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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孕婦在藤縣剖腹產,男嬰5個月後死亡!醫院過失賠償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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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重度窒息 五個月後夭折

藤縣一醫院因診療行為存在主要過錯被判賠10萬元

本報訊 女子李蘭在藤縣A醫院剖腹產下一子,殊不知僅僅5個月後,嬰兒就不治身亡。李蘭及其丈夫賀勇訴至法院,要求A醫院賠償87萬餘元。A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是否有過錯,診療行為與嬰兒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原、被告雙方在庭審中爭執不下。前不久,藤縣法院審結了該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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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痛失愛子

2017年1月23日7時,李蘭懷孕39周+5天入住藤縣A醫院待產。該院先建議李蘭順產,後因「臍帶脫垂,胎兒窘迫」,李蘭及家屬簽字同意剖宮產術,產下一男嬰小寶。經診斷,小寶因窒息(重度)、產瘤、胎兒宮內窘迫、缺氧缺血性腦病,被轉入新生兒科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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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寶出生後先後在A醫院、梧州市人民醫院、廣西區婦幼保健院及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前後用去醫療費共計7萬餘元。2017年6月25日,小寶在家中出現呼吸困難,被送至藤縣一家醫院,經檢查已死亡。該院未採取診療措施,只出具一份疾病證明書,寫明小寶死亡時間,死亡原因為心跳、呼吸驟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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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愛子的李蘭和賀勇悲痛不已。兩人認為,在生產過程中,因A醫院的醫護人員嚴重失職,診斷行為存在重大過錯,致使小寶重度窒息,隨後經救治無效而死亡。李蘭、賀勇訴至法院,要求A醫院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經濟損失87萬餘元。

司法鑒定醫院存在過錯

庭審中,被告A醫院辯稱,小寶並非在A醫院處就診時死亡,再者李蘭和賀勇沒有提供小寶的屍檢報告,無法查明死因,李蘭和賀勇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小寶死亡與A醫院的診斷行為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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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醫院認為,李蘭在分娩過程中發生臍帶脫垂,系產科危急重症,病情隱匿,發展迅速,臨床無法預測,只能在觀察中發現和處理。李蘭違規在產床上坐起改變體位,與隨後的臍帶脫垂有潛在的因果關係。此外,小寶先後去了幾家醫院檢查治療,其缺氧缺血性腦病等疾病在出生時已發生,不排除小寶存在先天性遺傳疾病,重要器官(心、肺、腦)先天發育不良。

綜上,A醫院認為其不應當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李蘭和賀勇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中心認為,醫方病歷記錄不規範,不詳細。處置措施不夠及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及危險防止義務,存在過錯。該過錯與小寶出現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腦病存在因果關係,醫方承擔主要責任,建議過錯參與度為60%-80%。

接著,李蘭和賀勇申請對A醫院的診療行為與小寶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進行鑒定。鑒定中心告知,因該案被鑒定人小寶未作屍檢,死亡原因無法確定,委託事項無法受理。

醫方被判賠償10萬餘元

法院認為,A醫院病歷記錄不規範、詳細,處置措施不夠及時,未能盡到謹慎注意及危險防止義務,A醫院為李蘭的診療行為存在主要過錯,該過錯與小寶出現重度窒息、缺氧缺血性腦病存在因果關係。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予以採納。據此,A醫院應承擔80%的過錯責任,對李蘭和賀勇所造成的損失按相應比例予以賠償。

經核實,李蘭和賀勇訴請的合理合法賠償數額為101992.61元,由A醫院承擔80%的賠償責任即為81594.09元。對李蘭和賀勇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酌定為20000元。綜上,A醫院賠償李蘭和賀勇的經濟損失共計101594.09元。

法院認為,小寶出院後至死亡期間長達三個多月,沒有去A醫院處醫治。由於未作屍檢,鑒定機構對李蘭和賀勇申請小寶死亡與A醫院診療行為存在因果關係不予受理,現有的證據無法確認這一因果關係。故李蘭和賀勇請求A醫院賠償小寶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梧州日報(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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