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對犯人使用手銬?現在知道還不晚
軍情
07-06
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警察在逮捕犯人的時候,要將他們的手背在後面銬起來,犯人在出庭的時候,手也是銬著的。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過,警察是什麼時候都能夠使用手銬,還是在特定的情況下呢?
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當中是有明文規定的,對於警察來說,手銬是為了防止這些犯人做出一些過激的舉動,例如傷害別人或者是傷害自己。但是對於犯人來說,這是對他們的侮辱,並且也限制了他們的行動。
所以肯定不是什麼時候都能夠使用手銬的,一般情況下,除了被逮捕的時候,嫌疑人在看守所關押期間、辦案單位提審、到犯罪現場進行指認、還有出席法庭審理、跟律師會面等等都是要戴手銬的。
但是在法庭開庭期間,他們是不需要戴的,而且被關進監獄之後,犯人手上的手銬也要被去掉。警察在這些規定的場合都是可以用手銬的,但是在這些場合之外還使用手銬的話,是屬於對犯人的故意人身傷害,是不允許的。
除了手銬之外,一些罪行比較重、有明顯的傷害他人傾向的這些犯人,在某些場合也是需要使用腳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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