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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選文修改,也得作者許可

最近,上海一語文教材選文《打碗碗花》(作者李天芳)中「外婆」被改為「姥姥」,引發社會熱議。隨後,上海市教委回應,「在修改課文時只考慮了識字教學的因素,未徵求作者意見」,將儘快改正,並在今後的教材編寫、出版工作中充分尊重作者原文原意。

這暴露了一個長期遭受很多作家詬病的問題:入選教材的作品是否可以修改?修改的邊界在哪裡?作者的修改權、獲酬權等著作權如何得到尊重?

按照《著作權法》規定,教科書彙編選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屬於「法定許可」,可以「先使用後付酬」,但應同時履行三項義務:第一,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每年每千字300元;第二,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第三,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自然包括修改權和署名權等。《著作權法》也規定,教科書作為彙編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署名權、獲酬權等,修改、刪節作品,需要徵得作者許可。

教科書「法定許可」制度,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方便了各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節省了他們本應獲得作者譯者許可而需要付出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成本,順應並推動了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但很多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認為,教科書選用作家作品,是作家的榮譽,作家作為「聲譽獲利者」應放棄獲酬權、修改權等權利,進而自作主張,對入選作品進行修改,很少有出版社主動向作者支付選文報酬。

確實,很多作家會因作品入選教科書生出榮譽感和認同感,也認為根據不同年級學生做適當的文字性刪改可以理解。但是,編寫出版單位並不能想當然地推測,所有作家都自動放棄了修改權、獲酬權。

著作權的法律規定非常明確,修改權是作者的法定權利,出版方對入選作品的修改應該僅限於「文字性」。教科書編寫、審定、出版中,每個環節都有較長的時間和流程,部分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教科書審定部門為什麼不能夠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同時結合教科書的特點,主動採取一些避免法律糾紛和激化社會矛盾的積極做法呢?比如,在教科書審定後、出版前,是否可以建立教科書選用作品的社會公示制度或向承擔法定許可報酬轉付法定職能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定向協商公示制度?

這是對教科書的提前宣傳和展示,更重要的還是讓作品入選教科書的著作權人和文著協知悉作品入選情況和對刪改的反饋,這應該是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幫助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履行法定付酬義務和解決作者對原文刪改的認可等問題的一種有效方法。

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不依法向作者(或文著協)支付選文報酬,就是侵犯作者獲酬權,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不署名、署錯名、亂修改,就是侵犯作者署名權和修改權等著作權,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不但要公開賠禮道歉,還要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明年教育部將全面推行「部編本」教科書。期待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和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以此次事件為契機,加強對全國各類教科書選用作品執行《著作權法》情況的檢查,加強對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教科書審定機構的著作權法治教育,採取有效措施,解決作品入選教科書的著作權人的獲酬權、署名權和修改權等保護問題,將法律規定落到實處,維護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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