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恐懼》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一級恐懼》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一級恐懼》是一部美國電影,德高望重的老主教羅森被人謀殺,在現場抓到了滿手鮮血的艾倫。著名律師馬丁·威爾在拘留所看到了面色蒼白的艾倫,經過一番交談,他覺得艾倫是清白的並決定免費為艾倫辯護。在法庭上,檢察官瑞納提出了大量不利於艾倫的證據,但都被威爾一一駁回。為了喚起艾倫的記憶,威爾和心理醫生對艾倫進行了詢問。隨著問題的深入和嚴厲,艾倫開始逐漸由溫順變得兇狠無貌。威爾找到了被羅森收養的另一個男孩,發現主教收養艾倫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窺淫癖。當他到拘留所就此質問艾倫時,艾倫突然象變了一個人,他自稱「羅伊」,承認自己為了保護「艾倫」殺死了羅森。在發泄後,「羅伊」又變回了艾倫,並且對之前發生的一切毫無記憶。心理醫生認為艾倫患有人格分裂症卻無法證明。庭審中瑞納指出艾倫是因為在為羅森主教作色情表演時倍受虐待而殺死了主教,誰料艾倫突然變成羅伊,攻擊了瑞納。法官決定取消陪審團,宣判艾倫入院觀察30天,由醫生進行治療。後審判結束,威爾去探望已經恢復常態的艾倫。臨別時,艾倫問瑞納的脖子有沒有受傷,請威爾代為向她道歉,威爾突然想到艾倫應該在發作後什麼都無法記住。被識破的艾倫看著他獰笑起來。威爾終於明白,從羅森收養了艾倫並把他帶回那神聖的地獄時起,艾倫就永遠變成了羅伊。片尾威爾定定地站在那裡,沒人知道他在想什麼。
電影情節大致如此,其所涉及的律師思考方法、律師信仰危機、正義的尋求等都引人深思,但今天我們要思考的是:精神病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後,應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所有的犯罪行為都會受到處罰。但由於精神病人是一種特殊主體,所以刑法對其處罰進行了特別規定。根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不同狀態,分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三種主體,不同主體適用不同的處罰規則。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這一規定有兩個重點:1、精神病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處於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能力的狀態。如果精神病人僅僅是喪失部分自控能力或是精神完全正常,仍然可以清楚認知到自己行為的,則不適用此規定。2、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所謂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精神病鑒定部門,受司法機關、社會團體或犯罪人家屬、監護人授權委託的代理人、辯護人委託,依照具體程序鑒定並作出結論。在實踐中經常會有不少精神病人的家屬、監護人以犯罪人是精神病患者為由,要求其他機構、組織或是自然人出具證明,以圖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未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證明,因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會被採納。同時對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而言,如果其實施的是危害公共安全或是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且存在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時,無論家屬是否能夠或是同意履行監護職責,犯罪人都應接受強制醫療。
刑法總則第18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法條的主要適用條件之一是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也即只是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對於此類精神病人的犯罪,法律規定原則上是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需要注意的是法條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的限制性規定,而且不能免除處罰,也就是說這裡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有著隱藏的適用條件,只有犯罪事實具備相應的前提條件,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此時能夠清楚認識自己行為及其後果,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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