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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1隻就違法!抓鳥、逮青蛙、捕野兔,這些事你還敢做嗎?

王某、劉某二人於2017年10月21日,在遼寧盤山縣用彈弓打死鳥類26隻,後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26隻死體鳥類屬於麻雀,是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現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當地檢察院隨後依法提起公訴。

近日,盤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且情節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劉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通過公開的裁判文書來看,因非法狩獵而入刑的人並不在少是,僅2017年就有近1400例。非法狩獵行為屢禁不止,除了很大原因與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有關外,還與民眾的法律意識不高有關,很多人並不清楚後果,或者即使知道,也認為可以僥倖免責。

捕鳥也犯法!這種小事,就判刑並不是小題大做!

非法狩獵,不僅破壞生態環境,甚至會威脅到人的聲明安全。據長安網報道,在2015年5月24日下午1時許,張某與好友在狩獵時發現獵狗與一頭野豬在撕咬,便瞄準開了一槍,在換好子彈後見蘆葦叢還有物體閃動,便以為是野豬中槍沒死,於是朝蘆葦叢開了第二槍,不幸擊中的是被害人宋某。被告人張某發現擊傷被害人宋某後,即抱起被害人往機耕道上跑,欲爭取救治,但已回天乏力。經鑒定,被害人宋某系被霰彈槍射傷後致血氣胸合併失血性休剋死亡。最終張某因過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併罰,獲刑二年三個月。

除了野生動物,三有動物也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對象!

早在2000年,國家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加強對我國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於2000年5月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並制定了《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並於2000年8月1日以國家林業局令第7號發布實施。

三有動物即指有益的、有重要經濟或者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通過三有動物名錄可以看出除了麻雀,刺蝟、青蛙、烏龜、癩蛤蟆、野雞、野兔等大量我們常見的小動物均被列入了三有名錄。對於「三有動物」,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隻(條)就違法,捕捉20隻(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隻(條)以上就屬於重大刑事案件。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很多人,尤其是80後,捕鳥、抓青蛙是童年的一大趣事,而今卻已入刑,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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