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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饒恕的惡:體制應該為殺戮兒童的個人極端暴力行為負責嗎?

作者:熊易寒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

2018年6月28日,上海世界外國語小學附近發生了一起砍殺小學生的惡性事件。作為一個父親,我感到出離的憤怒,晚上便在微信朋友圈發了這樣一段話:

有別於普通犯罪(譬如偷竊、搶劫)或有組織的暴力(譬如恐怖主義和黑社會),這種隨機性的個人極端行為未必有什麼結構性的原因,施暴者的共性是反社會人格,但原因卻各不相同,失業、絕望、缺乏社會流動機會都不能解釋這種行為;這種極端反社會行為也與體制無關,美國、挪威,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都可能發生。這也並非第一例,2010年福建、兩廣、山東、江蘇、陝西等地連續發生了多起針對幼兒園的極端暴力行為。願悲劇不再重演,願死者安息!

需要說明的是,寫這段話的時候,我並不是基於一個學者的身份,因為朋友圈是非正式場合,況且我也不是研究公共安全問題的專家;我只是以一個父親的身份,依據普通人的立場和常識來進行判斷。

這段話獲得了一些朋友的點贊,也立刻引發了L君和Z君的質疑。L君和Z君都是復旦校友,也都從事公益事業,不僅人品一流,也有較好的學養,素來溫和理性,是我特別尊重和佩服的朋友。

L君的質疑是:這個事件是外因和內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不能否定社會因素,否則會讓人覺得這個人天生是邪惡的,是該死的。

Z君的質疑是:從邏輯上講,目前掌握的信息並不能排除這件事與體制無關。簡單地把事件歸因於變態的反社會人格或泛化的體制,都是偷懶的行為。

兩位朋友的質疑都有一定的道理,也代表了相當一部分公眾的看法,因此我決定認真地做一個回應。

首先,一個人的個性或行為傾向在一定程度上是社會化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有責任;但對於這種極端行為,我認為不應該簡單推給體制或社會。個體不論在什麼情境下,都應該有道德底線,不能因為(感到)不公平,就對弱小的無辜者施害。「我覺得我是社會的受害者,所以我有權利報復社會」,這個邏輯不成立。

我相信黃一川不是天生的歹徒。有人曾經對個人極端暴力行為的施害者做過側寫,譬如有童年的陰影,經歷過家庭暴力或校園霸凌,職場遇挫或情場失意;性格懦弱,不敢與強者進行正面衝突,於是轉而報複比自己弱小的人,以此來尋求心理的平衡;可能有迫害妄想症,認為自己所遭遇的逆境都是旁人故意為之;還可能臆想自己存在嚴重的疾病,與其等死,不如做一件驚天動地的大事。

我不知道這些情況是否與黃一川相吻合,從警方披露的信息看,黃一川是大學畢業生,家境似乎也並不貧困,6月7日剛剛來到上海,短短20天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也屬正常。即便黃一川有童年陰影,有遭遇歧視,對兒童的殺戮也是不可饒恕的惡,這應該成為社會的一種共識。

這種行為不能用任何體制因素、社會因素來開脫;如果不堅持這一點,就動搖了人類的道德底線。比如,《肖申克的救贖》里的安迪,蒙受了不白之冤,他的越獄成功可以視為另類正義的實現,但如果安迪在越獄過程中殺害了獄警或目擊者,那麼,他的越獄行為就變成了非正義。

其次,很多社會問題與體制或社會有關,但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可以歸咎於體制或社會。有一些人性底線和道德規則是超越體制和社會的。在任何國家,任何社會,這種行為都是反人類的。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需要對底層和邊緣群體有更多的關懷,需要創造更好的制度環境,這都是理所當然的,但與此事無關,不發生這些極端事件,我們也應該這麼做;但即便這麼做了,也未必就能杜絕這類事件。

體制不是萬能的,體制不可能造成一切的罪惡,也不可能解決一切的罪惡。學者(特別是心理學家、精神病理學家、社會學家、犯罪學家)有必要研究這類犯罪,也許可以找到某些心理、行為或經歷的共性,但未必能找到結構性的原因,大眾的行為易於解釋,極少數人的行為往往難以解釋。

就好比恐怖主義的發生很容易解釋,但某一個個體為何成為恐怖主義者不那麼好解釋。恐怖主義組織45%的成員實際上都來自中產乃至富裕階層,35%的恐怖分子接受過高等教育,有的甚至來自西方發達國家。2011年挪威奧斯陸的恐怖襲擊事件,行兇者安德斯?貝林?布雷維克家境優渥,挪威也是治理優良、相對平等的福利國家。單純從人口學特徵來看,他似乎沒有理由成為一個恐怖分子。

在對犯罪嫌疑人缺乏了解的情況下,迅速將其行為歸因於貧困、邊緣、社會的漠視,無疑是草率的,好像這類事件就是窮人和邊緣人的「專利」,這對底層人群極不公平。一個行兇者是窮人,不代表行兇的動機就是貧困或仇富。富人不也有蓄意驅車撞向人群的行為嗎?

能不能排除體制對於黃一川殺戮行為的影響,取決於我們如何定義「體制」。如果把「體制」界定為「當前中國的體制」,那麼,我認為這個「體制」與黃一川的行為無關,因為在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體制下,都有可能發生這樣的事件。如果把「體制」界定為某種社會結構,譬如社會不平等、制度性歧視,那麼,也許一些體制性因素可能誘發個人的極端暴力行為,但能否解釋黃一川這個個案,我並不確定。

最後,黃一川的案例有別於網上熱議的南京滅門案,後者更多地與結構性的社會不平等相關。2000年,來自江蘇北部沭陽縣的4個失業青年潛入南京一棟別墅行竊,被發現後,他們持刀殺害了屋主德國人普方一家。案發後,4名18歲~21歲的兇手隨即被捕,後被法院判處死刑。

在南京居住的一些德國人及其他外國僑民設立了紀念普方一家的協會,自此致力於改變江蘇貧困地區兒童的生活狀況。協會用募集到的捐款為蘇北貧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學費,希望他們能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為他們走上「自主而充實」的人生道路創造機會。

與黃一川一樣,這4個青年的罪行無疑是極端嚴重的;不同之處在於,4個青年屬於普通犯罪,以財物為目的,入室盜竊被發現,為掩蓋罪行而痛下殺手。他們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在一定程度上與結構性的社會不平等有關:出生在貧困地區,缺乏教育和技能,處於失業狀況,於是鋌而走險。

黃一川的案例顯然與之不同,他並非走投無路,受過良好教育,還能從家人那裡獲得一定的經濟支持,從人口學特徵來看,他屬於一個犯罪率極低的人群。

我認為,體制的完善與社會的進步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盜竊、搶劫、強姦、殺人等常規犯罪行為,卻很難杜絕黃一川這樣的個人極端暴力事件。這種個人極端暴力事件,往往很難預測,犯罪者也不具有顯著的人口學特徵。

事實上,網上對於「黃一川們」的側寫有很大的誤區,性格內向、懦弱,雙重人格,沒有家庭和親密關係,打零工,等等;符合這些特徵的人數量何其多,為什麼個人極端暴力事件卻是小概率事件呢?這種武斷的判斷是不是對社會底層中的性格內向、無親無靠者的「污名化」呢?如果大家都持有這種偏見,會不會進一步惡化他們的處境,以至於出現「自我實現的寓言」(破罐子破摔)呢?

我非常認同Z君的這個觀點:「可以先去查當事人的QQ、微博、朋友圈,然後再去接觸當事人的同學、同事、家人。進行信息收集工作之後才有可能從此事中獲得教訓。否則空談或謾罵都毫無意義。」如果有機會,我希望學術界可以深入研究黃一川的案例,真正了解黃一川這個人,包括他的心態、價值觀和生活史,而不是一個抽象的「瘋子」或「變態」。

在任何社會、任何體制下,每個人都可能遭遇逆境,這種逆境可能有體制或社會的原因,也有個人自身的原因;但不管是何種逆境,都不構成向兒童舉起屠刀的理由。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給逆境中的人們以希望、以溫暖、以援手,但同時也要堅決捍衛我們的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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