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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時代勞動關係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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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法院2018年6月6月作出的關於騎手和平台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係的一審判決公布後,引起了軒然大波。其實,這不是北京市轄區法院作出的第一起類似「網約工」勞動關係爭議的判決。2016年3月和6月,分別由北京市大興區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於類似的同一案件的判決,對於代理類似案件很有啟發意義。

第 一 部 分

案 情 簡 介

原告鄭連成訴稱:原告鄭連成自2013年9月22日起受被告北京聯駕賽德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駕賽德公司」)聘用從事汽車救援工作,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4年8月23日,鄭連成與聯駕德賽公司因出勤工作量計算髮生爭議,聯駕德賽公司不再派予鄭連成救援勤務,且單方解除與鄭連成的勞動關係。鄭連成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大興仲裁委)申請仲裁。大興仲裁委作出京興勞人仲字(2015)第0574號裁決:駁回鄭連成全部仲裁請求。鄭連成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其與聯駕賽德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且由聯駕賽德公司支付鄭連成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8月2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12,811元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562.20元。

被告聯駕賽德公司辯稱:鄭連成與聯駕賽德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聯駕賽德公司只是提供信息的平台,起到傳遞信息的作用並作為平台營運者收取信息推送費。聯駕賽德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未適用於鄭連成,也未對鄭連成實施過管理,從未向鄭連成支付勞動報酬。鄭連成從事的汽車救援工作也不是聯駕賽德公司工作的組成部分。鄭連成與聯駕賽德公司未形成人身隸屬關係,鄭連成自己租賃工作場所並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識及設施(汽車及救援設備)從事汽車救援活動,燃油、稅費、損耗、修理、折舊、交通肇事等經營風險由其自行承擔。因此,鄭連成依據勞動關係提出的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第 二 部 分

法 院 查 明

鄭連成與聯駕賽德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任何書面協議,聯駕賽德公司未為鄭連成繳納社會保險。鄭連成與聯駕賽德公司均認可鄭連成根據聯駕賽德公司發送的汽車救援信息進行汽車救援活動,主要是搭電、打氣、送油等汽車小修,鄭連成從事維修時使用的是自己的機動車、自備的千斤頂等基本維修工具,從事維修時鄭連成的車輛的油費由鄭連成自己負擔。工作流程是:聯駕賽德公司根據鄭連成的居住地或者鄭連成當天早上告知的位置,將附近相應位置的維修信息發送給鄭連成,鄭連成回複信息「收到」表示其接受維修信息,並將前往相應位置進行相應維修;鄭連成完成一個維修任務後,將相應位置告知聯駕賽德公司,聯駕賽德公司再根據就近原則將相應位置的維修信息發送給鄭連成;如果鄭連成沒有向聯駕賽德公司告知新的位置,聯駕賽德公司會根據鄭連成上一個維修任務的位置向其發送新的維修信息。鄭連成如果超過一定的時間未回復聯駕賽德公司發送的救援信息,聯駕賽德公司會將該救援任務派送給其他維修師傅,並提醒其注意手機信號,此外無其他懲罰措施。鄭連成工資是按其提供維修的次數結合公里數計算,每月中旬與聯駕賽德公司結算。聯駕賽德公司將收入的一半作為維修費用支付給鄭連成,另一半作為公司的信息費而留在其公司。

第 三 部 分

法 院 認 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鄭連成與聯駕賽德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否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中的勞動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含義:從屬性、契約性、職業性、有償性。其中從屬性是指人格從屬性,即用人單位將勞動者納人其生產組織並指示、決定勞動者勞動給付地、給付時、給付量與勞動強度、勞動過程,且當勞動者有妨礙企業生產秩序或企業運營的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施以懲罰,以維護企業的正常生產與運作及經營管理的權威。契約性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意思表示一致後,建立勞動關係。職業性是指勞動的長期性、持續性和穩定性,而非簡單商品交易那樣的一致性。有償性是指勞動者勞動力使用權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報酬所有權的交換。因此,事實勞動關係建立的前提是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具備以上四方面的含義。

就本案而言,首先,聯駕賽德公司並未將鄭連成納入其生產組織,鄭連成是否提供勞動、如何提供勞動並非完全由聯駕賽德公司控制,且即便鄭連成未接到維修任務、接到維修信息後未及時回復或者未完成維修任務,聯駕賽德公司均不對鄭連成給予懲罰,故鄭連成所提供勞動並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從屬性。其次,聯駕賽德公司與鄭連成在建立關係之初僅就由誰提供維修工具、如何接單、如何結算報酬達成了一致意見,並未就勞動關係項下的勞動保險、勞動合同、勞動管理等具體細節進行協商,因此,鄭連成所提供勞動並不完全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契約性。再次,聯駕賽德公司與鄭連成並未就合作的期限達成一致意見,因此,雙方的關係並不具備長期性、持續性和穩定性的特徵,不符合職業性的含義。最後,聯駕賽德公司與鄭連成之間系按照維修次數和公里數結算報酬,故聯駕賽德公司向鄭連成支付的報酬中不僅包含鄭連成所付出勞動的價值,還包括了鄭連成自帶工具、加油費等成本,因此,鄭連成所提供勞動並不完全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有償性。據此,鄭連成所提供勞動不具有從屬性、契約性、職業性、有償性四方面的含義,故對其要求確認與聯駕賽德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鄭連成要求聯駕賽德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

第 四 部 分

案 件 的 啟 發

就勞動關係的認定,我們多數人仍然停留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社部發〔2005〕12號」文,該文從主體、用工管理和業務三個方面去判斷勞動關係是否存在。現有的共享經濟和用工形態已經遠遠超出了這份文件所能涵蓋的範疇,尤其是互聯網時代,用工更加靈活,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並不明顯,本案的說理部分很有代表性,可以作為我們在代理平台公司以及類似企業的案件時的重要參考。

就前述海淀法院的一審判決,有同行站在公司的角度提出了兩個合規整改措施,即,與騎手簽署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並且在合同中不限制騎手為其他平台提供勞務/服務。接下來的問題是,非全日制用工不能滿足平台的用工需求,如何破解?敬請期待今後的文章與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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