的本能,即使是面對一個動物,尚且「見其生,不忍見其死」。那些跳樓輕生的人卻不斷地遭遇圍觀起鬨,可見一些看客的人心已經堅硬和冷漠到了何種地步。現在既需要我們以法律喚醒人性,也需要我們從社會文化上深刻反思。

一些圍觀者之所以敢用刺激性的語言對輕生者起鬨,並非完全沒有羞恥之心,而是壓根就不認為跳樓輕生者應該得到同情和憐憫。在他們看來,輕生者站在樓頂猶豫不決,才是真正擾亂了公共秩序甚至已經違反法律,不然那些用「自殺」手段討薪的人員為何總在事後被警方嚴肅處理。所以,很多起鬨者並不認為自己有道德瑕疵,反而認為輕生者犯錯在先,犯錯的人是不值得被拯救的。

在公共建築上做出要自殺的危險舉動,當然會影響到公共秩序,所以大多數爬到塔吊和高樓頂部的人在事後都會受到應有的處罰。但是在文明社會的價值排序中,對生命的悲憫應該高於不得破壞公共秩序。當看到一個人在公共空間輕生時,公眾的第一反應該是全力阻止和搶救,而不能是厭惡和煽動,這才是現代社會應有的文明行為。因為對生命的悲憫,那些犯了錯的人也應該得到理解和寬容,而我們現在恰恰缺少一視同仁的悲憫。前幾年,某地發生公交放火案,縱火犯也因為特大面積燒傷被送醫救治,並且花費近百萬。當時很多人就不理解,花這麼多錢救治一個罪犯不是浪費嗎?

在法律上,我國將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放在人身權利的首位,在社會治理上,政府也是把群眾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但是,這種價值排序在社會層面還沒有形成最大的共識,因此才會屢屢發生對輕生者起鬨謾罵的荒誕案例。在對圍觀起鬨者祭出法律武器時,也別忘了文明教化之功,後者做好了才能釜底抽薪。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評論員 沙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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