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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單位不會養一個生大病的員工?

Hello大家好,這裡是保險知識每日問答專欄。

今天我們來回答第六個問題:為什麼單位不會養一個生大病的員工?

在回答問題之前我們來看兩個實際案例:

1、41歲北大才子魏延政在患癌截肢後,被世界500強的企業解除了勞動關係,為治病花光了家裡所有的積蓄,頑強的和病魔抗爭了5年後悲情離世。

2、32歲的劉伶利原本是蘭州某大學的在職教師,在2014年的時候被診斷出卵巢癌,在看病期間卻遭到單位的無情開除。想保留社保和醫療保險都被單位拒絕,2016年8月14日拋下了年邁的雙親離世。

大家以為我們要抨擊用人單位,冷酷無情、無理取鬧了嗎?

不是,我們很冷靜。

我們不會拿著炸藥包去寄快遞的。

我們弱弱的問一句:

假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與患重病的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走的合法程序?

我們要做的就是思考這個規定背後的原因了。

新勞動法: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後續對具體的醫療期有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員工在本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而定,二十年以上才享有24個月的醫療期。

國家為何要賦予企業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

企業創造社會價值,增加就業,依法納稅;但企業單位並不是慈善機構。

大病的花費少則大幾萬,多則幾十、上百萬,無疑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有: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人生風險。

若是要解決問題,不妨大家思考一下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何國家要為商業保險站台宣傳,甚至寫入教材?

作為個人,補充商業保險是多麼重要。

就像最近上印的《我不是葯神》,每個人都想活命,有錯嗎?

可能我們思考的不是要去抱怨國家,抱怨企業,抱怨社會。

我們要解決問題,我們自己還可以做些什麼?

商業保險,儘可能的在保全個體生命的意志和生命的尊嚴。

不是企業賦予的意義,是商業保險本身的功能賦予的

不是鼓吹保險的意義是鼓吹生命的個體通過自身努力和意識解決問題

我們的生命,首先屬於我們自己。

我們不能都交給別人來主宰。

想就《我不是葯神》這段,來寫一篇深度思考的文,關於意識形態和生命。

可能很快,可能很慢,想要粉絲支持才寫得快。

圖/來自網路

文/多才多藝的張寶丹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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