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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一男子家暴致傷妻子 散了家庭又獲刑

紅網時刻7月5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李燕妮)日前,桃江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易某某因不想離婚,故意咬傷妻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易某某和被害人黃某於2017年6月29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和,被害人黃某提出離婚,被告人易某某不願意離婚,預謀通過毀壞妻子被害人黃某容貌的手段來挽留婚姻,遂以辦理離婚手續為由電話聯繫被害人黃某並約其到桃江縣政務中心會面。2018年2月6日11時許,被告人易某某與被害人黃某在桃江縣政務中心會面後,被告人易某某衝上去用牙齒咬掉被害人黃某鼻子的一塊肉,致其鼻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黃某系外力致右側鼻翼及鼻尖缺損,傷勢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指控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易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案發後,被告人易某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傷人的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易某某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被告人易某某作出以上判決。

「家暴不是家務事。」法官在此提醒,不要做家暴的實施者,觸碰這條高壓線;另一方面,一旦遭遇家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二)項規定了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三)項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了被害人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造成輕傷及以上傷勢時,可依據《刑法》之規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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