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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離婚就和另一女子公開舉行婚禮還生下男嬰!男子被判重婚罪獲刑9個月

在和前妻進行離婚訴訟期間,大連普蘭店男子劉某和另一女子公開舉行了婚禮,甚至還生下一個男嬰!近日,劉某因重婚罪被法院判刑九個月。

2011年9月,劉某和前妻李某在普蘭店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婚後,因二人感情不和,劉某向原普蘭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普蘭店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4884號民事判決,判令准予劉某與李某離婚,並告知劉某在判決未生效前不得再婚。後李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6月23日裁定撤銷(2014)普民初字第4884號民事判決,發回原普蘭店市人民法院重審。原普蘭店市人民法院又於2015年8月19日再次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4009號民事判決,判令准予劉某與李某離婚,後劉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8日判決維持(2015)普民初字第4009號民事判決,至此,二人婚姻關係方才解除。

但就在婚姻官司持續進行期間,在法律上仍屬於有婦之夫的劉某又有了新歡——2015年8月22日,劉某和女子徐某在普蘭店富麗莊園酒店公開舉行了婚禮,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年12月6日,徐某在大連市婦幼保健院分娩一名男嬰。經大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徐某分娩時醫療材料上以夫妻名義所簽"劉然"二字與劉某字跡相同。

2017年12月6日,劉某因涉嫌重婚罪被取保候審。2018年4月16日被逮捕。普蘭店法院今年4月18日對劉某重婚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劉某在與李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劉某不服上訴,認為量刑過重。並表示願意對前妻賠償。而其辯護律師則表示,劉某與徐某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所舉辦的婚禮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婚禮。本案只憑證人證言不能認定劉某構成犯罪;此外,徐某生育的男嬰即便認定其生父是劉某,也不代表二人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大連市中院對本案進行了二審。法院認為,構成重婚罪的前提條件是有配偶而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構成重婚罪。今年6月2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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