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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與醫生集團合作時應把握的原則

上周大學同學諮詢我,有個醫生集團找她合作,填申請表格,留聯繫方式,下載手機APP,說有診療業務時會請她看病。她有點不放心,擔心有政策上的障礙。我說醫生集團出現時間不短了,越來越多的醫生慢慢熟悉、了解、參與,確實有必要展開聊一聊。

醫生集團類型有很多種類,搞綜合的、專科的,有作實體的,有做平台的等等。總的來說是醫生們自己抱團,或者有第三方幫助醫生們抱團,在原單位以外獲取更多的執業機會和回報。

醫生加入醫生集團後執業方式也很多,有做飛刀的,有開展在線諮詢的……一名醫生想要選擇靠譜的的醫生集團合作,需要注意哪些關鍵點?

回答問題前,我先問個問題,醫生以誰的名義看病?

肯定很多人會懵,病人掛醫生的號,醫生看病開藥做手術,難道不是沖著醫生來的?我是找了一個假醫生嗎?或許有的醫生也有同樣疑問。

這話也對也不對。病人沖著醫生的聲望就診沒錯,名醫是醫院的招牌也不假,但醫生可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醫生在醫療機構內的執業活動屬於職務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後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醫院是看病的地方,醫生根據醫院布置的工作看病就屬於職務行為,醫生行使職務行為造成損害的,本人不直接承擔法律責任。

同樣,《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也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生執業時只要保證是職務行為,就能避免承擔很多法律責任,等於頭上始終有把傘為你遮風擋雨。

所以一定要把握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嚴守職務行為,千萬不能把職務行為搞成個人行為。

怎麼確保醫師從事的都是職務行為呢,必須注意下面幾點:

一、醫生執業行為必須得到授權。具體表現在醫生只能在主要執業機構或執業備案機構中執業,註冊即授權。多數醫生集團沒有醫療實體資質,無法以經營者名義保護醫生。醫生集團為醫生聯繫到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時,要確保醫生與新醫療機構有註冊(備案)關係。

二、執業行為與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一致。工作時間可以與註冊醫療機構通過協議方式確定,工作地點就是有註冊關係的醫療機構。

三、以經營者的名義執業。確保是受註冊所在醫療機構委託執業,即以醫療機構名義執業。任何時候都不能以醫生自己的名義開展執業活動,脫離醫療機構平台就不受法律保護。

四、執業行為與職務有聯繫。 醫院請醫生來坐診的,醫生給患者看病是職務行為,假如在醫院裡幫患者修自行車,這與醫生的本職工作無關,就不是職務行為。

國家鼓勵醫師多點執業。2017年4月1日以後,醫師註冊方式由定點註冊變化為「區域執業」,醫生除了註冊一個主要執業機構外,還可以在其他醫療機構辦理執業備案,不需要出具原單位意見,也不需要當地衛計委審批。這是個很有利的政策,方便快捷,要妥善利用。

現在互聯網+醫療方興未艾,很多醫療機構和醫生集團都推出用於網上診療的平台或手機APP,從事線上診療活動,執業方式不同於傳統面對面形式,但內在道理相同,做到上面幾點,醫生才能在廣闊天地奮勇搏擊而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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