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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二了!寶馬狂飆195碼,開車撞壞人的三種下場

南京寶馬時速195km在鬧市狂飆造成2死1傷,法律裁定近日落幕——罪犯王季進除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外,還要賠償155.7萬元(加上保險公司賠償,兩死者家屬共共拿到171.6萬元)。

現在汽車幾乎普及,我大西安汽車總量已超過300萬輛,汽車引發的交通安全問題不能不讓人心焦,而涉及交通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也越來越複雜。

今天,平鳴君以案說法,和親粉們聊聊汽車撞壞人的3種下場:故意殺人罪、以危險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2015年6月20日中午,罪犯王季進駕駛陝AH8N88寶馬740轎車(購買的陝西人的二手車)在南京鬧市區以時速195.2公里的速度闖紅燈,猛烈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馬自達轎車致其解體,造成2死1傷嚴重後果,事發後王季進棄車逃離。

縱然車子再好,正常的駕駛員肯定不會在市內飈到195碼,如果真有天神,應該被收走的是罪犯王季進,可惜蒼天打盹,誤害了兩個無辜。

蒼天靠不住,那人間法治呢?人間的專家為嫌疑人鑒定的結論是,王季進作案時患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能看出來,這是一個有錢、有關係的主兒,有關方面在未判前早就放風洗地了。當然這事遇誰也為難,如果判了司機重刑,死者家屬可能得不到足額賠償;如果司機及其家屬賠償積極,就會要求死者家屬出具刑事諒解書——畢竟司機和死者無冤無仇的,而且人死而不能復生。

這麼複雜?新老司機特別是女司機們想知道的是,汽車撞壞了人,都算交通肇事嗎?

回答這個問題前,先要弄清什麼是交通肇事。

先劃重點——刑法意義上的交通肇事,需同時具備以下幾點:

年滿16歲,駕駛交通工具,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對事故承擔不小於50%的責任。

交通肇事罪屬於輕罪,一般情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個法律真是太寬泛了,從拘役幾個月到有期徒刑6個月乃至15年,像個氣球。

刪繁就簡,一句話,絕大多數交通肇事處罰都在3年以下,如果賠償積極取得死者家屬諒解,通常會使用緩刑,如判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也就是司機不用去監獄裡待著。

那王季進怎麼判了11年?法院最終認定王季進犯的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以危險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種罪名有啥區別嗎?

王季進是成年人,且受過駕駛訓練(有駕照)、有駕駛經驗,對在車流如梭的十字路口飛速闖紅燈的後果是明知的(造成人員傷亡的後果是必然的),但他依仗自己開的是豪華車,碰撞角度有利,放任極端危險的駕駛行為,罔顧他人生命健康權,且造成了2死1傷的嚴重後果,符合「間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方面,所以構成了刑法115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偶們不懂?啥是間接故意犯罪嘛……

「間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一種,其最顯著的心理特徵是「放任」——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但未有效避免(也不是積極追求,若積極追求則構成直接故意,也就是平常大家所說的故意了)。

你不是說有3種下場嘛,那第3種是什麼?

故意殺人。

網上有很多這個版本的故事:有人離婚後與前妻結冤,然後讓司機開車去消滅前妻。表面看,死者是倒在了車輪下,但這與交通肇事罪無關。所有的交通肇事,駕駛員都是過失的,就是他不希望發生事故。可惜,這類犯罪隱蔽性很高,如果刑警再懈怠,或者被對方收買,基本就只有含冤而死了。

開車主動去碾撞他人,其動機很明確,就是要致對方於死地,是典型的故意殺人——殺人可不是非要拿刀,可以是「蒙汗藥」,可以是槍,可以是棍棒或磚頭,可以用手掐,手段太多,無法列舉,當然包括車輪。

那這3種下場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區別主要在主觀方面,就是說看開車人是出於什麼動機、什麼目的、什麼樣的心態。

一、積極追求對方死亡,叫故意(直接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命案判決多為死刑,也有不少無期徒刑。

二、明知很危險,放任、慫管,就是間接故意(屬於故意的一種),重罪,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後果十分嚴重的也可以適用死刑。

三、司機違反了交法或駕駛常識,主管上是過失的,但是不想讓車子撞人,剎車、避讓等措施都採取了,還是造成了後果,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交通肇事罪」。

上面已經說過,交通肇事罪是一條輕罪,說明行為人還不算太壞,有人性、懂克制、記後果,多賠點錢長記性吧。

當然不是說,只要撞壞人,就一定構成上述3種下場中的之一——如果駕駛員沒有明顯違法,即便撞壞人也不負刑事責任,甚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後,附帶幾點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

無照駕駛、酒後駕駛、肇事逃逸,保險公司免責,事故造成的所有賠償司機自己掏腰包。

不是所有因汽車引發的案件都叫交通肇事案,遇到來著不善的,故意撞擊的,要向刑警(不是122交警)報案,撞人的涉嫌故意殺人,撞車的涉嫌故意毀壞財物;酒駕、胡開的「二貨」多考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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