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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學習」:互聯網內容的知識傳播

導 讀

正是藉助新聞知識的力量,社會公眾得以形成對世界的價值感知,不斷認識和適應世界的變化。

網路社會的高速發展使得互聯網內容中總是混雜著多重真相闡述和爆髮式情緒表達,特別是在網路爭議類事件的發展變化中,情緒與真相、謠言與事實相伴而生,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各類社會矛盾,成為互聯網內容建設中必須直面和解決的難點。不過始發於2016年,於2017年爆發成為重大輿情事件的「於歡故意傷害案」(以下簡稱「於歡案」)卻演變成一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其於2018年初被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評選為「2017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那麼,它是如何從一起網路爭議類事件發展成為代表我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的呢?它對我國互聯網內容建設的策略性貢獻體現在何處?

互聯網內容中的法律爭議類事件

我國正處於全面發展的社會轉型期,深化改革的同時必然會伴隨一些社會矛盾和認知衝突。互聯網作為一個社會信息大平台,億萬網民在上面獲取信息、交流信息,網路成為國人的求知途徑,網路空間流動的海量內容勢必會影響他們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其中,公眾的法治意識和權益保障意識不斷增強,他們對於法律和個人權利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面對法律爭議類事件時,會結合個人價值觀念和法律理解進行批判性思考,並通過各類媒體平台呈現。但與此同時,由於社會公眾的法律素養有限,而媒體對法律知識的普及範圍不夠廣、知識傳播效果不足,公眾在對爭議類事件發表評論時難免有失偏頗,並引發民間輿論場對政法部門權威性的質疑,甚至干擾司法程序的公平公正,導致「媒介審判」代替「司法審判」。可見,「法律爭議類事件」通常是指由於法律中存在的規則及其解釋而引發公眾不同看法的法治事件。它們的擴散與社會疏導成為這些年來互聯網內容建設中的難點和重點。

可是,同樣作為法律爭議類事件的於歡案卻帶給我們新的啟示,最高法發文稱其為來之不易的「於歡案效應」,認為其已「成為中國法治道路上一個新的標誌」。①

2016年4月14日,因欠高利貸未如約還款,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持尖刀捅刺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其後,於歡家人曾在網路平台發帖實名舉報地方黑惡勢力的不法行為,但未獲明顯傳播效果。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3月23日,《南方周末》的報道《刺死辱母者》通過網路迅速傳播,後通過《新京報》等眾多媒體在其社交媒體上的二次報道引發強烈的公眾關注,大部分觀點認為法院量刑過重,網路輿論呈現明顯的質疑與不滿。其後,各類不同的傳播主體不斷追蹤和加入討論,除《人民日報》、新華社等主流媒體進行融合新聞報道、各大商業網路媒體進行專題報道外,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最高法、山東省公檢法等機關和知名政法類自媒體「長安劍」等也積極通過各類傳播渠道解釋案例爭議點,提倡普法教育,呼喚理性主義。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二審宣判,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這一事件的意義在於,它從最初公安、檢察院、當事人、法律專家和各種社會輿論意見分歧中的「無解之局」,發展成為對「正當防衛」法律規則新的解釋,並獲得群眾的理解和肯定,實現了審判與輿論的良性互動。②「無解之局」表現為社會各界對該事件的爭議,本文基於截至2017年3月30日的網易新聞和跟帖評論提煉針對於歡案的三個法律爭議問題:一是警方是否存在瀆職情況?二是於歡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三是現代法治與傳統倫理(替母行義)是否可能平衡?事件發展過程中,這三個爭議點成為知識生產和傳播中的重點,而知識是怎麼被生產及傳播的呢?新聞在其中發揮了什麼作用?

「從新聞學習」:「於歡案」的知識傳播

圖1:魏然和羅文輝:「從新聞學習」的新理論模型(2008)

於此,本文以美國學者魏然和香港學者羅文輝修正的「從新聞學習」模型(見圖1)作為理論框架,分析於歡案新聞中的知識傳播過程。「從新聞學習」是媒介效果理論之一,通常與政治傳播、政治知識學習的研究相關。魏然等人在《媒介效果與社會變遷》一書中對「從新聞學習」的理論發展進行了梳理。③早在1983年,西方學者就提出公眾會從新聞媒體中進行學習,因此媒體對公眾態度的改變將產生巨大影響。學者們普遍認為,當新聞議題與公眾個體高度相關,且公眾對議題的既有知識有限時,公眾「從新聞學習」的效果會比較明顯。其後,不少學者對該理論進行社會學、心理學、傳播學等多學科的驗證和補充,圖1就是魏然和羅文輝通過考察美國選舉中的選民學習情況對該理論進行的最新修正。

「從新聞學習」的理論模型提出幾個觀點。首先,公眾的「新聞媒體接觸」,或稱「媒體曝光」對選民們的「新聞注意」「新聞思考」和「政治知識」獲得有直接和間接的影響,「新聞媒體接觸」對「從新聞學習」的效果有重要作用。第二,「從新聞學習」的過程主要包括:公眾個體所具有的「監督滿足尋求」動機促使他們進行「新聞媒體接觸」,使用多樣化的新聞媒體主動搜尋或注意到某些新聞信息,然後產生「新聞注意」,進而產生「新聞思考」,實現從新聞中獲取「政治知識」。第三,「監督滿足尋求」動機對「新聞媒體接觸」「新聞注意」「新聞思考」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即這種動機越強烈,「新聞媒體接觸」的渠道就越多,更容易引發「新聞注意」和「新聞思考」。第四,「新聞媒體接觸」對「新聞注意」「新聞思考」「政治知識」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作用,接觸程度越高,「新聞注意」「新聞思考」的程度也越高,「政治知識」的學習效果也會更好。

基於該理論模型,筆者試圖聚焦分析於歡案中的知識生產過程。新聞作為一種知識,其不單單指的是科學知識或法律知識等系統化知識,還包括價值觀、常識等非系統化的知識。新聞媒體的知識輸出一般通過兩種形式,其一是結合新聞實例,提煉和創造知識,其二是整理和傳播現有知識,這一層面上更多的是對知識的管理。知識生產者作為知識傳播鏈條中的第一環,承擔著信息的組織生產和把關的責任。於歡案中,以紙媒為主的主流新聞媒體率先承擔了知識生產者的角色,以事件中的情感倫理為核心進行正義與邪惡、情與理的爭論。此後,公檢法機關的迅速回應使其成為權威的知識生產者,他們提供的知識對於公眾的普法教育具有強力作用,與此同時,網路媒體、自媒體、意見領袖等也加入知識生產行為中。由此,中國社會展開了一次全民討論法律、公檢法機關普及法律的知識公開課。

1.新聞媒體的知識生產。網路傳播帶來的信息冗餘使得人們需要自行對信息進行過濾和篩選,專業的新聞媒體則更多地承擔價值判斷、事實審核和數據信息再編碼的工作,這些闡釋事實、建構真相、推動公眾理解的過程就是知識生產。於歡案中新聞媒體主要圍繞事件的法律爭議,結合客觀事實的還原過程,輸出法律知識,同時在無形中傳遞法治意識和道德價值觀。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首發《刺死辱母者》一文,24日通過其官方網站等新媒體渠道推送,推送的內容標籤為「刺死」「侮辱」「高利貸」,文中對事件起因、於歡家屬描述的侮辱、刺死等過程進行了描述。該文迅速被《中國青年報》、《北京晨報》、中國網、@貓撲等轉發。25日是事件擴散的關鍵節點,@新京報再次編髮《南方周末》文章並通報最新消息,其微博被多個大V賬號轉發。當天,《華西都市報》又發表專版新聞報道《刺殺辱母者何以判無期?》,在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的解答中,媒體採訪的律師認為:「於歡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負刑事責任。」26日,@人民日報、@新京報等媒體賬號轉發山東高法官方微博發布的《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南方周末》網站轉發政法類自媒體「長安劍」評論《「辱母殺人」案,司法如何面對洶湧的輿論?》,對司法機關和專業類自媒體法律解釋文章的轉發使得輿論與司法的關係成為傳播的重點。當天,《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發表評論《辱母殺人案:法律應如何回應倫理困局》,提出社會轉型期重視倫理價值的必要性,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新京報》報道的《「刀刺辱母者案」:司法要給人倫留空間》與上述觀點相似;澎湃新聞發布《辱母案:期待正義的理據或修訂》,針對正當防衛界定問題進行普法;《錢江晚報》也發表評論《於歡案上億評論,法治共識不應羞辱》,該文提出對公眾參與監督執法過程的要求和肯定。

新聞媒體將於歡案帶入公眾視野,從最初具有情感傾向的報道,到逐步在事件報道中多方引入家屬、律師、法律專家等的描述和觀點;發布司法機關的權威信息解釋;轉發專業自媒體的評論和建議等,並指向平衡法律和倫理的重要性。主流媒體採用多角度的理性分析,通過對一審判決書和相關證據鏈的提煉,從而將信息轉化成知識,輸出法治觀念,這些對於穩定公眾情緒,啟發公眾思考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公檢法機關官方報紙和社交媒體賬號的知識生產。2017年3月26日,即《南方周末》首發文章發表後的第4天,公檢法機關官方賬號開始加入知識生產的行列中。第一篇來自山東高院通過官方微博在26日上午發布的《關於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的情況通報》,表明山東高院已於24日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於歡的上訴,「我們將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審理」。最高檢在其官方網站發布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於歡故意傷害案》,該文總閱讀量達到7000多萬次。27日,《人民法院報》在頭版發表本報特約評論員法言平的評論文章《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裡面反覆強調法治的重要意義,同時強調法律與媒體的關係:「法律職業人士對於媒體的評論也應當給予特別的關注和尊重。」「要實現公正司法,負責任的媒體評論是不能缺位的。」但是「維護司法公正和審判獨立,媒體當然也應當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權威,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該評論在最高法的官方微博和中國法院網等發布後,被廣泛轉發,僅微博端就有3280次轉發和近2000次點贊。28日再發評論《辯論中凝聚著法治共識》稱「司法機關的積極作為是對輿論監督最誠摯的接納和回饋,該案成為司法與傳媒良性互動的生動典範」。5月26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微博發布了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認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27日,山東高院官方微博公開庭審實錄,被人民網、澎湃新聞、鳳凰網、中國長安網(中央政法委官方網站)等廣泛轉發。28日,最高檢在官方微博發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就於歡案答記者問》,就如何認定於歡行為性質、如何認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等輿論爭議點進行了專業而細緻的解釋,並表示「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和真誠歡迎新聞媒體對檢察工作的監督」。

6月23日,山東高院再次微博直播公開宣判過程,採納檢察機關意見,認定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將原審法院判處的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山東高院在二審期間採取「圖文+階段性視頻播報」方式,進行了長達15個小時的直播,其間大量通過法律條文的引用以及量刑依據的闡述,「最大程度地實現了庭審的公開透明」。(《人民法院報》,2017年6月23日)當天,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官方網站中國長安網轉發評論《於歡案改判 輿論有為但更是法治的勝利》。24日,最高法官方微博發表評論《認真對待來之不易的「於歡案效應」》,認為於歡案的變化「確實讓人對中國法治的健康環境感到欣慰」,「中國司法的政治屬性和『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根本要求,已經使司法與媒體(輿論)的關係有了適當調整」。25日再發文章《於歡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應當予以減輕處罰》,從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角度重新審視於歡案。公檢法機關面對法律爭議類事件,通過知識的生產和傳播從最初的被動回應輿論到主動適當地回應輿論、引導輿論,正是因為其專業法律判斷、程序解釋的權威性不斷增強公眾的「新聞注意」和「新聞思考」。

除新聞媒體、公檢法機關的知識生產和傳播外,政法類自媒體(如「長安劍」)、某些律師事務所網站和律師微博、網路問答社區(如「知乎」)、新聞網站評論區、豆瓣小組等都進行了相關知識生產,並積極推動了知識討論。

互聯網知識傳播的策略性分析

知識是一種有序的信息,它通過信息的積累和經驗交流提煉出有價值的內容。當下,新聞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把信息變成知識,並通過數據的存儲將其保存和數字化,進而迅速地傳播,並在知識生產與傳播的互動中不斷拓展知識的廣度和深度。

此外,新聞作為傳統意義上短暫易逝的、非系統的、直覺的、常識性的知識也開始發生形態轉變,新聞和其他各類知識共同在互聯網空間中碰撞,重新組合產生新的知識或價值,因此,新聞發布之後並不意味著新聞生命的結束。④知識傳播主體對於知識並不是簡單地轉載,而是在選定傳播的知識後,會進行知識的重新編碼,使知識內容更適應某一特定傳播渠道,或使之更容易被公眾所理解,以進行傳播範圍的擴散。在法律爭議類事件的知識傳播中,每一個知識的接收者都是「從新聞學習」的主體。知識的學習者,宏觀上是公眾的集合體,微觀上則是具有獨立思想的個體。

因此,「從新聞學習」的主體可以涵蓋最為廣泛的社會公眾。傳統媒體及其新媒體矩陣、自媒體、專業性政府機構等作為知識生產共同體,通過對法律爭議點的把握,在公眾的「監督滿足尋求動機」下進行知識生產,並基於公眾的「新聞媒體接觸」,將法律知識投放於各類媒體平台,不斷喚醒公眾的「新聞注意」,公眾通過主動搜尋或被動產生對新聞事件的關注,實現從新聞中獲取知識的過程,進而產生新聞思考。正是藉助新聞知識的力量,社會公眾得以形成對世界的價值感知,不斷認識和適應世界的變化。於歡案的知識傳播中,社會公眾在完成「從新聞學習」後提升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感知程序正義,總體提升法律信任程度。

進而,本文提出一些策略性建議:一是,互聯網內容建設需要知識生產共同體的集體智慧,單方或不充分的知識生產不足以供給網路爭議類事件的知識圖譜,進而無法回應社會大眾的信息需求和監督滿足動機;二是,專業性知識生產與傳播需要緊密結合儘可能全面的輿論焦點,特別是爭議點,提升知識生產能力,增強知識權威性和豐富度,通過多樣性的呈現方式來引起公眾的「新聞注意」,促進「新聞理解」,實現「從新聞學習」;三是,互聯網內容建設中的知識傳播要充分尊重媒體融合的規律,重視知識分發和互動路徑的建設,提高知識傳播的有效性。

注釋:

③魏然 周樹華 羅文輝:《媒介效果與社會變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④王辰瑤:《未來新聞的知識形態》,《南京社會科學》,2013年第10期

(肖珺: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武漢大學媒體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韓洋: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碩士研究生)

【文章摘自《青年記者》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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