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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辦理過戶後,房子還能不能要回來?

一大清早的,扯拐妹就接到一通急躁躁的電話:扯拐妹兒、扯拐妹兒,出事了、出事了。

你才出大事了,一天慌慌張張的,盡亂說話。不要以為我叫扯拐妹兒,我就扯拐了。

到底是什麼電話,讓扯拐妹兒的朋友如此慌張呢?

原來,前段時間,扯拐妹兒的朋友小周,通過中介,將成都的一套房子賣給了老張,也簽了房屋買賣合同。

雙方約定房款由老張直接支付到小周的賬戶上。老張付先一半的房款,拿到不動產權證的當日,再將剩餘的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

小周將房子過戶給老張後,老張說現在沒有錢付給小周,讓小周寬限一段時間。

這一寬限就將近半年,老張還沒有將房款付清。

老張不付款不說,居然還揚言,房子已經過戶在他名下了,這套房子就是他的了,小周不能要回房子,現在也沒錢給房款,只有等有錢的時候才能付清了。

這厚顏無恥的話,把小周氣的不輕,房子漲價不說,現在房子賣了,錢還沒有收回來。

那麼,老張所說的:房子已過戶在他名下,所以房子是他的了,小周是不能要回房子了,對於這種說法在法律上到底佔不佔的住腳?房產經紀人在提供這類居間服務時候,應該怎麼做才能減少此類糾紛呢?

扯拐妹兒給你分析分析這個案例。

老張說的,現在這套房子是他的,根據我們《物權法》的規定,房子登記在老張名下,房子確實是老張的

但是,老張沒有付完房款,小周能不能要回房子呢?答案是:能。

為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主要目的是將房屋過戶給買受人,取得房款,買受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權,將房款支付給出賣人。

買受人未支付剩餘房款,屬於合同法上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老張一直拖欠小周的房款,致使小周要取得房款的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實現,小周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合同解除後,老張應當退還房屋,配合小周變更過戶登記,這樣小周就可以要回房屋了。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及居間人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建議交易方及中介採用資金監管,就是雙方設立共管賬戶,任何一方沒有完成義務,都不能取得房款和拿到產權證,從而避免出現小周的事情。

1、作為賣方,在資金未進入監管賬戶時,賣方無需辦理過戶,避免過戶後,收不回房款;

2、作為買方,房款打入資金監管賬戶,在未過戶前,資金不會流入賣方賬戶內,避免付款後,賣方不配合過戶;

3、作為居間方,應當首先建議交易方採用資金監管;發生類似糾紛,應當知道該如何引導交易方;當然基於一方違約而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中介仍是可以收取中介費的。

扯拐妹兒提醒,生活中如果不懂一點點法律,真是分分鐘就掉進坑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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