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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患者家屬,誰不想要一個葯神?

《我不是葯神》還未公映,就已經叫好一片。

也非常期待能邊哭邊笑,看一下有頭髮的山爭哥到底有多帥。

但這個主題,於我還是有些沉重的。

因為,我也曾像劇中的病友一樣,求醫問葯於印度神葯。

故事還要從九年前說起。

壯壯爺爺在壯壯剛出生時確診慢粒(慢性白血病),一直要服用靶向藥物格列衛才能抑制病情。葯很好,也很貴。每個月要2萬多,如果產生抗藥性,還要升級到更貴的達希納。即使參加了中華慈善總會有一個「3+9」的援助項目【患者自費購買3個月的藥品後,經過相關資料審核就可以免費獲贈9個月的藥物】,一年的藥費也高達七八萬,再怎麼小康家庭也要好好算計一下,才能負擔起這樣一筆費用。

壯壯爺爺也聽病友談起說印度的仿製葯比較便宜,我也通過朋友、淘寶也打聽過、代購過類似的藥物,買回來,雖然醫生確認是真的,但劑量買錯了,按照正常劑量算下來,跟正版的達希納也相差無幾。

得知能買到便宜達希納時,全家興奮不已。

發現劑量錯誤、實際價格相差不多時,全家失望無比。

影片雖然沒看,已經想落淚了。

《葯神》中程勇的原型是陸勇,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2月對陸勇做出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購買和幫助他人購買未經批准進口的抗癌藥品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其為實施代購行為,購買他人銀行卡用於款項交易,該行為雖然違反了金融管理法規,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藥品而購買抗癌藥品款項,且僅使用1張,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從而不起訴。

無論是該不起訴決定書的表述還是釋法說理文書中的分析,都體現了檢察機關對這一特殊群體、這種特殊行為的體恤以及情與法衝突的考量。

但很遺憾,現實中就像《葯神》中的程勇最終被判服刑的例子更多。

簡單搜了一下裁判文書網,涉及銷售印度抗癌藥的類似案例大概有17個,涉及被告人30人。

從裁判文書全面公開以來均有類似案例公開

2013年只有1件類似案例,其他歷年的類似案例均在4件左右。即使在湖南陸勇案不起訴之後,該類案件也並未絕跡,2016、2017年仍有相當數量公開。

涉案法院以江蘇為主,多個省份均有涉及

從上述公開案例來看,江蘇、湖北、河南、黑龍江、廣東、甘肅、安徽、江西、山西、重慶等地都有涉及。其中江蘇一地就佔了全部類似公開案例的三分之一。

此類案件公開審理、宣判的情況,也從側面反映出當地對此類案件的認識程度和尺度把握。

案件藥品絕大部分為真葯,且主要為抗癌藥物

上述17個案例中,只有一案被告人稱自己銷售的藥品大部分為「水的」(即假貨),且加價幅度高達500%-600%,其他案件被告人均稱系聯繫印度廠家進行購置、銷售。

案例中被告人往往收集10來種印度仿製葯,進行售賣,其中抗癌藥是熱門首選,肝炎藥物也較為常見。如最為常見的藥物為易瑞沙、特羅凱,是治療肺癌的靶向藥物;《葯神》中各位白血病病友們視為救命葯的格列衛,是治療慢性白血病的神葯;還有一部分是治療乙肝、丙肝以及肝炎的索非布韋等。

全部案件均因無進口批准被認定假藥,當事人也被認定為銷售假藥罪

認定假藥的依據是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這一行政法規的擬制假藥規定,讓所有沒有批文的藥品都成為了假藥。

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無一例外都採取了偷懶的做法,全部案件中,法院未對藥品成分是否有效進行鑒定,僅根據食藥局出具的無進口批准許可從而認定為假藥,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決。

這一規定的出現,或者說實踐中對這一規定的照單執行,導致法官在案件中不去審核是否真的假藥,是否有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而將這個判斷的責任推給了行政部門。雖然修八取消了「足以造成人體健康危險」的規定,但刑法之所以處罰假藥犯罪,就在於其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僅僅是倒賣沒有批文的藥品,而不去查證其是否真的假藥,是否也是刑罰權的濫用呢?

就像交通肇事案件中,對交通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結論直接拿來就用,不論行政責任認定的理由與刑事責任承擔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讓行政法代替刑法、讓行政執法人員代替法官來判斷案件是否應予刑罰?這樣做是否妥當?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解釋》中對銷售沒有批文藥品的行為進行了除罪化的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傷害後果或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上述規定,可以視為對擬制假藥規定的一種反思和司法作為。

被告人多為共同犯罪,且存在親屬、上下級關係,身為患者及患者家屬的也不少見

六成案件均系共同犯罪,同案被告人多為2-3人,共同犯罪人之間多為兄妹、夫妻、父子以及負責人與員工的關係。

相當部分被告人本身就是癌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

如山西運城審理的被告人石某、趙某案中,被告人石某2003年被查出患有白血病,2009年被告人石某在網路上加入了一個名叫「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協會群」,並通過該QQ群得知有一印度版治療白血病的藥品「格列衛」,對治療白血病很有療效。被告人石某通過網路聯繫上一個叫莫尼斯的印度人,並通過莫尼斯從印度購買「格列衛」葯,莫尼斯通過中國郵政速遞將印度版的格列衛葯發給被告人石某,被告人石某服用該葯後感覺療效不錯。從2010年開始,被告人石某便通過電子郵件聯繫印度NATCO(那扣)公司的代理商莫尼斯購進格列衛、及少部分易瑞沙,利用EMS(中國郵政速遞)將葯發回國內。並通過網路上的「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協會群」尋找買家,然後加價銷售給全國各地需要該藥品的人,平均每瓶加價200元左右。共向重慶、遼寧、福建、河南等省市銷售印度版的格列衛葯約1800餘瓶,銷售價值約144萬餘元,獲利約41萬餘元。所得贓款石某用於看病和日常花銷。

上述案件與陸勇案非常相似,不同的是被告人石某有「每瓶加價200元」的牟利行為,最終法院認定其構成銷售假藥罪,對石某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10000元。

除主犯外,其他參與人多從事代為郵寄等簡單勞務性工作,收入也與銷售金額不關聯,固定薪資,故一般認定為從犯,從輕處罰。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石某讓被告人趙某(被告人石某的妻弟)幫助其收發貨物,未收取任何報酬。法院認定趙某系從犯,免予刑事處罰。

大部分交易信息通過線上渠道傳播,地推方式也有涉及

四分之三的案件都是通過微信群、QQ群、網站、淘寶店鋪等線上形式進行推廣,也有一些是通過線下的醫生介紹、病友介紹的方式進行傳播、獲客。

醫生與售葯者互通消息、互為渠道的情形比較多見

大部分案例中均有醫生的參與,或者是作為售葯者的代理人,向患者提供信息、推薦藥品,或者作為中間人,直接介紹患者向售葯者購葯。

這也與信任體系的搭建有關。患者最先面對的就是自己的醫生,然後擴大範圍到有類似病情的病友。比較而言,醫生更加容易獲得患者的信任。而醫生一方面出於為病人減輕痛苦、減輕經濟負擔的考慮,一方面也從個人乃至單位創收的考慮,會向病人推薦性價比更高的仿製葯。

【與影片中的牧師角色一樣,案件中的醫生也是扮演了KOL的角色】

如杜某、徐某甲、陳某一案中,被告人徐某甲系鹽城市某醫院某科主任,在售葯者杜某向其推薦銷售印度產「易瑞沙」藥品後【該藥用於治療肺癌,價格是從英國進口的同類藥品的十分之一左右,但該葯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書】,安排本部門護士陳某和被告人杜某聯繫,在確定有患者需要購買該葯時,由陳某向被告人杜某購買後銷售給被害人,所賺取的差價被用於科室的開支,2009-2012年,將近3年時間,賺取了5萬左右的差價。

案發後上述款項全部退還。但法院仍認定徐某甲及其所在醫院科室構成銷售假藥罪,對科室判處罰金5萬元,對徐某甲免予刑事處罰。

涉及購葯者少則數人、多則上百人,多為腫瘤患者及其家屬

上述案件中證據提及購葯人數的有11件,最少的2名購葯者,最多的涉及440餘人。

這種規模較大的案件中,多是通過自建銷售藥品網站(以**大藥房的名義)或者以淘寶店鋪、病友群的方式進行傳播。

絕大部分購葯者均為腫瘤患者及其家屬。購葯者在案件中以證人身份出現,也有少部分案件中,有比較大的下線收購大量藥品轉售,從而以銷售假藥罪共同處理。

涉案金額大小不一,少則上千元,多則數百萬元

銷售假藥罪入罪不要求有犯罪金額的限制,但如果銷售金額達到20萬、50萬以上的,分別屬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需要對應3-10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量刑區間。

從上述案例來看,除3個案件沒有涉及涉案金額外,其餘14件案件中,將近六成涉案金額小於20萬,其中最低涉案金額只有1700元;涉案金額超過50萬的只有二成,最高為450萬元。

上述案例辯方多做無罪、罪輕辯護,但法院無一例外均作出有罪判決,刑罰普遍寬緩

實際案件中,辯方常見辯護理由為藥物系印度合法藥物,對人體無害,且有助於維護購葯人身體健康,且案發後認罪,退贓,建議法院認定無罪或者從輕處罰。

法院一方面認可辯方退贓、認罪、坦白的態度,但對行為仍進行否定性評價。全部案件都為有罪判決,涉案30人中,除2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另1人另案處理、1人系單位,其餘26人均被判處刑罰,判處實刑和緩刑的各佔一半。

平均量刑16個月。最低被判處拘役5個月,最高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均為獲利性銷售,被判處罰金,但罰金數額普遍不到銷售額的2倍

與陸勇案不同,上述案例中與《葯神》中山爭哥剛開始的心態是一致的,賣葯牟利,加價從20%-600%不等,加價比例較高的一般為水貨(假貨),真的仿製葯加價比例一般不超過1倍。

刑法規定對此類犯罪要判處罰金,除2名免罰被告人外,其餘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罰金金額從2000元到800000元不等,平均罰金數額15萬元。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判處罰金一般是銷售金額的兩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銷售金額的2倍以上。

實踐中由於該類案件當事人行為的非法性不顯著,故法官在判處罰金時也進行了減讓,未嚴格依照銷售額2倍的判罰標準執行。甚至有的案件中,罰金僅為銷售金額的10%左右。

刑罰寬緩化、罰金不足量,反映出法官對此類案件處理的糾結

如陸勇案,檢察機關最終做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類似案件中,法官同樣很糾結於此類案件的妥當處置。

如人民司法2013年刊發的《張建剛、張建青非法經營案》中,在法官說理以及編後感部分都顯示出了這種糾結。

案情:自2009年初起至2010年12月止,被告人張建剛利用山東濱州鴻瑞醫療化工公司及浙江省東陽市野風製藥公司的實驗室相繼研製出GefitinibTablets(吉非替尼,治療肺癌藥物)、ImatinibCapsules(伊馬替尼,治療白血病藥物)、ErlotinlbTablets(厄洛替尼,治療肺癌藥物)幾種藥物的半成品,後被告人張建剛在沒有取得國家任何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到山東省濰坊市生物醫藥科技園租了一個廠房,購置了包衣機等生產藥品的器械設備,僱傭了馬洪飛(另案處理)幫其生產上述幾種藥品的成品。

經上海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上述被查扣的吉非替尼等藥品有效成分達到同類正品標準。

法官認為本案行為人在沒有取得國家任何生產許可的情況下,利用自行研製出癌症藥物的半成品生產的符合正品葯標準的癌症葯,屬於按假藥論處的藥品。

由於本案發生在修八之前,未發生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如果按照原刑法關於生產假藥罪的處罰規定,對行為人應當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而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對行為人應當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最終,擇一重罪按非法經營罪處罰,判決幾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個月-6個月不等,除主犯外,均判處緩刑,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5000元不等。

法官最後的編後餘思也反映出這種情與法之間的糾結:

據了解,我國唯一經批准進口的治療肺癌的靶向藥物系英國一家公司生產的吉非替尼,價格是每瓶1.65萬元。我國有數百萬肺癌患者,按每個患者每月一瓶計算,對吉非替尼的需求量非常大。但由於進口葯價格昂貴,一般患者用不起,價格相對便宜的該類葯就很有市場。而張建剛等生產的葯幾經轉手後仍然比進口葯便宜很多,其每瓶吉非替尼的價格最後為2000元至2500元。這對因重病而窮困的患者無疑是個福音。但是,造福人民不能僭越法律。張建剛生產、銷售藥品確實是在用自己學到的知識報效國家、造福人民,使大量的癌症患者能夠吃得起價廉物美的藥物。但是,無論張建剛生產、銷售藥品的動機如何,其行為都應在法律的框架內實施,都要按照國家藥品生產、銷售的有關規定進行;報效國家、造福人民也應遵循法律,否則不但不能達其本意,反使自己身陷囹圄。本案從某種意義上也體現了我國司法打擊侵權行為、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和力度。

另一方面,我們也看到,張建剛研製的治癌藥物與進口藥物具有同等品質,但到相關部門申請生產許可證卻未獲批准。如何處理藥品行業既得利益集團與擺脫同類藥品一味對國外依賴的關係,如何處理好進口藥品市場與國內自主知識產權藥品市場的關係,如何扶持、發展民族自主知識產權的醫藥產業和高端品牌藥物,佔領自己的市場,是一個值得反思和引起國家相關部門重視的問題。

作為一個病患家屬,一直關注著此方面的報道。部分省份已把格列衛等腫瘤藥物納入醫保。但這個部分省份還是太少【據說新疆、河南、江蘇、廣東、海南、西藏、江蘇、浙江、河北、內蒙古、安徽、江西、福建、山西、雲南、四川和貴州和成都、青島已經將伊馬替尼納入當地醫保支付範圍當中】,報銷比例也在50-80%不等。北京、吉林還沒有被覆蓋。

隨便查一個腫瘤藥物的名稱,列在首頁的還是印度***的百度百科,還是對該葯為什麼這麼貴的質疑,還是印度代購的鏈接。

很同意勞東燕教授的觀點【勞東燕教授|《我不是葯神》原型陸勇案:法內容情的六種出罪路徑和四點啟示】,入罪的理由只有一個(依法就好了,但是什麼法?怎麼依?),出罪的理由有很多,只要合理解釋一下刑法法條即可,比如,刑法上的「假藥」與行政法上的「假藥」是否不做同一語處理?

希望再也看不到有類似的案件公開。

希望早一點看到國內便宜葯上市。

希望早一點進入醫保範圍。

希望壯壯爺爺及其他的患者能早日康復。

一個連看電影都不忘思考法律問題的公眾號

你對此類犯罪有什麼疑問或者想分享的?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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