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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滅亡後,民國為什麼還會承認清朝與列強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繼續賠款?

從1840年的鴉片戰爭開始,到1912年遜帝溥儀宣布退位,清朝滅亡的72年間,清朝與列強簽訂了數百份賣國條約,著名的有《南京條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等,其中很多條約直到清朝滅亡時,還沒有執行完畢。

1912年民國成立時,對各國列強保證,將繼承清廷簽訂的所有條約,未履行完畢的條款也將繼續履行,如《南京條約》中的割讓香港島給英國,《辛丑條約》中的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共計約9.82億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作擔保)。

當時很多人都不理解,認為好不容易推翻了滿清的統治,結束了封建時代,進入民國了,為什麼還要繼續履行這些賣國條約,向列強卑躬屈膝?

其實最重要的一個原因,當然還是因為民國太弱了。結束了封建統治,推翻了腐朽的清王朝又能怎樣,在當時並沒有讓孱弱的國家一下子就並肩歐美,趕日超英,所以被迫欠的錢還是得還,被迫割的地還是得割,否則再引來列強出兵,被迫割讓的利益就更多了。

其次民國並不是通過和清朝打仗造反建立的,而是在法理上由清廷自己退位,然後繼承得來的。既然在法理上民國與清朝是繼承的關係,那麼清朝的不平等條約當然也是要一併繼承的。

也正是因為這種看似文明的法理繼承,受到列強各國的讚譽和承認,所以當時民國成立的時候,列強們是普遍表示歡迎的,沒有對此作任何的武力干涉,保證了清朝與民國的順利交替。若沒有這種法理上的繼承關係,列強肯定是要插手的,到時候就不知道會亂成什麼樣子了。

所以,對當時剛成立的民國來說,繼承和承認前朝的賣國條約,雖然是逼不得已而為之,但於國確實是利大於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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