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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不端治理

奧胡斯大學科研誠信建設政策與實踐

王 飛

(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摘要:科研能力是大學與科研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然而只有在誠信的環境中科研能力方可持續發展。丹麥的奧胡斯大學深刻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儘管丹麥已設立了全國統一的科研不端委員會,該大學仍高度重視科研誠信建設:頒布科研誠信政策;制定違反負責任研究行為案件的審議程序;設立負責任研究行為諮詢小組和委員會;開展多種形式的科研誠信教育。該大學的做法為我國大學的科研誠信建設提供了很好的參照,我國大學可以在設立學術誠信委員會和開展誠信教育等方面補齊短板,推進我國科研誠信建設「落地生根」。

關鍵詞:科研誠信科研不端負責任的研究大學

中圖分類號:G3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524/j.cnki.10-1009/g3.2018.02.025

科研能力是大學與科研機構的核心競爭力,然而只有在誠信的環境中科研能力方可持續發展,丹麥政府深刻認識到這一點,成立了全國性的科研不端委員會(the Danish Committee on Research Misconduct,原名the Dansih Committees on Scientific Dishonesty)。丹麥科研誠信建設模式因此也成為世界範圍內科研誠信建設的典型模式之一,即在國家層面設立獨立機構受理科研不端的案件。為了預防和懲處科研不端行為,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建立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其中最為重要的是《研究政策建議法》(1997年,2003年修訂後稱《研究諮詢系統法》)、《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執行準則》(1998年,2005年進行了修訂)。這些文件對該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科研不端的定義、調查程序、制裁措施等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為調查和懲處科研不端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也為科研人員認識和踐行科研誠信行為提供了較為清晰的概念和圖景。儘管如此,丹麥的許多大學還是依據丹麥的《大學法》制定了科研誠信和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政策規章,設立了負責任研究行為諮詢小組和委員會,開展多種方式的科研誠信教育。奧胡斯大學(Aarhus University)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

奧胡斯大學是丹麥歷史悠久、規模最大的綜合性大學。在讀學生總數約4.4萬人,教職員8000人。此外,奧胡斯大學擁有國際化的學習氛圍,近10%的學生是國際學生,來自世界100多個國家,是全球百大名校之一。奧胡斯大學重視科研誠信建設,把信譽和研究質量作為大學的使命,尊重研究自由,以及活潑、開放和批判的學術研究氣氛,並為此制定了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政策,簽署了《丹麥研究誠信行為守則》。至今,奧胡斯大學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科研誠信建設體制,具有了:「①全校範圍的科研誠信政策;②負責任研究行為的學科標準;③各個水平的負責任研究行為的培訓;④處理涉嫌違反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明確程序;⑤每個學院的科研誠信專業顧問,就有關負責任研究行為、研究倫理的基本規範、以及涉嫌違反負責任研究行為的相關問題為工作人員和學生提供專業建議。」[1]

一、頒布科研誠信政策

科研誠信政策是奧胡斯大學為全校教職員工和學生制訂的科研誠信行為的一般指導性原則。《奧胡斯大學負責任研究行為政策》[2]2(2015年,以下簡稱《政策》)是根據丹麥科學、技術和創新部(MSTI)2009年4月24日第306號「部長令」制訂的。文件包括5個方面的內容:基本原則;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標準;研究誠信教育、培訓和監督;關於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指導;對涉嫌違反負責任研究行為和研究不端行為的處理。其中,第二部分(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標準)是重點,在此重點梳理和分析這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

(1)研究規劃和行為

《政策》認為,負責任的研究規劃和行為有助於所有領域的透明和可信的研究。它要求奧胡斯大學的研究人員或研究小組有義務對照現有的有紀律問題的實踐,在研究策略、計劃或方案中考慮到即將開展的研究的設計和執行情況。

(2)數據管理

《政策》對在奧胡斯大學進行的研究所得出的所有主要材料和數據的存放地、存放時間、數據的刪除和使用(主管領導書面同意)都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研究得出的所有主要材料和數據應存放在大學,存放期限為項目結束後5年,數據的刪除和使用須經主管領導書面同意。

(3)出版和交流

出版和其他形式的溝通是使研究結果得到審查、評估和討論的先決條件。交流必須遵守誠實、透明和準確的原則。《政策》要求,奧胡斯大學的成員必須履行《丹麥研究誠信行為準則》的職責,以公開、誠實的態度介紹和討論數據、研究方法、過程以及研究成果。

(4)作者署名

作者身份的正確歸屬是負責任研究行為的核心要素。在奧胡斯大學,作者或共同作者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對論文或著作的整體框架或設計、數據的獲取、分析或解釋做出重大貢獻;②起草論文或著作,或對其中重要的內容進行批評修訂;③批准最終版本發表;④同意對論文或著作的各個方面負責,確保與任何部分論文或著作的完整性相關的問題得到適當調查和解決。

(5)合作研究

由於各學科、部門和國家之間的研究傳統不同,因此在協作研究項目中儘早建立對負責任的研究原則的共同理解,對研究的原則、程序、職責和責任有一個共同的認識是必要的。國際合作研究項目可以遵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指導方針,與外部合作夥伴就處理數據權利的合作協議和合同應得到技術轉讓辦公室(TTO)的批准。

(6)利益衝突

參與研究活動的任何一方,無論是研究人員還是評估者,都應該知曉《丹麥研究誠信行為守則》中定義的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2]4。

二、制定違反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案件的審議程序

為了促進奧胡斯大學負責任的研究工作,並為處理涉嫌違反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提供依據,奧胡斯大學早在2000年就通過了《確保在奧胡斯大學的科學誠信和負責任研究行為的實踐守則》[3]1(以下簡稱《守則》),並在2015年做了修訂。修訂後的守則明確了科研不端的定義、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和委員會的構成、任務、性質,以及違反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案件的審議程序。

1. 科研不端的定義

該《守則》引用了丹麥科學、技術和創新部(MSTI)2009年4月24日第306號「部長令」制訂的科研不端的定義。「科研不端」是指:「『偽造,篡改,剽竊』或其他嚴重違反良好的科學實踐的行為,對研究成果的規劃、完成或報告結果時存在隨意或嚴重疏忽。其中包括:①秘密進行數據偽造和篡改,或用虛構數據替代;②秘密選擇性或隱瞞性地丟棄自己不想要的結果;③秘密使用與眾不同的、容易使人誤解的統計方法;④未公開表明自己的結果和結論存在偏見或扭曲的解釋;⑤剽竊他人的結果或出版物;⑥向作者或發起人提供虛假信息,對頭銜或工作場所的虛假陳述;⑦提交關於科研資格的錯誤信息。」[3]1

此外,《守則》還列舉了違反負責任的研究行為,但不屬於科研不端行為的行為,或稱為科研不當行為:①故意不如實解釋研究結果或故意提供關於自己或另一個人在研究中作用的誤導性信息,儘管非法的程度和後果本身是不嚴重的;②不符合「丹麥研究誠信行為準則」的行為(例如:適用的實驗規範、信息技術、存檔、著作權、私人資助等);③在參與的科學或學術工作中,個人或經濟利益在工作和結果中導致質疑人因合理的懷疑受到不公正的對待[3]2。

從上述文字可以看出,MSTI與奧胡斯大學採用的科研不端定義都是狹義的,即主要是「偽造,篡改,剽竊」和其他嚴重違反良好的科學實踐的行為,不包括數據保存、作者署名、財務責信等內容。其定義與美國科研誠信辦公室的定義極為接近。但是《守則》又明確規定科研不端和科研不當行為在奧胡斯大學都是被禁止的,一旦出現,都要受到大學內部的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委員會或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的審查。

2. 審議和制裁

訴訟。《守則》規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向委員會提出訴訟:①指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提出書面投訴;②校長可以向委員會提交案件;③委員會主動開展具有特殊意義的案件訴訟;④希望清除謠言或投訴人可以要求委員會開庭。此外,委員會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審議沒有被起訴但應當被審議的案件。

審議。《守則》規定,當案件轉交給負研究責任行為委員會時,委員會將決定是否審議,拒絕或暫停。下列兩種情況可以拒絕審理:①如果投訴明顯沒有根據,或者案件與委員會的職責無關,委員會可以拒絕;②如果案件已經按照「部長令」第12條提交給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DCSD),根據2009年4月24日第306號決議,委員會可拒絕或暫停審議該案件,待DCSD決定。

審查。《守則》規定,委員會應按照《丹麥公共行政法》的規定,並按照大學政策第5條所述的原則審查案件。委員會應確保在案件中收集、提交足夠的證據,並徵求專家的意見;委員會可以臨時獲得校內或校外研究人員的幫助,該人員應是能夠為案件涉及領域提供專業見解的人;委員會還可設立特設專家委員會,協助審議案件。審理結束,委員會就審理情況編寫書面報告,並就擬實施的制裁提出建議。

制裁。《守則》規定,如果委員會認定被舉報人犯有與負責任的研究有衝突的行為,委員會可以針對案件的嚴重性和結論,向校長和主管院長提出以下制裁提案:①譴責/警告;②主管院長考慮案件是否應對被告人的受聘產生影響;③取消被投訴人的有關科學或學術工作;④告知與被投訴人相關的所有受害方;⑤通知被投拆人的所有合作夥伴;⑥通知外地其他相關公共機構;⑦如果認定被投訴人已觸犯刑法,則應通知警方[3]6。

三、設立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和委員會

為方便大學成員得到關於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專業諮詢和調查,奧胡斯大學在學院層面設立了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和負責任研究行為委員會,並在守則中明確規定了它們的構成、性質和任務。

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的主要任務是為負責任的研究行為提供教育和諮詢。大學下設4個學院:藝術學院、管理和社會科學學院、健康學院、科學技術學院。每個學院都設有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每個小組有1名常設諮詢人員,同時還配有1名替補諮詢人員,任期3年,可以連任。該小組是獨立於學院以及大學行政管理機構的平行機構,其任務是:①向所有隸屬於奧胡斯大學的人員和研究小組就有關負責任研究的適用準則提供獨立保密的建議;②隨時了解國內外有關研究誠信和負責任研究的適用標準和指導原則;③開展研究誠信和負責任研究的教育和宣傳工作;④每年向負責任的研究委員會提交年度報告[3]3。如管理和社會科學學院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諮詢小組的常設諮詢人員是法律系的一名教授,替補人員是心理與行為科學系的教授,他們都同時開通了電話與電子郵箱以便學院成員就相關問題進行諮詢。在該小組的積極推動下,該學院教師管理團隊於2016年批准了一組對奧胡斯管理和社會科學學院負責任研究行為的補充標準,並制定發行了負責任研究行為的一般原則的簡本[4]。此外,教師管理團隊還批准了一套適用於該學科的關於共同作者的補充標準[5]。

負責任研究行為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負責審查涉嫌科研不端行為和違反負責任研究行為。《守則》規定,委員會成員由學術委員會推薦,校長任命,每個學院一名成員、一名候補成員。但在實際操作中,每個學院都設有一個負責任的研究行為委員會,由2-3名正式成員和2名候補成員組成[6]。委員必須是有長期的研究經驗和很高學術誠信的人,委員會主席還必須是一名律師,由校長任命。任期3年,可以連任。委員會的具體任務主要有:①審議涉嫌科學不誠實等違反負責任行為研究的具體案件;②根據其嚴重程度和結論,提供對這一案件實行制裁的建議;③協助解釋奧胡斯大學負責任的研究方針;④確保與諮詢小組合作,就奧胡斯大學負責任的研究政策進行持續的對話;⑤每年向校長提交年度報告,總結委員會審議的案件。另外,經校長請求或委員會自己主動進行,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負責任的研究行為規則和方針提議。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科研誠信教育

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意識到,開展科研誠信教育是培養研究誠信文化的關鍵因素。為此,它特彆強調具體講授科研誠信、持續的培訓和監管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重要性,並明確表明開展科研誠信教育是科研機構應承擔的責任[7]16。

奧胡斯大學作為丹麥最著名的科研機構也意識到開展科研誠信教育的重要性,嚴格執行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的規定,在其頒發的《奧胡斯大學負責任研究行為政策》中明確要求在奧胡斯大學開展科研誠信教育。《政策》的第三條對開展科研誠信教育的意義、目的與內容作了詳細說明[2]5。

在實踐層面,奧胡斯大學積極行動,開發了多種形式的科研誠信教育。除了傳統的針對不同層次的學生和科研人員的講座、討論課、演講和小組工作及其混合形式的課堂授課外,還引進了網路教學平台。該網路學習平台由英國系統開發商召集的國際專家團隊研發,可以幫助學生和工作人員了解所有研究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觀;在日益複雜的全球研究界學習當前負責任的研究標準;就個人如何處理複雜情況,以及指導方針和標準方面的不確定性提供實用建議。該平台適用於生物醫學、自然科學、工程、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5個不同的專業。所有版本分別包含5個模塊,涵蓋廣泛的主題,涉及人類或動物研究、抄襲、利益衝突、作者署名、同行評審、研究合作指南和數據收集[8]。

五、啟 示

奧胡斯大學在MSTI已設立了丹麥科研不端委員會的情況下,仍然十分重視科研誠信建設,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切實地貫徹實施,其做法有許多可供學習之處:如,其科研誠信政策內容具體且豐富,違反科研誠信行為的審議程序周密、公正,科研誠信諮詢小組和委員會專業性強且易聯繫,科研誠信教育形式多樣等等。其中,前兩點已在其它文章討論過,此處不再贅述[9][10];這裡重點關注後兩點。

1. 設立科研誠信諮詢小組或委員會

要真正治理科研不端,把制定好的科研誠信政策和科研不端治理程序落到實處,必須有專門的、常設的執行部門,這已成為許多國家的大學和科研機構的普遍做法。美國、德國、英國、挪威、韓國等的許多大學都設有獨立的科研誠信專員或科研誠信委員會,其意義在於,體現了學校特別是校領導對科研誠信行為的重視,及對預防和治理科研不端「零容忍」的態度。MSTI2013年的調查報告表明,賦予大學和科研機構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的主要責任,建立負責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的獨立的常設機構是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機制建設的成功經驗[11]138-139。因此,儘管丹麥是在國家層面設立科研不端調查處理獨立機構的典型國家,但是丹麥的不少大學和科研機構仍舊設立了科研誠信諮詢小組或科研誠信委員會,負責對涉嫌科研不端與不當行為的諮詢、教育和調查處理。

而我國只有部分大學設立了專門的科研誠信委員會或學術道德委員會,許多大學仍是由學術委員會監理或附屬於某一機構,並沒有獲得與大學行政管理部門平行的獨立地位。它的附屬性質必然會影響甚至抑制其應有作用的發揮,其末流便是名存實亡。教育部的文件對科研誠信委員會或學術道德委員會的獨立地位也沒有明文規定,2016年發布的第40號文件《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雖然規定「高等學校應當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諮詢、受理、調查等工作」[12]。但這樣一個彈性規定對各高校基本上沒有約束力。不但如此,文件第十六條還規定,「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12]。這樣的規定,事實上把學術不端調查和諮詢任務交給了學術委員會,而學術道德委員專員(崗位)或委員會是否設立就成了大學的自由選項。這樣,各大學的積極性不高就是意料之中的事了(當然還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這裡就不一一討論了)。

進一步講,我國當前還沒有成立國家層面的專門的科研不端調查和處理機構,大學和科研機構更應該積極行動起來,落實科研不端調查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設立科研誠信諮詢小組或調查委員會。畢竟,大部分重視科研誠信建設的國家,是由大學和科研機構負責科研不端案件調查和處理的。「參與問卷調查的國家除盧森堡外,都主要由大學和科研機構調查處理科研不端行為舉報案件。」[11]138

2. 開展多種形式的科研誠信教育

大學重視開展科研誠信教育以預防科研不端行為的發生,比事後處理和懲罰更為積極,更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科研誠信氛圍。為積極預防科研不端行為的發生,很多國家的教育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要求高校與科研機構開展科研誠信教育。如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1989年頒布的條例要求,科研機構應為所有接受國家研究服務獎學金的研究生和博士後人員提供負責任的科研行為教育[13]。德國研究聯合會規定,需要特別關注年輕科學家和學者的教育和發展。大學和研究機構應為他們制定指導標準,並使之對科學工作單位的負責人有約束力[14]。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其它七項要求的任意一條或幾條,都無權接受資助。我國教育部2016年頒布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第七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將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12]MSTI批准發布的《丹麥科研誠信守則》特彆強調,具體講授科研誠信、持續的培訓和監管負責任的研究行為的意義重大,科研機構應當開展科研誠信教育[7]16-18。

從具體執行情況看,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瑞士、奧地利、挪威、丹麥、日本等國家的眾多大學都開展了多種形式的科研誠信教育。我國雖已有部分大學已開展了科研誠信教育,但是所佔比例尚小,與全國高校數量相比,可謂鳳毛麟角。因此,迫切需要教育部、科技部、國家自然(及社會)科學基金委員會等重要科研管理部門和資助機構,聯手行動,制定具體措施,推動科研誠信教育在高校與其他科研機構落地生根。

參考文獻

Abstract:The capability of research is the core competitiveness of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However, the research capability can only develop sustainably in an integrity environment. Aarhus University is deeply aware of this. Therefore, despite the fact that Denmark has set up a national committee of research misconduct, it still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It now has: a policy on research integrity; a procedure for handling suspicion of breach of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training in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 at all levels; special advisers and committees on research integrity. The practice of the Aarhus University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 of universities in China. We can learn from others to improve ourselves, to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y on research integrity.

Keywords:research integrityresearch misconductresponsible researchuniversity

作者簡介:王飛,大連理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科研倫理、科學技術倫理、科學技術哲學、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研究、國外馬克思主義研究。

項目資助: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德語國家面向科研誠信的科研環境治理研究」(17BZX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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