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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1《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

ICD是WHO疾病分類核心成員,現行的版本為1992年發布的第10版(ICD-10),目前WHO已發布ICD-11預覽版。

ICD-11為WHO各成員國重新「建立和修訂必要的疾病、死亡原因和公共衛生國際術語」及「規範必要的診斷程序」。WHO成員國採用ICD系統來遞交疾病死亡率和發病率統計報告,有些國家使用ICD確立衛生服務的准入資格,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法規。

ICD在中國有權威地位。中國曾照搬ICD-9、ICD-10作為國家標準發布執行,ICD-11也會比照處理。

中國現行許多衛生政策和法規依據ICD-10制定,如《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2012年版)》等(其中所說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雙向障礙、偏執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礙等六種,就是依據ICD-10確定)。

ICD分類適用於衛生管理、醫學、教育和司法等領域。 ICD-11預覽版發布,ICD-11《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和ICD-10之間有變化,它將對中國精神科各領域帶來新變化。

ICD-11第六章《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和ICD-10不同,要點如下。

1.由ICD-10中的第Ⅴ章變為ICD-11中的第6章,名稱由「精神與行為障礙」更改為「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mental,behavioural or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2. ICD-10「精神與行為障礙」中與性健康有關的情況分離出來單獨成章,形成ICD-11中的第17章「 性健康相關情況」(conditions related to sexual health)。

3. ICD-10中分類於「精神與行為障礙」和「神經系統疾病」中的睡眠-覺醒疾病重組成章,形成ICD-11 中的第7 章「 睡眠覺醒障礙」(sleep-wake disorders)。

4. ICD-10中「精神發育遲滯」「心理發育障礙」「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相關內容重組成「 神經發育障礙」(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強調該系列疾病起病於童年和青少年時期,但具有疾病終生性。

5.原歸於「衝動控制障礙」的賭博障礙(gambling disorder)和遊戲障礙(gaming disorder)納入「成癮行為所致障礙」(disorders due to addictive behaviours)。擴展ICD-10中的「使用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及行為障礙」為「物質使用所致障礙」,以這兩類疾病群組成「物質使用和成癮行為所致障礙」(disorders due to substance use or addictive behaviours)。

6. 將「神經症性、應激相關的及軀體形式障礙」拆分為「焦慮及恐懼相關障礙」 、「強迫及相關障礙」 、「 應激相關障礙」 、「分離障礙」(dissociative disorders)以及「軀體痛苦和軀體體驗障礙」(disorders of bodily distress or bodily experience),形成ICD-11中5個新的節,並對分類名稱做了相應調整。

7.「伴有生理紊亂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征」被拆分為ICD-11中的「餵養及進食障礙」(feeding or eating disorders)、「未在它處歸類的妊娠、分娩及產褥期伴發精神及行為障礙」(mental or behavioural disorders associated with pregnancy, childbirth and the puerperium,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及「在他處歸類的心理或行為因素影響的障礙或疾病」(psychological or behavioural factors affecting disorders or diseases classified elsewhere)。

8. 「成人人格與行為障礙」拆分為「衝動控制障礙」(impulse control disorders)、「人格障礙及相關人格特質」(personality disorders and related traits)等。

9.原歸於ICD-10「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中「品行障礙」的相關內容形成ICD-11中新的一節,節名為「破壞性行為和反社會障礙」(disruptive behaviour or dissocial disorders)。

10.「排泄障礙」(elimination disorders)由ICD-10「通常起病於童年與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中的「非器質性遺尿和遺糞」而來。

11.「做作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s)為ICD-11中新增的診斷單元,並自成一節,包括「對自身的做作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 imposed on self)、「對他人的做作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 imposed on another)和「 未特定的做作障礙」(factitious disorders, unspecified)。

12.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和妄想性障礙」更名為「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schizophrenia or other primary psychotic disorders),強調本組疾病以異常的神經生物學特徵為基礎。簡化了短暫性精神病性障礙和妄想性精神障礙的分類,增加「原發性精神病性障礙的癥狀描述」(symptom descriptors in primary psychotic disorders),並從陽性癥狀、陰性癥狀、抑鬱癥狀、躁狂癥狀、精神運動癥狀和認知癥狀6個維度來描述癥狀,且形成6個本節的獨立分類單元。

13. 「心境(情感)障礙」更改為「心境障礙」(mood disorders),各類心境發作不再被作為獨立的診斷單元,ICD-10「焦慮障礙」中的「混合抑鬱和焦慮障礙」歸入抑鬱障礙。

14.「器質性(包括癥狀性)精神障礙」變更為「神經認知障礙」(neurocognitive disorders),在分類上保留譫妄(delirium)、輕度神經認知障礙(mild neurocognitive disorder) 、遺忘障礙(amnestic disorder)和痴呆(dementia),並對痴呆的類型進行重新梳理和歸類。

(本文主要依據WHO網站ICD-11預覽版和ICD-10文本進行比較,參考網路上公開文獻和同行師友的說法,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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