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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員有一項特殊榮譽,二品以上才有資格享受,但皇帝不輕易給

中國古代帝王為了籠絡朝廷重臣,不僅在生前會給予加官進爵的封賞,在死後也會有一系列的優待,比如賜爵、賜謚號、建祠立傳、派皇子大臣致祭等。不過,古代又有「反葬之禮」,自漢唐以來大臣死後,按例都要將靈柩運回原籍安葬,那麼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那就是入城治喪。

何謂「入城治喪」呢?原來古代時,由於封建迷信和陰陽拘忌之說,認為死在外地的人進城會帶來不祥,即便是死在郊外也不能入城,更別說是將靈柩抬回家中了。當時的守城兵丁並尤其忌諱靈柩入城,他們百般阻攔,在沒得到官方允許的情況下,也是斷不會放行的。

作為官僚集團,官員的身份地位自然要高於平民,但他們也不例外,如果死在外地沒有皇帝的特旨靈柩是不能入城的,這種習俗流傳了上千年,到了清代時同樣如此。尤其是省城和京師這些重要城市更是控制的非常嚴格。

因此,清代的皇帝將入城治喪當作是獎勵大臣的一個榮譽。清廷規定,官員卒於任上及其父、母、妻之喪,一律要回原籍安葬,並要照會地方官,如果是一般的小城通常情況下都可以入城治喪。若是官員原籍在京師,只有二品以上大員才有資格請旨入城,至於準不準還得看聖意。

同樣,各省的省城同樣不能入城,非勛績大吏、陣亡官員,照例不準穿行。京城要求就更高了,非賜謚大臣、陣亡將帥,奉旨後方准入城治喪。故而,清代官員將入城治喪視為至高的榮譽。

入城治喪之典有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規定:出征病故官兵骸骨歸旗,准其入城。但是,此後極少有入城治喪者。直到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才明確規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與妻喪,許多入城治事。」但實際上入城治喪的僅僅是少數。

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內務府慎行司郎中鄂素死於通州任所,康熙帝諭旨:「郎中鄂素,病卒於官,深為可憫,著護柩入城歸第。」當年,鄂素年僅四十一歲,也創下二百年來小臣入城治喪的先例,至大清滅亡,這樣的例子再也沒有出現過。下面例舉一些大臣入城治喪的例子:

雍正七年(1729年),雍正帝特降諭旨:署理直隸總督何世琪卒,加禮部尚書銜,並於司庫內賞銀一千兩。其柩起行之日,著省城官吏齊集奠送,所過直隸地方文武官員親往祭奠,並遣人護送。山東經過州縣亦著地方官照看,到家之日,准其柩入城治喪。

乾隆六十年(1795年),兩廣總督孫補山靈柩由廣西賜葬錢塘,奉旨入城,其葬禮之隆重,前所未聞。嘉慶二十年(1815年),協辦大學士、兩江總督百齡卒於江寧,嘉慶帝遣侍衛賜祭,許柩入城治喪。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鴉片戰爭時在鎮海縣殉國的兩江總督裕恆,特旨准其入城治喪。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五月,大學士王鼎靈柩入城治喪。咸豐四年(1854年),兩廣總督琦善卒,追贈太子太保,協辦大學士,照總督陣亡例賜恤,賞給一等輕車都尉,世襲罔替,並准其入城治喪。

從清代的史料記載來看,入城治喪對於官員家屬來說是莫大的榮耀,但這種皇帝的賞賜僅僅局限與很小的範圍內,至少來說也是二品以上大員的專屬。事實上,很多二品大員往往都不能享受到這種待遇,從一定程度上來講,入城治喪之典成為了皇帝籠絡官員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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