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泰順女子挪用283萬公款案,獲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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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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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順法院公開審理的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由於案情重大,法院未於開庭當日作出當庭宣判。
7月4日上午,泰順法院已對該挪用公款案件做出了判決。
經審理查明,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指控事實相一致,且被告人林巧佳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巧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或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巧佳向其單位負責人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相應的從輕處罰意見,泰順法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林巧佳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巧佳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二、責令被告人林巧佳退賠2831596.50元,返還泰順縣市場開發服務中心。
遵紀守法,嗯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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