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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論與自由意志

我對決定論最初的了解來自於叔本華關於自由意志的討論。他認為,在任何情形下,一個人的性格與他的動機決定了他的行動。他定義的「性格」,是恆定的,天生的,接近海德格爾定義的本真。「動機」,是由經驗賦予的,可改變的,可以被理解成後天形成的性格。舉例而言,教育會賦予我們更高尚的動機,被不公正對待的經歷也許會留下扭曲的動機。

人的任何行動由性格和動機決定;性格先天地被決定;動機被他之前的全部經驗所決定。所以,並不存在行使自由意志的空間。叔本華以一個哲學作家的絕妙技巧做出了如下論述。

設想一個人晚上六點鐘站在街頭,沉思下面的問題:「一天的工作結束了。我現在可以去散步,或者去俱樂部;我也可以爬到塔上觀賞日落」——等等——「我還可以跑出大門,進入廣闊的世界,一去不返。這一切嚴格地取決於我,對此我有完全的自由。可是這些事情我現在一件都不想做,以同樣的自由意志我決定回家與妻子團聚。

這恰似水對自己說:「我可以製造波浪(是的!在遭遇風暴的大海中);我可以衝下山坡(是的!在河床里);我可以往下俯衝、冒泡、噴涌(是的!在瀑布中);我可以變成一股水柱自由地升騰(是的!在噴泉中);最後,我還可以沸騰而蒸發(是的!在一定溫度下);但這些事情我一件也沒有做,而是自願地做清澈如鏡的池塘中一汪安靜的水。(《論意志的自由》,叔本華)

這是一段精彩絕倫的類比論證,但類比論證本身並不夠嚴格。更加嚴密的論證來自一個前提——充足理由律。萊布尼茨表述下的充足理由律是:任何事物或陳述如果是真實的,就必須有為什麼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的充足理由。由此,我們的任何已經完成的行動就都必須有為什麼只能如此行動的充足理由。也就是說,不存在其他選擇的可能性,也就不存在自由意志。

通過充足理由律的另一重述——「任何事物都有原因」,可以進行更簡單有力而普遍的論證。任何事物都有原因,都由原因決定。我們的任何行為都是無窮的因果鏈的一環,被過去的原因所決定。自由意志只是一種看似合理的幻覺。

這幾類對決定論的論證是幾乎無法反駁的。但康德卻提供了一個回答,被叔本華譽為有史以來最美麗而深刻的理念之一。

康德對自由意志的討論始於他提出的第三組二律背反(從同一前提推導出相反的兩個結論)。為了解決這個二律背反,他回答了自由意志如何能存在這個問題,用一個極其簡單的答案——自由不存在於經驗世界,存在於先驗世界。

在此我認為有必要先簡單說一下「先驗世界」這個概念。它是柏拉圖筆下的理型的世界,理型的英文是forms,希臘語原詞是eidos。以一個三角形為例,在我們生活的世界裡,無論以精度多高的儀器畫一個三角形,都必然存在誤差。「三角形」的理型就是完美的,無誤差的,絕對的三角形,它不存在於經驗世界,而存在於理型的世界。同理,絕對的正義、純粹的美,也都不存在於經驗世界,而存於理型世界。先驗世界,理型的世界,自在世界,本體的世界,康德所說的物自體的世界,叔本華所說的意志的世界,大體上都是同一個概念。而我們生活的世界,又可以被稱為經驗世界,現象的世界,在世的世界,此在的世界。當然,每個哲學家對此二者都有獨特的定義,但區別並沒有大到影響對本文的理解。說一句離題的話,許多認同先驗世界的存在的哲學家都支持如下論述:藝術,無論文學、美術還是音樂,都是揭示、象徵、接近理型的世界的一種努力。這也是許多藝術家們認同並作為信仰的觀點。

回到康德先驗自由的理念。他認為,我們既作為經驗世界的表象存在,從屬於因果律(充足理論律的重述)等規律。同時我們也作為物自體存在於先驗世界中,獨立於因果律因而擁有自由。這一回答初看起來太過於浪漫,我們也無法設想先驗世界是某種構成性的真實存在,我們的理性沒法認同一個無法通過任何方式感知、觀察的世界存在。康德對之有一個巧妙的解釋,先驗世界並不需要是構成性的存在,它只需要作為「理性的調節作用」存在即可,在後文中我會進一步說明其含義。

接受了這個理念,我們就重新擁有了自由意志。在此我必須先定義康德所說的「自由」,因為它的理念與一般認為的「可以作出任意的選擇並行動」是不同的。首先,這個定義從最普遍的共識出發:自由是為自己的行動制定目的的能力。之後的討論涉及意志的他律(heteronomy)與自律(autonomy),其定義如下。他律的主體由其慾望、利益等經驗條件決定他的目的,經驗條件受制於因果律,目的受制於經驗條件這必然的不自由性,所以他律的主體是不自由的;自律的主體僅從自身理性制定目的,歸因於先驗自我,是自由的。綜上,「自由」就是主體用理性支配自身的能力。

必須強調的是,此處的「用理性支配自身」也不同於經驗世界中的含義。日常所說的用理性支配自己,是為達成某個目的,而去壓制一些會阻礙這個目的的慾望。但這個目的,一般也是由經驗條件(對外貌、經濟、地位、情感、學術的追求)所決定的,目的本身就是主體的慾望。所以,一般定義的實踐理性(可以解釋、限制和促使行動的理性)服務於主體的慾望,而康德所說的實踐理性是不考慮主體的任何經驗條件的。終於,我們站在這個定義上,望見了倫理學的大門。

想推開這扇厚重的大門,讓我們繼續思考康德所說的實踐理性。如果我們的目的僅僅取決於理性,不能應用任何經驗條件。那麼我們需要從所有的理性主體的區別中進行抽象,無視他們的利益、慾望、野心等所有經驗條件。通過這個抽象過程,我到達了一個自身經驗之外的、因此能被任何理性存在者接受的視角。我決定行動的法則,將成為一條所有理性存在者都普遍適用的律令——「我只根據那個我想要它成為普遍原則的準則去行動」。這就是康德倫理學的核心,絕對律令(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的第一種表述,又稱為絕對律令的第一公式。絕對律令,體現了康德思想的偉大方向,他的道德觀念是不被限制的,適用於一切理性存在。他試圖為全宇宙的理性存在立法。

絕對律令的第二公式,基於一個簡單、容易受到攻擊的斷言——自律的存在者是所有價值的主體和貯藏所。又由第一公式,我必須尊重所有人的自由,正如我的自由也應被所有人尊重。由此推出,「在行動時總是將人當成目的,永不把人僅當成達成目的的手段,無論是對自己還是他人」。它在應用有一個細節,就在於「僅」字。舉例而言,健身這個行動,我們把自己當作手段同時也作為目的。按第二公式,是可行的。有剛才的例子可以看出,絕對律令提供的是一個形式,一個判斷某個行動是否被允許的法則,其內容必須來自每一個理性存在。絕對律令的第三公式再次進入了形而上學的討論,這裡就先不介紹了。

至此,我們對康德的倫理學有了最基礎的了解。簡單梳理一下,存在於先驗世界的自由賦予了我們反抗決定論的能力;先驗自由的達成需要實踐理性的客觀運用,即無視經驗條件的實踐理性;無視經驗條件的理性將我們領入絕對律令的管轄;絕對律令是道德唯一的表述方式。康德的思路從對自由的討論開始,最終卻走進了倫理學。這看似是很矛盾的,自由是制定目的並執行的能力,而絕對律令在保證了先驗自由的同時,也是沉重的枷鎖——目的本身受制於絕對律令。也正是這個枷鎖,區別了人類與動物,理性存在與非理性存在。理性的主體可以意圖去做自己不欲求的,或是欲求意圖之外的。而對於動物和非理性存在,意圖與慾望完全等同。

最後,回到一個前文中理念,「理性的調節作用」。康德所說的先驗世界,並非實在的,構成性的世界。同時,他也不斷言這個世界不存在,而是進一步解釋說,我們對先驗世界的理解只是它的不可理解性。任何先驗對象並非知識的對象,而是否定性地指明知識的限度。受制於理性的我假設了意志的自由,只能通過這個假設出發我們才能審慎地思考。先驗的理念具有方法論的特徵。

看到這裡,也許你會失望地發現,康德並沒有真正駁斥決定論,也沒有證明先驗世界的實在性。他也沒有回答「先驗自我與經驗自我如何能統一」這一問題。任何哲學,終究是無法完美的。在承認所有不完美之後,依舊努力地追求真理,體現了康德的嚴謹與氣魄。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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