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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廢死刑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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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元747年正月,唐玄宗李隆基宣布除削絞、斬之條,這是中國刑法史上唯一一次在制度上廢除死刑的實踐。唐玄宗主要是在道教思想的影響下作出廢除死刑的決定並付諸實施的,此舉體現了揚崇道化的執政理念,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中國古代法中的道教元素。

[關鍵詞]死刑 唐玄宗 道教 貴生

作者|王謀寅,同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博士

(摘自《廣東社會科學》2018年第3期 P13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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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死刑是剝奪罪犯生命之刑,為刑罰之極。在中國古代刑罰體系中,死刑是最基本的刑種之一,作為禁暴防奸、制裁罪大惡極者之必要手段,死刑一直存在於歷朝歷代的法律文本中,唯一的例外出現在唐玄宗李隆基統治後期。玄宗於天寶六載(747)宣布除削死刑之名,這次從制度上廢除死刑的實踐無疑是中國刑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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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廢死刑經過考略

從史籍的記載來看,唐玄宗李隆基廢死刑之舉並非一時衝動所致。御極期間,他對死刑犯多採取降等處置的辦法,直至最後正式廢除死刑,可以說經歷了一個審慎思考和決斷的過程,其間約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對在押的普通死刑犯及京城內特重死刑犯給予決杖配流的寬惠。開元三年(715)二月,玄宗下制曰:

兩京及天下見禁囚,除犯惡逆、造偽以外,決一百配流嶺南、磧石諸州,其餘一切放免。

第二,將免死對象擴大到全國所有的在押死刑犯。開元十三年(725)正月、十七年(729)四月之制規定,天下繫囚死罪降等;開元十九年(731)八月,制天下死罪配流。此後玄宗頻頻採取決杖配流的方式處置死囚,開元二十年(732)二月之制曰:

應天下囚徒,罪至死者,特寬宥配隸嶺南遠惡處;其犯十惡及造偽頭首,量決一百,長流遠惡處。

玄宗又於開元二十四年(736)四月、二十六年(738)正月、二十九年(741)五月和天寶三載(744)三月陸續頒發敕、制,對犯極刑者,令免死配流,配流之地皆為嶺南。

第三,正式廢除死刑。唐玄宗之廢死刑不見於兩唐書之《刑法志》,《新唐書·刑法志》所言「至是又廢死刑」針對的是憲宗元和八年(813)的一份詔令,詔文曰:「兩京、關內、河東、河北、淮南、山南東西道死罪十惡、殺人、鑄錢、造印,若強盜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盜贓逾三匹者,論如故。其餘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孫欲隨者,勿禁。」其實,憲宗並沒有真正廢除死刑,此詔令只是規定對非罪大惡極的死刑犯處以流刑,以滿足戍邊之需。兩唐書之《刑法志》雖未提到玄宗廢死刑之事,但其他史籍對此有著非常清楚和一致的記載。據《舊唐書·玄宗本紀》,玄宗於天寶六載(747)正月「丁亥,親享太廟。戊子,親祀圜丘,禮畢,大赦天下,除絞、斬刑,但決重杖」。《唐會要》卷三十九「議刑輕重」錄有天寶六載正月十三日敕:

自今已後,所斷絞、斬刑者,宜削除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冊府元龜》卷八十六「赦宥五」亦載:天寶六載正月戊子,玄宗有事於南郊,禮畢下制,其中有曰:

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施令約法,以去極刑,議罪執文,猶存舊目,既措而不用,亦惡聞其名。自今已後,斷絞、斬刑者,宜除削此條,仍令法官約近例詳定處分。

此制書也見於《全唐文》。制、敕是皇帝就特定事項發布的命令,在君主集權體制下,口含天憲的皇帝言出即法,其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前死刑犯獲減等之對待乃是出於玄宗的恩宥,作為刑種之死刑猶存;而天寶六載正月之命令的發布則意味著,絞、斬之刑名被正式取消,死刑作為一個刑種已不復存在,這在唐肅宗乾元二年(759)六月十四日刑部的奏文中也能得到證實,該奏文陳述了死刑廢除帶來的弊端:

謹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敕,除削絞死,唯有四刑。每定罪,須降死刑,不免還計斬、絞。敕、律互用,法理難明。又應決重杖之人,令式先無分析,京城知是蠹害,決者多死,外州見流嶺南,決不至死。決其兩種,法開二門。

「唯有四刑」表明死刑確已廢除。漢代刑罰改革後,封建刑罰體系逐步走向規範化,逮至隋唐,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業已定型,其中死刑又分絞、斬兩個等級。玄宗除絞、斬之名,使得法定刑由五刑變成了四刑,這是中國歷史上首次也是唯一一次從制度上正式廢除死刑的實踐。

死刑雖已廢除,但作為司法官員定罪量刑基本依據的國家律典並沒有進行相應的修訂。於是,問題隨之而來——對依律應判死刑的罪犯如何處斷呢?《舊唐書·玄宗本紀》只雲決重杖,《資治通鑒》卷二百一十五記「(唐)玄宗天寶六載正月戊子」云:

又令削絞、斬條。上慕好生之名,故令應絞斬者皆重杖流嶺南,其實有司率杖殺之。

由此可知,依律本應絞、斬者皆重杖配流嶺南。玄宗廢除死刑的實踐持續了十二年時間,由於不少罪犯在流嶺南之前已被重杖擊殺,性命還是沒有保住,因而實際效果並不理想;其間安史之亂導致戰火紛飛、社會震蕩,廢死刑之敕令恐難得到切實執行。儘管如此,玄宗之廢死刑仍稱得上是一次彰顯自信與魄力的勇敢嘗試,其中所體現出來的重生惜命的司法理念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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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崇道化:唐玄宗廢死刑動因新解

什麼因素促使玄宗作出了廢除死刑的驚人之舉?下面筆者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前文提到的玄宗廢死刑詔令中的話「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無疑是解讀玄宗動機的直接線索。「大道之訓」即「大道」的法則或訓誡。道家和道教言「道」最多,其典籍中習見以「大道」一詞指稱宇宙的最高權威、終極依據,而將「大道」與「好生」聯結起來則非道教莫屬。在唐玄宗所頒發的詔令制書中,「大道」一詞時有出現,並且基本上都是在道教的意義上使用的。茲引幾段文字以為例證:

庇生人者,必崇於大道;受成命者,實賴於前烈。恭惟大聖祖元元皇帝,道光太極,首出混元,宏敷妙門,廣運真化。

善利萬物,莫先乎大道;孚佑兆庶,實賴於尊經。朕每念黎庶,無忘惠養,常冀盡登富壽之域,永無凍餒之虞。所以去年具有處分,令天下諸觀轉《本際仙經》。

莊子、文子、列子、庚桑子,列在真仙,體茲虛白,師元元之聖教,洪大道於人寰。

朕聞寥廓之際,真宰存焉。……明真有科,太上留誡,為務度人,歸依大道。

「朕承大道之訓,務好生之德」中的「大道」指的正是道教之「道」,唐玄宗明確宣稱他是秉承「大道」好生的訓誡而廢除死刑的。

其次,通過考察唐玄宗的執政理念與實踐,我們能夠深化對廢死刑這一事件的認識。玄宗成長於武、韋專權之時,面對險惡的政治環境,年幼無助的李隆基常從道書中尋求精神的慰藉和安身保命之術,「爰自弱齡,即尚玄默」。登基以後,為了清除曾利用佛教神化統治的武周政權的印記,重樹李唐之政統,玄宗加大力度實施高祖以來的宗老尊道政策,被奉為皇室先祖的道教鼻祖李老君備受崇敬,道教之地位幾近國教;聽政之暇,他致力於道書之研習,將《道德經》列為諸經之首,親自為之作注並修疏義,頒示於天下。玄宗本人的執政理念及其實踐也受到了道教思想的深刻影響。玄宗認為君主行法應抱有慈心,重人之命。道教的貴生思想的確對玄宗的輕刑理念和惜命慎殺的司法政策產生了重要影響。

最後,儒家與佛教思想不是促使玄宗廢除死刑的主要因素。應當看到,儒家的慎刑思想對玄宗的刑事政策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從他發布的一些詔令中很容易看出這一點。但是,儒家並不主張廢除死刑。唐玄宗雖以崇道著稱,但他對佛教並沒有刻意排斥。作為一位頗具胸襟和見地的君主,玄宗清醒地認識到佛教所具有的社會基礎和教化功能,因而在控制其發展規模的同時給予了一定的支持。不過,征之史冊,佛教教義對玄宗輕刑思想和政策的影響非常有限。可見,論者將玄宗廢死刑歸因於佛教教義的影響,並無切實依據。

綜上所述,就唐玄宗廢死刑這一事件而言,筆者認為,道教思想在其中發揮了主導性的推動作用。

4

結語

佛教和道教的興起是漢以降中國社會的一個重要變化。道教是中國的本土宗教,其影響力及於傳統社會之各層面,可謂廣被深遠。在政治和法律方面,道教的理論對於漢以後歷代王朝的治道均有深刻影響,李唐政權就是頗具代表性的例證。

為了標示政權的合法性與神聖性,李唐皇室尊同樣姓李的道教教主老子(道號太上老君)為「聖祖」,道教得到官方的積極扶持而臻於鼎盛,道教的治國思想亦滲透到彼時的政治理念和實踐中。有唐一代,玄宗李隆基禮遇道教最甚,對道教思想的研究也尤為深入。縱觀玄宗的執政生涯,道教思想之於他的影響是清晰而顯著的。玄宗一直奉行輕刑政策,這與道教貴生、寬、簡的思想密切相關。執政後期,玄宗漸沉湎於道教的神仙說,痴迷長生輕舉之術,在修道的過程中,道教的貴生觀念在玄宗的頭腦中得到進一步強化,素以揚崇道教為己任的玄宗萌生了廢死刑以助道化的想法。天寶六載,玄宗頒發制書,明確宣布遵循大道之訓而廢除死刑,這從一個側面折射出中國古代法中的道教元素。

比較而言,道教思想在中國古代法中留下的印記不像儒家、法家那樣濃墨重彩,或由於此,學界對道教思想與中國古代法之關係關注不夠。實際上,道教以其特有的方式參與形塑著中國古代法的理念和制度,這方面需要我們深入挖掘,以利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的面相。

(插圖來源:中國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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