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14名「氣槍入罪」被告人被改判免刑,曾最高獲刑15年

14名「氣槍入罪」被告人被改判免刑,曾最高獲刑15年

因為一起涉氣槍刑事案件,15名被告人一審分別被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不等。然而,案發7年後,濟南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他們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客觀上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其中,14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槍迷」收藏多支氣槍,因非法持槍被批捕

「這起案件的15名被告人,都是因為買賣、收藏氣槍串在一起。」7月6日下午,負責該案終審判決的濟南中院刑一庭四級高級法官謝家晉向記者介紹了具體案情。

據介紹,被告人黃某某採用電話、網路訂貨、郵寄等方式銷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牟利。2011年初至同年11月間,他先後向濟南、淄博、天津等地銷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共計32支。其中,分別向槍支愛好者王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周某、劉某、張某某、齊某某銷售1支到18支不等的槍支。

被告人孫某某在淄博市經營玩具批發,2011年初至同年9月,他通過物流公司郵寄的方式向王某某銷售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0支。

2011年初至同年10月,王某某在從黃某某、孫某某處購買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17支後,又銷售給了郝某某、柏某某和程某數量不等的槍支,送給李某某3支,剩餘10支存放於自己家中。

同年10月,張某某將從黃某某處購買的2支槍支銷售給宋某某。「公安部門在日常巡邏時,發現了這些高模擬槍,後經鑒定發現其超標,致案發被批捕。」謝家晉說。

案件經歷5次延期,審理過程一波三折

2016年12月15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15名被告人分別被以非法買賣槍支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不等,其中黃某某、孫某某、王某某和周某獲刑10年以上。

宣判後,公訴機關不抗訴,7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另有三名被告人也提出辯解。濟南中院2017年3月9日立案。

此後案件歷經5次延期,共延長審限13個月。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開始施行。

今年4月9日,濟南中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該案改判的重要依據,正是『兩高』的這個《批複》。」謝家晉說。

該《批複》第一條中規定,對於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應當充分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謝家晉介紹,除王某某所持2支槍支槍口比動能分別為192.6焦耳/平方厘米、64.1焦耳/平方厘米,其他涉案槍支的槍口比動能雖然超過1.8焦耳/平方厘米,達到了槍支認定標準,但這些槍支致傷力極低,屬於《批複》中所規定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而且,所有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主觀上均是以「玩具槍」的認知而進行買賣、持有,客觀上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謝家晉認為,應當根據《批複》意見從寬處理。

故濟南中院6月19日作出終審判決,15名被告人中,14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而王某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免予刑事處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已執行完畢)。

「雖然14名被告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但其行為因已觸犯《刑法》,被判有罪。」謝家晉提醒說,根據法律規定,非法買賣、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槍支二支以上的,都屬於違法行為。(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崔岩 馬云云 通訊員袁粼)

找記者、求報道、求幫助,各大應用市場下載「齊魯壹點」APP或搜索溫馨小程序「壹點情報站」即可,全省300多位媒體記者在線等你來爆料!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齊魯壹點 的精彩文章:

踰越書畫學社論書法與人
濱州城區發現一具浮屍,警方通報死因是這樣

TAG:齊魯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