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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戰犯軍事法庭審判的首名日本戰犯 以各種手段殘殺三十多人

1946年4月10日下午14時,北平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首次對侵華日軍戰犯進行了公開審判。軍事法庭庭長張丁陽親任審判長,姜震瀛、秦書田任審判員,檢察官為任鍾垿。現場旁聽的各界群眾男女老幼皆有,人數達一百多人,為了保證庭審現場秩序法庭內外共安排了六名衛兵進行守衛。

第一個受審的日本戰犯是山口利春,他曾擔任日據時期華北交通公司丰台警務段分所長。在此期間,他曾將孫寶元、田勝齊的房產強行佔有,並對他們動用電刑、灌涼水以及肆意拷打。

1943年6月,日軍發動所謂的「大檢舉」期間,他屠殺了30多名中國人,並在同合村捉住一名十七八歲的姑娘,強迫她承認自己通匪為娼。這名姑娘拒不承認這些莫須有的罪名,山口利春竟使用木棍肆意辱弄其下身。同時山口利春還將丰台車站售票員李蔭池用木棍活活打死。

山口利春在兩名中國憲兵的押送下進入法庭後,站在了為他早已經準備好的被告席。

法官向其問道:「你給孫寶元、田勝齊上過電刑,灌過涼水嗎?」

山口利春狡辯道:「當時我不在丰台,聽說是我部下乾的。」

法官繼續問道:「售票員李蔭池是你打死的嗎?」

山口利春繼續否認:「聽說過這個人,不是我打死的。」

而對於用木棍辱弄婦女下身的事情,山口利春也將責任推給我部下,表示所有的壞事都是手下乾的。他還輕描淡寫的狡辯道:「這類的事情在戰爭期間發生過很多,我的上頭還有段長,所以不能都由我一個人承擔責任。因為我也是聽上峰的命令行事,很多時候也是迫不得已。」

儘管山口利春在法庭上對所有指控均予以否認,表示並非自己親手所為,但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證人證據,最終在4月12日判處山口利春死刑。在聽到死刑判決以後,山口利春臉色一片蒼白,當即向法官表示不服,並表示要進行上訴。審判長張丁陽對山口利春的要求當場予以駁回,表示該判決為最終判決,不能上訴。隨後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將審判結果上報國防部核准。

1946年9月28日,第十一戰區軍事法庭簽提山口利春到庭,在驗明正身後,將其綁赴天橋刑場自行槍決。執行完畢後,屍體由華北日軍善後聯絡部負責收屍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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