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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上起衝突大副打死船員!兇手獲刑無期船東被判賠償

2015年9月15日,停泊在大連高新園區龍王塘漁港內的一艘漁船上發生悲劇:因為工作方式存在分歧,漁船大副和船員打了起來,大副邱某將船員鄭偉(化名)打死。

案發後,兇手邱某被判無期徒刑。而死者家屬的賠償問題則懸而未決。近日,大連高新園區法院作出判決:事發漁船的船東苗某賠償死者家屬25萬餘元。

苗某是遼大高漁某號漁船的船東。他僱傭邱某做大副,並在2015年9月初僱傭了死者鄭偉做船員。

2015年9月15日,鄭偉上船不到半個月。當天凌晨,這艘漁船出海捕魚後回到龍王塘漁港停泊,當天中午幾個人吃了飯並喝了酒開始工作。大副邱某在指揮鄭偉幹活時,因為工作方式方法存在分歧,兩人爭執並廝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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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揮拳猛擊鄭偉面部和背部,鄭偉因頭面部被鈍器打擊導致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案發後邱某被警方抓獲。2016年,本案的刑事訴訟部分由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邱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賠償死者家屬33797元人民幣。死者鄭偉家屬提出的其他民事賠償訴訟請求被駁回。

死者家屬不服上訴,他們提出了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賠償合計79萬餘元。2016年9月,遼寧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8月,死者鄭偉的父母、兒女又將船東苗某告上法院,他們認為,苗某作為僱主,對鄭偉的死亡負有責任,索賠6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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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則對此不認可。他認為,邱某和鄭偉的行為早已超過僱傭活動的範疇,兩人因酒後爭吵產生矛盾,進而導致邱某將鄭偉毆打致死,鄭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邱某導致,與自己無關,且鄭偉與邱某素有過節,兩人產生爭執與平時的積累也存在關係。此外根據有關規定,船員飲酒後不準上船作業,鄭偉飲酒後上船作業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鄭偉作為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飲酒作業會引發危險,自己作為船東已經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或少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鄭偉死亡發生時間系2015年9月15日14時許屬工作時間,地點在被告經營的船上即工作地點,作為僱員的邱某和鄭偉因工作方式、工作方法不同發生爭執、廝打,均是為僱主利益發生爭執,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範圍。另外,鄭偉飲酒後上船作業違反安全生產規定,且雙方遇事未妥善處理,均有過錯,且被告亦實施合理救助,法院酌定減輕被告船東苗某應承擔的僱主責任,酌定承擔責任比例為70%。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苗某賠償死者鄭偉家屬合計2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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