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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白勞欠了錢不還,黃世仁有權要他女兒當保姆還債嗎?

關於白毛女的故事大家都能耳熟能詳吧,他出生在一個封建的舊社會,因為自己的父親還不上,地主黃世仁的高額貸款。

他自己哀嘆自己的無能,於是便自殺了,可是留下了她尚小的女兒,就是喜兒,地主黃世仁見喜兒長得歡喜,模樣俊俏,於是便想霸王硬上弓,幸虧喜歡喜兒的同村青年大春的搭救,才讓喜兒從魔爪中逃了出來,最後大村投奔了紅軍而喜兒為了躲避黃世仁的進一步騷擾,躲入了深山生活。

可是放到現在,大家可能會有一個疑問,就是為什麼這種高額的利息在封建社會會這麼受保護呢?這只是因為那個時代官商勾結,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誰要打破就要付出高昂的代價,而楊白勞這個人只是一個屏幕,無法用自己有限的資源來對抗整個體制,成為了封建社會剝削的對象。

1949年以後,我國建立了以憲法為中心的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2015年,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年利息不得超過36%,如果超過36%,那麼這個超出的部分將不會被支持,而在24%到36%日期間屬於自然債,就是已經給出的利息不能夠再要求償還,但是沒有給的利息對方也不能再要。這是法律的明確規定,放在今天的法制社會,已經成為人們所恪守的信條,也是在民事交易和商事交易中,大家所共同遵守的準則。

我們可以假設一個情況,就是楊白勞如今還在世的話,還法律又有溯及力的情況下,那麼這個債務肯定是需要被免除的。因為當時的抵押貸款要求楊白勞拿自己的女兒來抵押這些債務,這明顯是違反法律和人類道德的,也是為法律所不支持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需要對自己的借貸行為提供證據證明,而被告只需提供質疑就可以了。如果雙方都不能夠提供證據的情況下,那麼根據證明責任分配理論,這個債務的存在需要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證據,那麼他就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放在今天的情況下,楊白勞如果委託律師來打自己的這場官司,那麼法官肯定會認為他們之間的欠條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那麼他們之間的合同自然就歸於無效了。

至於楊白勞用不用在合理的範圍內還清本金和利息,那麼他需要看地主黃世仁的證據,如果黃世仁提供的證據不能夠證明這個借貸事實發生的話,或者這個借貸事實的發生,是因為有黃世仁強佔了楊白勞家的地的話。那麼就明顯是不用償還的了。

生活在今天的這個法制社會,我們應該感到慶幸,自由的前提是規則,規則是保障,我們每個人能夠安定幸福活著的前提。如果誰想要打破這個規則,採取一些不被法律所承認的手段,那麼必然會被現代法治社會所制裁,也會成為人民的公敵。

封建社會的下層人民是沒有人權的,他們被那些佔據了優秀資源的人不斷剝削壓迫,最終只能成為被剝削至死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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