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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雞案」古今評論的啟示

這是二十五史中《南史》記載的一件案例。南齊時,也就是距今大約1500年前,山陰縣(今浙江紹興)兩位鄉野村夫為了爭一隻雞而將官司打到了縣衙。兩人都說那隻引起爭訟的雞是自家的。當時的縣令傅琰,是一位人人稱道的有才幹的官吏。他分別問了兩人早起給雞餵了什麼食。一個人說餵了粟,一個人說餵了豆。傅琰便命人將雞殺掉,取出雞嗉。結果雞嗉中有粟無豆,於是傅琰懲罰了說喂豆的那個人。山陰縣本是一個「獄訟煩積」之地,當地人似乎並不以中國傳統「無訟」的教化為意,從不懼打官司,像這樣為了針頭線腦的「細事」便訴至公堂的事情在當地並不罕見。因為傅琰素有「能」名,所以才被朝廷委以縣令,無疑朝廷是希望傅琰能改變當地的好訟習俗。傅琰上任後,對這種瑣碎卻難斷的官司並不推諉,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以息訟了事,而是以各種方法探究出案件的真相,使理屈的一方受到懲罰。史冊在記載「爭雞案」的同時,還記載了傅琰裁斷的另一個案件,我們暫且稱之為「團絲案」,也頗為精彩:一位賣針的老嫗與一位賣糖的老嫗為爭一團絲也將官司打到縣衙。傅琰命人將團絲掛在柱子上,用鞭使勁抽打,然後再仔細勘驗,結果發現團絲在抽打中落下了鐵屑,於是斷定團絲是賣針老嫗之物,說謊的賣糖老嫗受到了懲罰。兩件案件審結,縣民交口稱讚,都以為縣令實在是明察,於是「縣內稱神明,無敢為偷。」偷竊之風被剎住,訴訟之事自然減少。傅琰的息訟之策不只在教化,還在於他的精明,在於他的明察善斷,他斷案不單憑口供,而是用證據使真相大白於天下。

「爭雞案」作為古代循吏裁斷的典型案例受到古人的稱讚並一直流傳。二十五史之一的《南史》將傅琰列入《循吏傳》中,宋朝鄭克在編寫《折獄龜鑒》時將此案以「傅琰破嗉」為標題編入「證慝」門中。「慝」意為姦邪、罪惡。鄭克將此案編入「證慝」門中,意在讚揚傅琰明察有方,並加了按語認為這種依據當事人雙方訴狀難以裁斷的案件,可以用證據讓姦邪之人啞口無言,乖乖伏法。同書中的「釋冤」門中,鄭克還收入了另一個類似的案例「許宗裔驗贓」。說的是傅琰之後的五代十國前蜀劍州(今四川劍閣)刺史許宗裔利用物證為囚平反之事:有一位許宗裔治下的人大清早跑到官府告訴自家夜中被盜,自己記下了盜竊者的模樣。官府依其所描述的特徵捕獲了一人,並在被捕獲者的家中搜出一些絲綻和紬線作為「贓物」。為了定案,許宗裔傳喚在押的「犯人」,「犯人」大聲喊冤,說所謂的「贓物」是自家的財產。而被盜者則說官府搜出的絲綻、紬線正是自家被盜的東西,雙方各執一詞,難以裁斷。許宗裔命人取來兩家的繅車,將絲綻的尺寸與兩家的繅車相比較,可以斷定絲綻出自被囚者的繅車。又分別問兩人紬線胎心是用什麼材料製成的,告者稱「瓦塊」,在押的被告則言「杏核」。許宗裔隨即命令當眾打開紬線,發現紬線的胎心為杏核所制。在證據面前,那位自稱被盜的原告承認了枉認贓物之罪,而巡捕也承擔了拷打無辜者之罪。轉眼之間,在押「犯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宋人桂萬榮編輯、明代吳訥刪正的《棠陰比事》也將傅琰的事迹以「季珪雞豆」(傅琰,字季珪)為名編入書中。

「爭雞案」之所以被古人稱道併流傳,想來應該有這樣兩個原因:一是裁斷者舉重若輕地將「疑案」辦成用證據說話的鐵案,沒用刑訊,沒用殺威棒,只用事實說話。這種充滿了智慧的裁斷無疑提高了裁斷者的形象,獲得了人們的信賴,從而使惡人有所畏懼。二更為主要的是「爭雞案」也好,「驗贓案」也罷,都取得了一個理想的結局,即善良者得到保護,惡人受到了懲罰,法發揮了懲惡揚善的作用。正因為法在這些具體的案例中發揮了人們期望的懲惡揚善的作用,所以才被稱為「龜鑒」,視為「比事」,而被千古流傳。

有趣的是民國時期的法學家吳經熊在他的論文《我國舊法制底舊道德的成分》中也說到了「爭雞案」。他以「爭雞案」為例說明中西法治理念的差別。在法學家吳經熊的分析中,「爭雞案」中倍受古人稱道的縣令傅琰卻有了諸多的不是之處,吳經熊說:「聽訟者不問雞的所有權是屬於那一造的當事人,遽然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擅自殺雞破嗉,並將說謊的那個朋友責罰一下了事。於是物權的問題好端端的被誠實的問題完全吸收去了。在這種心理空氣之下,自然也談不到私人的物權或債權了。」作為現代法學家的吳經熊看到的是傅琰對物權法(儘管古代沒有物權法)的破壞,言談話語中充滿了對中國古代「落後」法理念的無奈和反省。吳經熊的舉例與分析,證明了西方法治與中國古代社會禮治的衝突。但是,應該注意的是這種衝突並不只是發生在中國古代社會終結之前,即使民國時期,甚至當下社會,我們也會迷惑於在「誠實」與「物權」二者必舍其一時,究竟是「誠實」更為重要,還是「物權」更為重要。我們也不能確定地回答,那個沒有撒謊的朋友究竟是應該感謝縣令傅琰「殺雞破嗉」證實了他的清白,還是應該再訴一狀,告「殺雞破嗉」的縣令傅琰侵權。

在法學家吳經熊對古代傳統法觀念感到無奈的同時,我們還能看到作為社會學家的費孝通卻有著不同於法學家的另一種無奈,即新法制對中國原有的善惡觀的破壞。在作於1946年的《鄉土中國》中,費孝通說到傳統型的善良普通百姓與鄉間「無賴」對「新法」的看法。傳統而善良的普通民眾在中國,尤其在中國的農村無疑是懼怕「打官司」的,而那些不容於鄉土倫理的「敗類」卻從新法制及新法制的理念中找到了一種「耍無賴」的保障,費孝通舉例:有個人因妻子與情夫通姦,憤怒之中打傷了「姦夫」。這在鄉間的傳統中完全是理直氣壯的事情。不會有人認為這位丈夫有錯。但是法律規定和姦並不犯罪,何況這位丈夫又沒有「捉姦成雙」的證據。那麼打傷了「姦夫」的丈夫毆傷罪卻是成立的。費孝通說那位告訴他這一案件的人是一位兼司法官的縣長,這位縣長曾和費孝通談到過很多這種例子。費孝通言「那位縣長問我:他怎麼判好呢?他(縣長)更明白,如果是善良的鄉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壞事決不會到衙門裡來的。這些憑藉著一點法律知識的敗類,卻會在鄉間為非作惡起來,法律卻還要保護他。我也承認這是很可能發生的事實。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並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費孝通認為,問題的關鍵在於「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干法律條文和建立若干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在時隔60餘年的今天,費孝通所說的「新法治秩序的好處未得,舊禮治破壞的弊端卻已先發生」的現象依然存在。

近代以來,法學界對中國法制變革的主張與自我評價,常常不能為學界的其他領域,如歷史學、社會學、倫理學所認可,而社會對於法學家們所要努力構建的法制也每每產生質疑,本來較史學等學科更為貼近社會的法學,卻與學界、社會的認識如此疏離,這確實是一種值得我們深思並應該認真研究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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