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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郎死後,潘金蓮能不能自由改嫁?

潘金蓮與西門慶通姦後,為什麼還要一不做二不休乾脆毒殺了丈夫武大郎?因為受了王婆的蠱惑。王婆說:「大官人家裡取些砒霜來,卻教大娘子自去贖一帖心疼的葯來,把這砒霜下在裡面,把這矮子結果了,一把火燒得乾乾淨淨的,沒了蹤跡,便是武二回來,待敢怎地?自古道:『嫂叔不通問』,『初嫁從親,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暗地裡來往半年一載,等待夫孝滿日,大官人娶了家去,這個不是長遠夫妻,諧老同歡?此計如何?」西門慶說「此計神妙」。潘金蓮雖是被拖著上了賊船,但還是親手給丈夫灌下了毒藥。

那麼潘金蓮在毒死丈夫之後,能不能如願以償改嫁給西門慶呢?故事有兩個版本。一個是《水滸傳》版本,二人尚未來得及成親,便給武松殺掉了。另一個是《金瓶梅》版本,西門慶果然用「一頂轎子,四個燈籠」將潘金蓮娶到家,做了幾年名副其實的夫妻。

不管是《水滸傳》,還是《金瓶梅》,當然都是小說家言。如果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按照宋代的法律(潘金蓮故事的背景設定是宋代),潘金蓮在丈夫去世之後,能不能自由地改嫁呢(這裡只討論宋代孀婦有無再嫁權利的民法問題,至於潘金蓮為嫁西門慶而毒殺了親夫,則是另外的刑法問題了)?

也許有人會說,宋王朝不是要求寡婦守節嗎?不是大肆鼓吹婦女「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嗎?怎麼可能允許潘金蓮自由改嫁?但我要告訴你,這樣的看法是一種基於對宋代社會一知半解的想像與成見。事實並非如此。

孀婦改嫁,在宋朝是很常見的事。宋朝女性改嫁的自由度,遠遠大於其他王朝,包括許多人想像中的奔放盛世——唐王朝。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研究過宋朝女性再嫁現象,他發現,「單單一部《夷堅志》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達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這雖屬管中窺豹,但由此亦可想見其時社會風尚之一斑。」張先生的結論是:「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宋朝的法律並無任何壓制民間孀婦改嫁權利的條文,只是禁止居喪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制的。北宋初期,宗室女的改嫁尚受到限制,但這一限制很快也被突破了,元符二年(1099),朝廷還下詔確認了宗室女改嫁的權利:「宗女夫亡服闋歸宮,改嫁者聽」。按「禮不下庶人」的禮法習慣,民間孀婦再嫁,就更不是問題了。

當然,按宋朝立法,孀婦在居喪期內不可以議嫁,我們不要認為這是「封建禮法」,即使從夫妻情分、人倫底線的角度來看,丈夫新亡、妻子急不可耐地改嫁,也是多數人難以接受的行為。不過,法律規定的居喪期有點長,「夫亡六年改嫁」,這麼長的守孝期對孀婦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元祐八年(1093)又作出了修改:「女居父母喪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並聽百日外嫁娶。」孀婦守夫孝百日便可議嫁娶。

宋代貧富差距很大,一部分人口沒有田產,只能租佃地主之田,依附地主而食,稱為「客戶」。有一些客戶不幸亡故,地主往往會阻撓其妻子改嫁,因為改嫁意味著原來的租佃關係中斷了。針對這一阻撓客戶亡妻改嫁的現象,宋政府作出特別立法:「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申明客戶亡妻有自由改嫁的權利。

總而言之,在法律層面上,假如武大郎乃是自然死亡,潘金蓮守滿百日夫孝後改嫁給西門慶,是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的。故事裡的王婆說,潘金蓮要不要再嫁,改嫁給哪位,作為小叔子的武松並無半點權利加以干涉。這話倒符合宋朝的法律精神,恰好這裡有一個案例可以佐證:

南宋末,有一個叫阿區的婦女,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兄」,審判這個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雖認為阿區「以一婦人而三易其夫,失節固已甚矣」,卻不能不承認,「其夫既死之後,或嫁或不嫁,惟阿區之自擇」,這是阿區的合法權利。最後胡頻維護了阿區改嫁的自由,並斥責誣告的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務正業,專好論訴。」

再就社會風氣而言,宋人也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哪有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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