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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長期管理邊疆地區的土官,明朝政府是如何應對的?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鄭成志

在歷史上,我國就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在古代時期,封建王朝為了穩固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多採取羈縻政策進行管理。這一政策發展到元代時期,經過整理形成了土司制度,並在之後形成慣例並延續。明朝建立之初,對於原來元代所設置的土司都予以承認並且保證其原有的地位。這種處理辦法一方面是為了儘快統一國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穩定少數民族地區的局勢,從而對原有制度的承襲和對當地土人的安撫。與流官制度相比,土官制度畢竟存在較大的不足,不斷世襲的土官家族實力不斷增強,也逐漸成為影響當地穩定的隱患,明代時期也多次出現土官作亂的情況,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明代也在局勢不斷穩定的前提下,開始裁撤土官設置流官以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即改土歸流政策。

明太祖朱元璋

明代的改土歸流,最早出現在洪武元年,即1368年,當時明太祖朱元璋即廢除了廣西的忻城土司,在當地改設流官知縣,這也是明代改土歸流的開始。其後,在永樂十一年,永樂皇帝廢除思南、思州二宣慰司,並鄰境之地設思州、思南、鎮遠、銅仁、石阡、黎平、烏羅、新化八個流官府。正統八年,在雲南廢除鶴慶土府,改設流官知府。弘治八年,在四川廢馬湖土府,改設流官知府,這些都是明代改土歸流的實例。

明代土司墓出土陶俑

在明代的改土歸流活動中,廢除土官改設流官最主要也是最常見的原因當屬土司作亂而引發的改流。明代時期,隨著土司的不斷承襲,其家族勢力也日漸龐大,這種情況也就導致了地方局勢的不穩,部分土司擁有強大的武力,一旦作亂,即產生非常嚴重的影響,耗費財力和民力,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作亂的土司被平定,那麼往往就會裁撤當地的土司從而設置流官以治理地方。其次,由於土司家族內部的爭鬥或者土司之間的爭執傾軋,抑或是土司觸犯國法,也會導致中央政府對於該地土司進行裁撤,並設置流官管理地方。再而,由於土司是可以承襲的職位,都是在其家族內部世襲擔任,所以一旦出現土司家族絕嗣的情況,那麼該土司家族自然也就無法被繼續承襲,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也就理所當然的撤廢該土司,從而設立流官以進行管理,這也是改土歸流過程中非常順利的一種情況。而在所有情況當中,改土歸流最為順利的方式當屬土司自己請求改土歸流,當然,由於土司家族擁有著強大的利益,所以這種情況也是最為少見的一種。除上述情況之外,由於土司轄地居民過少,或者人口經過稀釋之后土人比例太少,亦或是土司能力太差,不足以管理地方,也都會出現改土歸流的情況。

播州土司楊鏗墓誌蓋拓片

參考資料:

1. 張滋潤,試論明代改土歸流的影響,金陵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02期

2. 王文光,李吉星,論明代雲南的改土歸流,思想戰線,2014年06期

3. 王強,明代西南地區改土歸流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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