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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五子女拒絕贍養八旬父母,被告上法庭後竟稱「只願出50元」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子女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然而,總有那麼一些人,連最基本的親情都能罔顧。

柳州5子女拒絕付贍養費

八旬老父母將子女其告上法庭

八旬的韋老漢和老伴育有五個子女,本應享受天倫之樂,卻因子女拒付贍養費,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今年5月,老夫婦將五個子女一併訴至柳州市柳江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五個子女支付贍養費。

近日,法院綜合全案情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一審判決韋的五個子女自2018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韋老漢夫婦各150元的贍養費。

韋老漢夫婦共生育三子兩女,且均已成家,除大兒子還在村裡居住以外,其餘均在城鎮生活。五個子女均50歲左右,經濟條件並非拮据,都具備贍養老人的條件。

韋老漢夫婦起訴狀中稱,自己年老體弱,沒有經濟來源,加之身患疾病,無力承擔醫療費用。但是,五個子女既沒有在經濟上給予幫助,也沒有在精神上給予關懷。故兩名老人請求法院判令五個子女每月分別支付他倆300元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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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兒子表示:每月300元贍養費太高

法院受理該案後,考慮到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行動不便,特意將庭審現場設在原告所在的村委。

老人的大兒子韋某青,經法院依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到庭的四名子女雖表示願意支付兩位老人的贍養費和醫療費,但對每月支付贍養費數額提出異議,稱原告請求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過高。

被告韋某榮表示,每月只願意分別支付父母各50元的贍養費;其餘三名被告則稱,每月願意分別支付給父母100元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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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法院審理後認為,百善孝為先,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義務,這是應盡的基本責任。子女不僅應贍養父母,也要尊敬、關心父母,在精神上給予慰藉。原告年老體弱、疾病纏身,理應得到五個子女的妥善照顧、安度晚年,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贍養老人是責任也是義務!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應依法儘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這些不是不贍養老人的理由▼

拒絕贍養老人的五大誤區

誤區之一:出嫁的女兒不贍養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誤區之二:父(母)再婚不贍養

《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條,即第30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誤區之三:「分家」財產不公不贍養

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獨立的訴訟來解決;但不論分家公與不公,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誤區之四:不照料晚輩不贍養

以老人不照料晚輩為由,對抗自己對老人的贍養義務,這於法於理都說不通。

誤區之五:不繼承遺產不贍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含辛茹苦的將子女撫養成人

當他們老去

子女也就成了他們的依靠

善待父母

因為我們都會老

來源:南國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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