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俠之小者,為友為鄰——看《我不是葯神》有感

我一直秉持一種觀點:「社會進步的重要標誌是關注少數人、關愛弱勢人群」。不僅僅因為在某種程度上我們都是少數人,或者我們在某個時候是少數人;更因為只有當具有社群性的社會不只是著眼於多數人,而關注少數人的時候,社會才達到了「兼愛」的狀態,社會才開始實現了公平最大化的理想。

白血病患者便是當下社會的少數人。據報道,我國現有白血病患者數量超過500萬人,每年新增患者約4萬人(最為令人痛心的是新增患者中超過半數都是兒童)。即將上映的《我不是葯神》關注和反映的群體便是這一社會的特定少數人——白血病患者,它發生背景設定為2002年的上海市。

(1)救命葯,卻很貴

白血病又稱之為血癌,是一種造血系統的惡性腫瘤。電影中設定的白血病患者是得了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不同於其他白血病,被專家稱為最幸運的白血病,只要每天堅持服用藥片就能控制病情,並且在外表上完全不像「病人」,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結婚、運動等,這種病也不會遺傳。更幸運的是,市場上有一種有效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的藥物,是瑞士瑞華公司生產的「格列寧」,這種葯是瓶裝,在中國申請了發明專利,一瓶售價37000元。電影中的白血病患者都只能花高昂的價格購買這種藥物來續命,但37000元/瓶的費用對於絕大數患者家庭都難以承受,何況這種葯不是購買一次兩次,而是維繫生命的藥物,需要不間斷地購買。為了抗議這種太過昂貴的「天價」定價,眾多白血病患者便到該公司的中國代理商辦公處集會抗議,但得到的回復的「定價合理合法」。

關於正版的格列寧定價為37000元/瓶是否是合理合法,電影並沒有討論,也沒有評述。但是我想從專利法的角度做一點說明。科學與民主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兩個車輪。科技是第一生產力,而科技進步源於創新驅動,因此創新是引領整個社會發展的原動力。鼓勵創新、鼓勵發明應當是為社會所弘揚所支持的,這也是我們國家專利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瑞士瑞華公司研發生產了有效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的格列寧,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創新,是對整個人類巨大的貢獻,因此,授予其專利權是無可厚非的;其次,瑞華公司在格列寧的藥物研發方面一定投入了大筆研發經費,耗費了研究人員的智慧,歷時多年才最終研製成功,研製成功後還需要推廣到市場,整個過程需要承擔巨大的研發失敗風險。現代企業的本質是營利性,在高額投入之下,研發成功後,回收成本並盈利才是公司所追求的,所以格列寧售價高昂某種程度上是合理的。至於說是否合法,藥品定價一定會有發改委和省物價局的管理和監控,其定價絕非瑞華公司恣意妄為、隨意定價;綜合電影中格列寧以37000元/瓶在市場上銷售的事實,以及其負責人理直氣壯到公安機關報警、到人民法院起訴等場景,可以看出其銷售價格是政府審批核定系合法的。價格昂貴是合理的,但是高達37000元是否合理呢,電影中沒有提供其他同類藥物價格等線索,只是與仿製葯的價格進行了比對,因此難以直接判斷這價格是否合理。因此,瑞華公司中國代理商負責人所說的「定價合理合法」倒有一定道理,站得住腳,不是胡說八道。

但是幾乎大部分白血病患者都覺得這個藥品的價格太貴了,是定價不合理嘛?還是賣假藥十多年的張長林道出的「世間定律」——「這世上只有一種病,窮病。」

(2)另一種救命葯——仿製葯,卻是犯罪

白血病患者除了購買瑞華公司生產的格列寧之外,還有一種方式可以續命,就是購買印度公司生產的較廉價的印度格列寧,這是一種仿製葯,葯的治療效果與正版格列寧一模一樣,價格是其正版價格的二十分之一,只需要2000元/瓶。

仿製葯是相對於原研葯而言的,就是模仿原研葯的山寨品,其製造過程少去了研發,因此生產成本較原研葯會低很多,一般平均售價只有原研葯的10%-15%。在專利法上,如果原研葯還在專利保護期內,這種行為屬於專利侵權行為;如果原研葯過了專利保護期(發明專利為20年),這種行為就屬於合法行為。不過,專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點,瑞華公司有可能沒有在印度申請專利,也有可能印度專利法對仿製葯有特別保護,我們知道印度是世界上最大的仿製葯生產國家,印度公司生產格列寧的仿製葯在其本國領域是一種合法行為,可以正常生產和銷售。

印度生產銷售合法的仿製葯,電影主人公程勇將其運到上海銷售給白血病患者卻不是合法行為。首先,在我們國家,瑞華公司申請了專利,享有專利權,印度格列寧並未在我國申請專利,直接從印度購買運送到我國銷售系平行進口,侵犯了瑞華公司的專利權;其次,我國對藥品銷售進行管控,需要經許可才可以在市場銷售,個人自用進口藥品,需要辦理進口手續,程勇未辦理進口手續、未經過審批而攜帶和銷售的行為系違法行為;最後,根據我國刑法第121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刑法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程勇行為涉嫌構成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

(3)商機與俠義

整部電影的核心衝突在於印度格列寧廉價有效能救命,但其銷售行為卻不為法律所容許;救命與犯罪之間的矛盾與衝突,生命與法律兩者間的價值衡量。需要做這個抉擇的是電影的主人公程勇。

程勇是生活在上海,開著一家印度神油小店的店主,他經營的神油是從印度偷渡運過來的。2002年恰逢他人生低谷期:父親住院需要高昂手術費,與妻子離婚,妻子要把唯一的8歲兒子移民到國外,神油店房租到期。這時身患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的呂受益經人介紹找到程勇,希望他幫助走私印度格列寧到上海,讓自己續命。程勇在生活的重壓下,鋌而走險,只身前往印度格列寧生產廠家,購買了一百瓶藥品回到上海,又經人介紹通過QQ群向白血病患者銷售,售價為5000元/瓶,他從中盈利3000元。很快,他成為印度格列寧的中國唯一代理商,並從這個商機中大撈了一筆,賺得盆滿缽滿,「一年能賺一百多萬」(張長林語)。但由於與銷售假藥的張長林結了梁子,出了自身安全考慮,程勇把代理資格給了張長林,而自己收到了張長林給的兩百萬元。(張長林台詞「給你兩年的錢」)程勇自己成立了一家制衣廠,當起了正經老闆,過上了滋潤的好日子。

可好景不長。故事轉折點在於張長林把印度格列寧售價從一萬元提高到兩萬元,被人舉報,警察介入立案調查,張長林潛逃,白血病患者失去了印度格列寧購買途徑,只能被迫重新購買正版格列寧。呂受益因為無力購買正版格列寧,病情加重,不能承受化療的痛苦並失去生存的希望,最後上吊自殺了。呂受益的死亡給了程勇極大的打擊。他決定重操舊業,繼續銷售印度格列寧,並且銷售價格是進口原價500元/瓶(應該是銷售量大,老主顧,售價從2000元降到500元,也有可能是我看電影不仔細,看錯了),銷售給原來的白血病患者。後來因為瑞華公司給印度政府施壓,印度格列寧生產廠家被查封,但其老闆極其仗義,願意幫助程勇從零售店回購藥品,不過售價上漲到2000元。程勇仍然義無反顧購買了,並以500元/瓶價格銷售給了上海市及其他省市的白血病患者。當被說及500元/瓶價格銷售程勇一個月會虧損幾十萬元時,他淡淡說道「就算是還給他們的。」最後,在公安機關偵查下,張長林被抓捕歸案,程勇也東窗事發,程勇以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整個過程中,程勇從一個鑽空子的商人,變成了一個救死扶傷的大俠,從一個「藥品就是金錢」的商人,變成了一個貼錢虧本售葯的仁者。俠骨柔情,感人至深。在被送往服刑監獄的路上,白血病患者擠滿了道路兩旁含淚/微笑為其送別(微信送別系虛幻場景)。

(4)淚點在於「那扇門開了」

程勇作為一個商人,鑽空子掙錢,以及明哲保身,激流勇退,其實都是無可厚非的,他畢竟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商人,他與白血病患者們非親非故,某種程度還是他們的恩人——冒著坐牢的風險在賣葯,也沒有合同上的民事關係,所以退出賣葯是可以理解,不應苛責的。他變成俠義之身重新回來的原因,一方面是他內心的自責,他退出後把印度格列寧的代理許可權交給了賣假藥的江湖騙子,也因為這個騙子唯利是圖導致白血病患者斷了廉價葯;另一方面是他對白血病患者的同情,不同於開始起步時他的眼裡只有錢,慢慢親眼見到和目睹白血病患者的生存狀況後,他在心底對他們產生了同情,同情他們的遭遇;最後,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見證了呂受益治療過程中的切膚一般的疼痛和無聲的死亡,治療時呂受益撕心裂肺的叫聲,響徹整個房間和樓道,那一聲聲的叫喊撕碎所有人的心裡防備,如同那一刀刀割在自己身上,刀刀見血、刀刀見肉。呂受益上吊了,沒有留下遺言,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會造成人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非自然死亡。當死亡那扇緊閉的大門在程勇面前打開,曾經的不在乎、不在意都煙消雲散,如同身前牢不可破不可逾越的一座牆轟然崩塌。不吃藥是會死人的,沒有廉價的葯,患者們會慢慢死去的。「我不想死,我想活下去。」當程勇直面死亡的時候,才發現生命是多麼脆弱,才明白那一瓶小小藥品是多麼珍貴,在某些人眼裡,那就是生命的全部,那就是活下去的希望。

程勇感動的地方也是我們感同身受的情感,這源於我們的同理心。很多個體疾病,不是人為選擇,而是天道不公,我們稱之為個人的命運不濟。這種命運不濟帶給個人及其家庭的是災難與不幸,是毀滅與絕望。疾病所帶來的疼痛與死亡深埋在我們情感深處,當不幸場景出現,就會導引出這種深埋的情感,與主人公產生感情共鳴,會對主人公的悲慘遭遇產生悲憫與同情,特別是當死亡直接出現在我們面前,當一個美好事物在眼前消失,當我們意識到它將永遠消失,再也回不來,心中自覺會產生悲慟之感。在電影《我不是葯神》中,我們為呂受益的逝世感到惋惜和痛心,更為身患白血病且沒有錢治療的患者感到揪心與悲傷。那是一個群體,是一個人數不小的群體,身患重病本就是不幸,不幸中的大不幸更在於昂貴的葯買不起,廉價的葯不讓買,這是一種社會制度在扼殺他們的性命,是一種人為因素讓他們飽受痛苦慢慢等死。喪鐘為誰而鳴?喪鐘為他們而鳴!現在卻是我們在親手為他們敲響了死亡的鐘聲,一聲一聲。可是我們知道喪鐘也是為我們而鳴,只不過那一天會晚到。當那扇門敞開在我們面前,在喪鐘聲響里,我們怎麼會不動容,怎麼會不悲傷,那是人類將自己的同類送向死亡。我們不是劊子手,是旁觀者,看得清,發不了聲,於這一切都無能為力。

(5)希望擔道義的是鐵肩

如果《我不是葯神》的故事發生在現實中呢,我們同樣無能為力嗎?事實上這不應該是一個假設句,因為這部電影本身就是根據真實事件改編。如果說《我不是葯神》是一個悲劇,誰是這個悲劇的肇事者?是瑞士瑞華公司嗎?它投入資金研發賣了高昂價格造成了這樣一個悲劇,瑞華公司一副資本公司的嘴臉是可惡的,但肇事者卻談不上。是患者嗎?我不太清楚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的病因,但是無論如何患者得了這種疾病本身就是一種不幸,他們肯定不會自願去得得,他們是悲劇的受害者。是程勇嗎?故事前後,無論他選擇哪種方式賣葯,無論出發點是盈利還是救人,最終結果上他都是救了眾多的患者,說他是救世主一點也不為過,而整個故事中他是最大的受害者,為眾人扛起了十字架,受了三年的牢獄之苦。是張長林嗎?是的,一定程度上他是,如果他不唯利是圖不哄抬葯價,也不會被人舉報,也就不會有程勇重操舊業遭遇牢獄之災了,可以說他是悲劇的推動者,真的是肇事者嗎?

肇事者有的時候可能是做了什麼,也可能是什麼也沒做,如此這樣這個問題可以作另一番思考。我們個體聯合在一起組成了社會,聯合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一方面個體無法獨立生存,另一方面使得弱小的自己不被強大的人欺負,因此社會顯著特徵是是社群性,這也使得某種程度上個體之間負有相互幫助的義務,這是一種道德基礎上的義務;同時聯合在一起後有了管理機構——政府,政府是基於社會大組織而誕生的一個小組織,它的目的主要在於促進社會公共福利。當發生了電影所述場景,當命運不濟降臨到少數人身上,這不僅僅是他和家庭的不幸,應當屬於整個社會的不幸,同一社會的締結者有義務去幫助他們,比如捐款、心裡寬慰等;同時,最應當作為的是政府,它應當利用公共資源照顧照料這命運不濟的少數人,這是它的職責所在,是它應當承擔的義務,這種義務不是道德上的義務,而應當是法律上(憲法)的義務。一方面在法律方面它可以基於公共利益考量將瑞華公司的格列寧專利權實施強制許可,也可以政府從財務撥款購買藥品給患者;另一方面是組織專項科研,研發能有效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的藥物,從根本上解決依賴國外生物公司專利技術的問題。如電影最後所描述的,我國政府在這方面正在積極努力,目前解決方法是將正版治療藥物納入到醫保。我不知道大部分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患者是否有正常的工作,是否繳納了醫保,如果有自己的醫保,根據我國目前的醫保繳納方式,企業個人共同承擔,就算是將這一負擔轉移給了企業。這個解決方式真的好嗎?

(6)打動人的細節與有瑕疵的細節

「我患病四年,吃了三年瑞華公司的格列寧,家裡房子賣了,一無所有。現在廉價的葯又被說成是假藥,是不是假藥,我們吃藥的人心裡沒數嗎?你們抓了賣印度格列寧的人,我們沒有葯吃了,我們就只有等死。我不想死,我想活著。」顫顫巍巍的老人在警察面前說出這一席話的時候,相信在場的所有人都為之動容,也是影片的淚點之一。那是對死的畏懼,對生的渴望!

「我妻子懷孕了,五個月後我查出得了這個病,當時我一心都只有死,但是當孩子出生後,我看見他對我笑,我突然覺得一切都變得美好了,一點也不想死了,我現在最想的就是聽他叫我一聲"爸爸"」。呂受益在搖籃前幸福微笑著跟程勇說。子女誕生對父母帶來的心理的慰藉,新生命帶來的生活的光亮體現的淋漓盡致。被判刑後,程勇在上警車前對小舅子說:「告訴小滁,爸爸不是壞人。」小滁是程勇的兒子,當他知道張長林被抓捕,預感到自己可能也會落網時,將小滁送到國外其前妻處。這既是對自己人生的一個評價和定位,也是父親對子女心目中自己形象關切的詮釋。這種親情、骨肉聯繫的細節展示,給人打心底升起的溫暖。

另外提三個細節,一個是程勇與黃毛最後一次取貨時,黃毛髮現警察過來抓他們了,為了保護程勇,一個人開車引走警察,最後發生車禍,結束了20歲年輕的生命。結合他執拗性格和電影前後行為對比,這一幕真讓人動容。另一個是賣假藥騙子張長林被審問時,堅決不供出程勇,還大義凜然質問警察,自己救了人沒有;或許他是講江湖道義,又或者其他,至少讓我覺得騙亦有道。第三個是印度格列寧工廠被查封了,老闆聽說程勇還需要葯,竟然從零售商處回購後銷售過來。這或許是一種盈利行為,又或者是發展中國家聯合起來對抗發達國家,至少讓我看到了人性的閃光點,人道。

說了這麼多,其實這部影片瑕疵也不少,我舉兩例法律相關的,一是程勇等與張長林發生糾紛後被帶到警察局,程勇貌似不經意地問了警察,銷售假藥會判幾年,警察嚴肅回答:「八至十五年,嚴重的十五年以上。」這警察要麼是嚇唬人,要麼是法盲,如上文已經引述過,我國刑法141條規定,銷售假藥的,判決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電影某種程度上是法治宣傳工具的一種,如此草率將執法幹警塑造成不懂法的法盲多少不合適。第二例是最後審判階段,檢察官還是公司律師說違反了我國版權法,首先我們國家不叫版權法,而叫做著作權法,第二,本案涉及的是專利法,不是版權法,不知道怎麼扯上版權法的,或者是想當然弄錯了。這個錯誤真的會貽笑大方,導演是我家門,真是丟人丟到家裡了。

《我不是葯神》這部電影的主題,取材於真實事件,聚焦於弱勢的少數人,講了一個我們所有人都可以懂,可以感知、可以體會、可以融入的故事,故事講的很圓滿,也很感人。我將主人公定位「俠之小者,為友為鄰」,是熱心幫助社會一小部分人,幫助一個特定的少數人群的人,在我眼裡,這就是英雄,就是君子。孟子曰:「君子所以異於常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禮存心。」那顆心如同夜空的星星,熠熠生輝!

科學與民主是推動社會前進的兩個車輪,某種意義上,特定少數人的利益訴求表達與其發言聲音回應就是民主發展程度的表徵。當下,我們歌頌大俠,但我們並不呼籲英雄,我們呼籲的是更高層次與更高水平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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