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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鳥、賣鳥前先明白這條法律,否則後果很嚴重

原標題:買鳥、賣鳥前先明白這條法律,否則後果很嚴重



(摘自泉州晚報,2016年4月21日)

本報訊 (記者吳志明 通訊員王重陽 文/圖)南安人傅某曾因收購、買賣野生動物被判刑。他沒有吸取教訓,4月19日,再次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南安森林公安分局刑拘。


4月19日中午12點許,南安森林公安分局和網安大隊、洪瀨刑警中隊民警,聯合深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豐州鎮溪豐村傅某家中二樓,查獲6隻疑似國家保護的鸚鵡類動物,並在傅某位於泉州市區的店裡發現2隻鸚鵡。


傅某出生於1990年,南安豐州鎮人,對鳥類動物非常感興趣,對鸚鵡有特別的愛好,24歲時因收購、買賣野生動物被判刑9個月,緩刑一年;2015年底在泉州經營一家專賣各種鳥類的實體店,利用實體店向他人收購、銷售鸚鵡。


經調查,在傅某家中和店鋪里查獲的8隻鸚鵡,其中一隻藍黃金剛鸚鵡和一隻栗額金剛鸚鵡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其他幾隻鸚鵡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目前8隻鸚鵡都寄養在泉州東湖動物園。這些鸚鵡基本都會說話。業內人士介紹,體型較大的鸚鵡一隻要四五萬元。

南安森林公安分局王局長提醒廣大群眾,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鸚鵡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最低也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中有一部分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因此,買賣鸚鵡涉嫌構成以上罪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鸚鵡科品種的數量標準為,情節嚴重為6隻,情節特別嚴重為10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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