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VS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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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美滿姻緣是生活中甜蜜的聯合,充滿堅貞、忠誠,以及難以計數的有益和牢靠的幫助及相互間的義務。
——蒙田
[裁判要點]
被認定為婚姻無效的,婚姻關係自始無效。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配偶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張繼承。
[基本案情]
李某和張某系夫妻關係,生育一子李某強,張某於2000年去世,2003年李某被查出患有肝癌,自此,李某的表妹薛某開始照顧生病的李某。長期的陪伴和照料,使李某和薛某產生了感情,相伴三年後兩人登記結婚,結婚僅4個多月,李某因病情惡化去世。現李某之子李某強為維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利,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李某與薛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李某與薛某是表兄妹,雙方具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屬於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無效。雖然李某已死亡,但其與薛某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關係永遠不會改變,也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效婚姻已經消失的情形。綜上,李某與薛某的婚姻無效。
[律師點評]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屬於近親結婚的,配偶一方死亡,是否會影響法院對婚姻無效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與薛某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永遠無法因自然原因消失,也不因為李某的死亡而消失。因此李某與薛某具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屬於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雙方向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登記結婚,該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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