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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滑轉賬轉錯人,「求助無門」是最大的不合理

移動支付方式給好友間轉賬帶來了便利,但「烏龍事件」也時有發生。近日,在廣東中山工作的黃先生通過微信誤轉一筆8萬多元給陌生人,隨後遭對方拉黑。黃先生向微信客服求助,對方回復稱,資金無法撤回,可與好友聯繫協商退回。隨後,黃先生只好求助於公安部門,但警方以「不知道對方的真實姓名和賬戶信息、不構成立案條件」為由拒絕了黃先生,並建議其找法院。然而,法院工作人員告知黃先生,必須要知道對方真實的身份信息才予受理。(北京晨報)

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行其道的今天,用戶手滑轉賬轉錯人並不是孤例。梳理過往個案,我們很容易就發現,其處理過程和最終結局往往大相徑庭。這事實上表明,針對這一越來越高發的「操作事故」,至今仍未形成標準化的處置流程。在這一大背景下,黃先生四處碰壁著實不難理解。無論平台運營方,警方還是法院,都基於自己的「正當理由」拒絕施援——在各自業務範疇內,上述選擇或許都無可厚非。然而,各方不約而同的拒絕,卻客觀導致了「受害人」求助無門的困境,這無疑是值得深思的。

此事中,黃先生未盡核對信息之義務而導致轉賬失誤,無疑可說是過錯在先。警方對此不予立案,可謂合情合理。畢竟,這一事件還是屬於民事經濟糾紛,的確不構成立案要件。與之相較,真正有必要探討的,其實是平台運營商和法院方面的做法,前者基於保護用戶隱私的責任拒絕提供收款方真實信息,而後者則以不知道被告身份信息為由拒絕受理。事已至此,「收款人身份信息」的獲取,儼然成了阻礙事件進展的死結。

應該承認,關於此類案件的審理,的確沒有「法律適用」方面的專門規定,但卻不乏一些極有價值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請求,要求網路服務商提供網路用戶的相關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的真實姓名、對應之註冊昵稱、聯繫方式等。此一條款既然適用於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也理當可以推廣到關於「轉賬轉錯人」這類侵害財產權利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

網路平台雖然對用戶的隱私有保密注意義務,但基於配合司法審判的需要,破除保密義務也是法律認可的準則。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為黃先生手滑而「白撿」八萬元的收款者,明顯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法院在受理該案時,若只是機械地理解和執行相關形式審查標準,而置顯而易見的侵權事實於不管不顧,這顯然不符合司法捍衛實質正義的價值立場。

針對轉賬烏龍事件的處置,亟待以篤定的司法判例確立範式。審理案件而不是迴避案件,能動地運用法律條款來維護公民權利,這應該是破解固有困局的關鍵。須知,在個案之中謀求一個合理的結果,這是推動此類事件從根本上獲得解決的關鍵。強化對公眾的金融風險教育,引導平台方完善轉賬延時到達、信息交叉確認等技術性防範手段,都需要在一次次具體案件的審理和處置中加以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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