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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比過去更支持同性戀,但關係到婚姻權和立法還不好說

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在 2017 年展開了這項專題研究,委託香港大學社會科學研究中心 (SSRC) 在 2017 年 5 月 12 日至 6 月 6 日間,電話訪問了 1437 人,發現有 61% 的受訪者中等接受或非常接受同性戀者。 2013 年,這個支持者群體佔比在 50%。 2013 年的受訪者為 410 人。

對於同性婚姻,新研究顯示 50.4% 的受訪者支持同性婚姻,2013 年的支持比例為 38%。另外,有 78% 的受訪者表示,同性伴侶至少應該享有異性伴侶的部分權利,略高於 2013 年 73%。

這些權利具體包括醫院探訪權、免受住房歧視權、起訴不法致死權、財產繼承權。其中變化最顯著的是醫院探訪權,從 64% 的支持率上升至 78%。

研究還訪問了人們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態度。

香港《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最早可追溯至 1994 年以私人條例草案提出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建議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狀況所作出的歧視行為,當中包括「性別、家庭崗位、年齡、性傾向、種族、殘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不過這份草案被立法局否決。

此後,香港政府制定、並開始遵循在僱傭範疇中的《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促進平等的就業機會。但《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一直沒有順利推進。 2012 年 11 月,工黨何秀蘭議員在立法會提出私人議案:「促請政府儘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的平等機會及基本權利展開公眾諮詢」。議案最終被否決。

在 2013 年時任特首的梁振英的施政報告中,稱將研究是否就《性傾向條例》立法進行諮詢。儘管條例只涉及僱傭、教育、服務等領域,並不會影響「一夫一妻」的傳統婚姻定義,但還是因為反對組織的施壓,而沒能進行諮詢。

基督教團體是主要的反對者。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維護家庭聯盟在 2012 年 8 月 10 日,於《明報》A12-13 版刊發了「維護婚姻/家庭宣言」,要求政府及各立法會候選人支持維護家庭、一夫一妻婚姻的政策。在 2014、2015 年香港區議員選舉前,天主教湯漢樞機都向信眾呼籲,考慮候選人及其所屬政黨對家庭和婚姻議題、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場。

2017 年的這項研究顯示,69% 的受訪者認為香港應該有法例禁止性傾向歧視,比 2013 年的 58% 高。研究的負責人之一、港大法律學院羅愷麗教授認為,現行法例是滯後的。「當 69% 的香港市民表示支持性傾向歧視立法時,香港政府仍未推動有關立法。」

不過這些研究報告都沒有顯示,受訪者是否理解法例涵括的內容,是否僅限於就業、教育和服務,還是延伸到了更廣泛的權利。

香港大學新近的研究較 2013 年還新增了一項問題,關於是否應授予同性伴侶移民權利。 53% 的受訪者贊成香港市民可以為其同性伴侶申請入境簽證,29% 的受訪者反對。

這項提問可能和長達 7 年的 QT 案有關。在英國以《民事伴侶法》登記為同性戀伴侶的 QT 與 SS 在 2011 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受養人簽證」時,遭到拒絕,此後經歷了申請司法覆核、敗訴、上訴。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訴法庭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對《受養人簽證政策》所作的解釋,違反香港《基本法》第 25 條,這條法律規定:「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QT 勝訴。入境處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提出最終審查。

本周三上午,終院駁回入境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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